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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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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冤案;证据;有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4-01

一、两案简析

“赵作海案”几乎与当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集“命案必破”“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等诸多痼疾于一身。纵观两案,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不少错误: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观念、刑讯逼供问题突出、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方式以及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得到贯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

造成佘祥林,赵作海两起冤案的主要原因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思想在作怪,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证据制度中的运用是不尽人意的。佘祥林冤案中公安机关在家属辨认后未经DNA鉴定就含糊断定高度腐烂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赵作海案也是如此。两案中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下草率结案。再者,在佘案,赵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也是众人皆知。尽管法院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成有罪判决。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前,现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疑案从无,而是有罪推定的。

(二)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未能排除

尽管我国刑法中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屡禁不止,保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佘在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几天几夜的高强度审讯,而赵被抓后,也遭到了肉体上的摧残,甚至赵作海的妻子与相好也受到了警方的殴打。这足以说明近些年来的案件中无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法院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堂而皇之的让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憾。

(三)口供情结

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一直被奉为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口供,忽略案件中的实物证据,例如赵作海案件中最容易查明的死者身高都被忽视,片面采信口供不重视疑点,余赵之所以最终被定罪,其有罪供述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是公安机关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也或许是历史传统以来,口供有着比物证、书证都助于证明犯罪的优势。总之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恶劣非法手段屡禁不止,佘案与赵案只不过露出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证人出庭难,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

中国人传统以来奉行中庸之道,明哲保身,认为作证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直就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受这种观念影响,证人不到庭,被害人不到庭,警察不到庭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在佘案中,曾为警方提供人证的徐姓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出庭作证,同样,在赵案中,赵的妻子与相好都被警方以审问的方式提取过证人证言,然而在审判中二位却还是没有出庭作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没有得到贯彻。造成一种程序上的非正义。

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这一重要原则被国际社会公认。许多国家都将其视为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保障人权我国首先应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把无罪推定写进宪法。在执法实践中要转变诉讼观念,从内心深处接受并在实践中做到“疑罪从无”。因为“一个狡猾的贼漏网,总比每一个人都像贼一样在房间里发抖要好得多。”否则,类似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将会再度发生!

(二)完善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面前,感性的无辜者为了免受折磨而承认犯罪,这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权,也必然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彻底消除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中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不但要求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而且根据该证据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立法上有关于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是实贱中却没有真正贯彻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首先,构建包括警察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证人出庭制度。我国证人等不出庭的怪现象必须要消除。同时也要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次,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限制书面证词使用。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再次,改变庭审模式。防止庭前预断,先入为主,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参考文献:

[1]陈士渠。浅析刑事错案的纠正[N].人民公安报,2006-12-1.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2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特点 课堂教学 目标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参考文献

1梁 静:《刑事诉讼法多元化教学模式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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