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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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一篇】
为了确保全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三、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系统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农牧部门
(1)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制定紧急疫情处理方案,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负责监督落实省设六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宣传部门
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群众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疫情处理和免疫工作。
3、财政部门
负责筹集、分配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
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销毁。
7、卫生部门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工作职责
1、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决策重大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活动。
2、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农口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农牧、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经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和渎职行为;
(3)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3、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市兽医局负责人担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3)向指挥部报告疫情处置动态和进展。
4、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受指挥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委托,主要职责:
(1)对疑似疫情进行会诊;
(2)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3)为指挥部领导决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提供咨询和参谋;
(4)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疫源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5)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5、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市发改、物价、农牧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1)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2)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控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6、扑杀预备队:市、县(区)两级建立应急扑杀预备队,市扑杀预备队队长由市农牧局分管畜牧兽医的副局长担任,抽调公安、武警、工商、农牧、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疫点、疫区的封锁;
(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灭疫情有关的治安维护。
发生疫情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落实。
五、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一)疫情分级
1、Ⅰ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炭疽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10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己消灭的动物疫病,如牛肺疫、牛瘟、马传贫、马鼻疽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
2、Ⅱ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5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
3、Ⅲ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入Ⅲ级疫情管理:
(1)在I、Ⅱ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I、Ⅱ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在本市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
上述疫情级别按照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二)疫情确认
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省级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认病例。
4、疫情确认期间由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
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和农牧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三)疫情报告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重大办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同技术专家组人员赴现场会诊,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省级及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病例的,在接到省上的确诊通知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通知疫情发生县区,并上报市政府及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对当地群众和各种渠道反映的信息,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48小时内必须进行检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4、技术专家组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应急处置
(一)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肋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它易感染动物扑杀、销毁的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应等级采取控制措施。
1、Ⅰ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Ⅰ级疫情发生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疫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Ⅱ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有条件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诊断。
确认为Ⅲ级疫情后,疫区农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迅速按照省农牧厅制定的《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Ⅲ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向同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疫情按规定程序迅速上报。
疫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疫区县(区)政府封锁令,组织力量迅速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疫情和所属疫区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请求,对本地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三)疫情反应中的其它事项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应急处理规定执行。
七、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一)疫情监测预警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市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防治技术指导、疑难疫情的确认等工作;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市兽医局及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国和省上疫情通报,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市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根据市政府决定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二)疫情防范
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Ⅲ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l、一般预防措施
(1)市兽医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市疫病流行的动态制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市政府督促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
(2)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3)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
(4)工商、卫生、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经营和使用。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2、紧急预防措施
(1)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通。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八、疫情管理
各级指挥部都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市、县(区)都要建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物资要经常储备充足,满足疫情发生时调运,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安全保险的地方。
(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随用随补。
(三)技术保障。市、县(区)要加强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国家和省上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诊断机构,接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
(四)人员保障。市、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十、其它事项
(一)各县(区)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处置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书有关条例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二篇】
为了进一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我区发生和流行,现就我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强制免疫注射的力度、密度和质量
实施强制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是防止发生疫情最有效的措施。各乡、镇、场要集中力量,进一步明确责任,组织专人进行普防,确保秋季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在防疫工作中,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财政保经费”的要求,突出重点,高密度、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免疫任务。突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犬狂犬病等的免疫。防疫工作要达到“4个100%”,即免疫率100%、免疫证发放率100%、免疫牲畜口蹄疫耳标佩戴率100%、免疫档案建档率100%。要加大防疫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人员工资、疫病监测管理等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把防止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搞好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严防对人的感染。
二、强化疫情监测,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加强监测,提早采取措施是防控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要重点加强对水域、候鸟集中活动区域、养殖密集区的监测,及时、准确、客观地报告疫情。加强疫情分析,预测疫情态势,及时预警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规范疫情报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但必须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专家深入现场调查处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更不允许瞒报、漏报和谎报。对贻误战机造成疫情扩散流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舆论引导,落实群防群控措施
各乡、镇、场要组织兽医人员开展防治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要大力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把防治知识、方法及时告诉广大养殖者,提高广大群众防疫治病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故意炒作。在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畜牧业发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三篇】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事处主任同志任指挥长,同志任副指挥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固定电话,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及时处理疑似重大疫病的接报、上报等工作。
二、保障体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所有成员和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和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科学地、有序地防控。
三、明确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其主要工作是:
兽医站:
1、兽医站卫生防疫人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做控制扑灭前期工作。
2、加大对疫情的监测,确定疫点,疫区范围面积,准确掌握疫点、疫区易感动物数量和已感动物数量。
3、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疫苗接种。
4、监督指导疫区已感染动物的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灭源工作。
5、开展对疫区内外的群众进行科普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医院:
1、负责疫区和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
2、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患者,要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协同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对疫点、疫区内人群易感染的场所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财政所:
1、安排一定资金做好消毒药品、防护器械、紧急疫苗接种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拨足够的应急防控经费,为快速控制疫情,消灭疫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派出所:
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感染动物的捕杀和强制检疫、消毒、隔离等工作。
2、加强疫点、疫区内社会治安工作。
民政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灾工作。
四、成立应急分队
应急分队由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和各行政村(居)干部组成。服从上一级和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急队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扑灭疫情的前期工作。
五、宣传教育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及疫区村(居)干部要及时做好群众工作,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协助配合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尽早、尽快的控制疫情、扑灭疫情,绝不允许私藏感染病畜,遗留后患,如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把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严肃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误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四篇】
编制目的
在动物疫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省动物防疫条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兴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国家农业部统一制订)
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疫情、快速反应、严格处理疫情,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科技局、林业局、物价局、商业局、外经贸局、公路、铁路部门、驻县武警部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
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
部门职责
农业局
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评估疫情处置及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发改委:负责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隔离诊治。
林业局:掌握辖区内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地点等,及时信息,同时要做好对林区内野生鸟类的监测,加强对野生鸟的捕、运、食、售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部门沟通,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的诊断、快速处置等项工作。
*局:负责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配合农业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畜活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交通部门运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病人监测工作。
科技局:负责做好动物疫情防治科研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物价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商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商业流通环节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外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对外贸易活动中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驻县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成立动物疫情诊断和处置以及咨询专家组,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指导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县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要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疫情监测和预警
疫情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
疫情预警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疫情)以上的,2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确认为一般动物疫情(IV级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处置。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或较大动物疫情以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同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根据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紧急调拨防疫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疫情信息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报道疫情。
5善后处置
后期评估
应急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农业局。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灾害补偿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县级预备队30人以上,乡镇预备队20人以上。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疫区。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治安保障
*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物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县、乡(镇)财政要切实安排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储备金,将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乡(镇)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与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培训和演习
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演练,检验、加强全县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