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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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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怎么写模板【第一篇】

一、更新教学观念,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

长期以来,小学音乐教学一直承袭着应试教育的理念,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实施也是以学生的音乐知识掌握作为唯一的教学目标,没有以素质教育作为小学音乐教学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教师在小学音乐教学的实施中,始终以教师的教学需要作为教学实施的依据,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教学开展的核心,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开展始终围绕着教师的活动而展开,学生在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主体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学生在小学音乐教学中的主体性没有得到有效的彰显。

因此,要改变这样的教学现状,就要求小学音乐教师要从教学观念的更新入手,小学音乐教学的实施要以学生的学习需要为依据,要以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为目标,充分尊重学生在小学音乐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小学生音乐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以生本思想作为小学音乐教学的指导思想,以新课程所倡导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教学理念开展小学音乐教学活动,这样的教学理念的转变,对促进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高效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创新教学方式,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

在传统的小学音乐教学方式的运用中,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式,大多都是以音乐知识的机械讲述为主,教学的内容枯燥乏味,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教学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着知识的传授与缺乏个性的音乐训练为主,学生在小学音乐教学的实施中难以满足其音乐学习的需要,学生的学习实效性不强,教师的教学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不利于小学音乐教学效率的有效提升。

应该看到,在新课程改革开展以来,小学音乐教学的方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小学音乐教学方式的转变也比较大,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现有的小学音乐教学方式依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即便是一些已经改革的教学方式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也没有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有的教学方式改革只是流于形式,不仅没有促进小学音乐教学效率的提升,还有可能成为小学音乐教学效率提升的绊脚石。

因此,要改变小学音乐教学方式的不尽如人意之处,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小学音乐教学的实际,以及小学生音乐学习的现实需要,创新现有的小学音乐教学方式,教学方式的创新要善于在原有的小学音乐教学方式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一些实效性的小学音乐教学方式保留下来,将一些不适应现阶段小学音乐教学的方式淘汰,与此同时,还要对小学音乐教学的方式进行创新,通过小学音乐教学方式的创新促进小学音乐教学效率的有效提升。

三、创设教学情境,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

在以往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开展中,教师缺乏对小学音乐教学情境创设的重视,教学中很少根据教学的内容需要设计出充满吸引力的教学情境,这样的小学音乐教学活动对于学生学习活动的开展来说也是缺乏吸引力的。我们应该看到,良好的小学音乐教学情境的创设对促进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大有益处的,好的小学音乐教学情境的创设是小学音乐教学效率提升的催化剂,好的教学情境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学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在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要想提升小学音乐教学的效率,就要充分重视在小学音乐教学中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教学情境的创设要根据教学的重点与难点,以及学生音乐学习的兴趣点,结合现有的教学内容,在小学音乐教学的诸多环节中,分层次地开展教学情境的创设,在不同的教学情境创设中都要尽可能地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这样的小学音乐教学情境的创设一定是充满魅力的。

如,在小学音乐教学活动的实施中经常看到一些充满大自然气息的音乐作品,教师如果运用那种填鸭式的教学开展教学活动,很难引起学生学习这部分音乐内容的兴趣,因此,教师要根据这些教学内容的特点,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有关的自然风光片,教师要让视频内容的播放与音乐作品巧妙地联系起来,让学生通过这样的情境创设充分感受这类作品的审美意蕴,让学生在音乐作品的欣赏中享受充满魅力的视听盛宴,这样的教学情境创设是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与心理特点的,学生在诸如此类的教学情境创设中,音乐学习的兴趣会变得越来越浓,也越来越喜欢参与到音乐学习活动中,因此,在小学音乐教学中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是非常必要的。

对小学音乐教学效率的提升进行研究,对促进小学生音乐素养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小学音乐教学的实施依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开展相关的研究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创业案例分析总结3篇

案例分析怎么写【第二篇】

一、前言:

微观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研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来了解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假设条件和理论体系的框架。微观经济学是通过个体经济单位的研究来说明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市场机制亦可称价格机制,其基本的要素是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

在微观经济学中,任何商品的市场均衡价格都是由商品的需求和供给这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而在确定商品供给价格之前,厂商有必要对商品的需求弹性以及供求变化作出详尽的分析,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消费者也只有作出理性的经济学分析,才有可能实现效用最大化。

本案例主要是从汽车行业这个角度对经济学中供求规律进行系统的分析,运用需求、供给、均衡价格理论和弹性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如同08年北京奥运会一样,中国近些年来的车展也在一次次躁动中拉开了帷幕。

二、案例背景分析:

汽车产业:

今年说车展,有两个绕不过去的背景:全球金融海啸之下汽车业遭遇的严冬;^v^及时、有力的应对措施明显见效,让中国车市迎来一个出乎意料的“小阳春”。 19xx年6月的上海车展是在上海少有的漫长雨季中进行的,参观者人头攒动,但看的多,买的少。在私有汽车最大的市场北京,作为晴雨表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该年上半年的销售量只相当于上一年同期的1/3。尽管当年全国轿车产量可达75万辆,但一季度销售量不过万辆。面对这种局面,汽车厂商一片哀鸣。

后来,上海车展越来越大,展馆放不下,又转移到虹桥的上海商城,从20xx年至今,除上海以外,北京、广州,时下中国车展展厅里永远是人声鼎沸,万头攒动。加上年初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出台,使中国第一拥有了私人汽车消费的鼓励政策。升以下车型购置税减半、汽车下乡等政策推行,见效极快。20xx年东风汽车公司年度第100万辆自主品牌东风风神A 60全年汽车销售有望突破300万大关,中国汽车行业在艰苦卓绝的道路上走得越发的坚定。

三、问题识别与分析: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某些厂商发现了一种可能会谋取较大利润的商品,于是欣喜若狂,大量生产、订购这种产品,可到头来却落了一场空。我国早期的汽车行业不太成熟,汽车厂商销售策略不合理。虽然单从供给的角度来分析,厂商是可以获利的,但是当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厂商却会亏损。而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迅猛,国内销量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上班族坐上了小轿车。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家只是单方面考虑自身最大化利润,而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其实这样是不对的。经济学真正的主题内容是理性的,其隐而不彰的深刻内涵就是人们理性地采取行动的事实。在经济学中,“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也被简称为“理性人”或者“经济人”假设条件。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润。

下面从需求的角度说来分析,影响北方汽车销售量的可能因素有:

(1)汽车的价格过高。一般来说,汽车的价格越高,其需求越低。

(2)第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过低。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收入水平越高,其购买可能性就越大。

(3)有关其他汽车的价格影响。如果在同一时期,消费者购买其它品牌的汽车所获得的效用越大,其购买北方汽车的可能性越小。

(4)关于消费者的偏好。如果消费者对北方汽车的偏好较小,则该种汽车的购买可能性就较小。

(5)关于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预期。如果消费者预期北方汽车下一时期价格会下降,则其购买该汽车的可能性越小。

基于以上种种可能性,北方汽车的销量很低。

如果分析当今的汽车销量——其销量提高的原因可能有:

(1)汽车价格合理;

(2)消费者整体水平提高;

(3)各类汽车之间影响较小;

(4)消费者对汽车的偏好提高;

(5)消费者的价格预期结果适合购买汽车。

经过不断的改进,中国汽车市场已从以前的销路不畅到如今的支柱产业,实现了巨大的跨越。我国汽车市场被认为是未来他展潜力最大的市场,是我国的产业支柱。在经济市场中,商品本身的价格是由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这两种相反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如果只是厂商单方面供给很多,而消费者的需求很少,那么商品的均衡价格还是很小,商品的均衡价格几乎为零,此时厂商当然获不了多少利了。

四、建议:

在西方经济学中,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商品市场上的需求和供给这两种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是在市场的供求力量的自发调节下形成的。消费者购买一种商品的前提是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案例中所呈现的消费者也许没有购买欲望,抑或没有购买的能力。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北方汽车的问题。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在经济市场中追求自身

最大利益的,也就是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追求自身最大效用。那么,下面就针对以上的分析,对汽车生产商提出合理的建议:

(1)生产者应根据市场供求曲线,给汽车合理的定价;

(2)不断提高汽车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加强消费者对汽车的偏好;

(3)加大对该款汽车的宣传,增强产业竞争力;

(4)针对该产品的需求弹性进行分析,适当提高或降低汽车价格。

生产厂商若依照上述建议,就有可能对其生产销售产生影响,而获得较大利润。

五、总结:

综上所述,厂商在生产商品时,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偏好及需求,根据市场供求曲线所决定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合理定价,来调整所需生产的商品数量。我国早期生产汽车的厂家就是因为只是单方面考虑厂商的供给而忽略消费者的需求,才导致了盈利颇少。而后期中国汽车产业的不断改进,技术的不断创新,已为中国工业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事实可以证明,熟练掌握市场供求规律及变化,把握市场信息,才有可能实现市场均衡,使厂商获利,使消费者获得最大效用。

案例分析怎么写模板【第三篇】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11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机关捉捕归案。2011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_、颠覆人民民主*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

(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

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011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案例分析经验【第四篇】

按照政法委转发《_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以着力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为目标,迅速开展学习落实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及时传达学习通过传达《_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违反 “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为深入推进防止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等“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7月11日,派驻**中国法院纪检组长主持召开了我院贯彻落实学习“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针对《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内容,进行了重申学习,加大力度惩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二、迅速执行规定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等办案纪律,对违规过问案件行为以及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严格查处追责,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增强法纪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改进“四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作为我们树立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环节,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查找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三、完善长效机制为巩固各项规定落实,切实抓出实效、落到实处,我院要求全院以这次学习为契机,完善长效机制。(一)要继续深入学习“三个规定”。要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的形式,深入学习“三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到熟悉条文、深刻领会、把握实质,让“三个规定”内化于心、落实于行。要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真正将“三个规定”当做每一名办案人员的护身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二)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同事、朋友等关系,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和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禁借管理、监督、指导之名,违反规定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规定》明令禁止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六种接触交往行为。(三)坚持全面如实记录《**中国市人民法院案件全程留痕卡》。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外的相关领导或其他人员;无论是以单位组织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无论是以命令的态度直接干预、过问,还是以指导的方式间接干预、过问;无论是直接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干预、过问,还是通过承办人的亲属、领导进行干预、过问,都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时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通过学习《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充分认识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我警醒,自我约束,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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