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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考察方案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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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考察方案1

一、选拔任用原则

1、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3、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⑵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⑸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⑹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⑵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⑶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任科员级职务满3年以上;

⑷年度考核近2年优秀或近3年连续称职以上;

⑸身体健康。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三、选拔任用程序

7、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进行之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工作预告,公布有关考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8、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党委)主持,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单位人员特别多的也可以根据情况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9、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实行“民意否决”。

民意否决是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一个职位推荐票位于前3名的干部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范围原则上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者对拟提拔对象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明确意见。根据民意测评结果,赞成票率在50%以下(含50%)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赞成票率=赞成票数/参加测评总人数×100%)。

10、组织考察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个别座谈;考察拟任副科级职务的人选,应与单位领导成员、业务相关科室中层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员个别座谈。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座谈范围。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所考察的科级干部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⑴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⑵主要缺点和不足;⑶民主推荐及民意测评情况。

11、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单位党组(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负责考察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12、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考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对干部的任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党组(党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任职

13、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

14、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15、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工作部门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提拔聘任的职务实行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间享受试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取消试聘期,正式聘任;基本合格的,延长试聘期半年;不合格的,解除试聘职务,恢复试聘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间享受所聘职务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聘任期满,职务自行免除。续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不再续聘的,恢复聘任前职级待遇和身份。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1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17、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1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⑴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⑵报名与资格审查;

⑶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推荐);

⑷确定考察对象;

⑸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回避

19、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任职时间可适当放宽。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20、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原籍或成长地任职。

21、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管理办法

事前备案任免职的,应报送以下材料:⑴干部任免请示;⑵干部任免呈报表;⑶干部考察材料;⑷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属平级调整任职的科级干部,不再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事前备案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应报送的材料:⑴取消或延长试用(聘)期的请示;⑵干部考察材料;⑶党组(党委)会议记录(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少的、属本部门或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的要有专项说明材料。

28、市直单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应占一定数量,35岁以下的干部应占1/4以上。科级领导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改任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

29、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职数配备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科室设一职;四至七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两副;人数特别多,下设室(队)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30、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⑴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⑵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31、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⑵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2、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别的标准执行。

3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八、纪律和监督

34、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组(党委)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⑺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⑻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⑼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5、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6、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7、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系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38、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39、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⑴上级党级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⑵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定期检查分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⑸市委组织部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备案,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不予承认,人事部门不予况现工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上面的3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干部选拔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2

一、管理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1、乡镇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共青团、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正职。

2、县直正科级单位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副科级单位副职。

(二)县委宣传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县文明办、文联、讲师组、文广新局、广电台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

(三)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1、县纪委协助管理乡镇和县直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正股级干部。

2、县委宣传部协助管理县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及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其中,教育系统包括各中心校校长,卫生系统包括各医院院长。

3、县委政法委协助管理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及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

4、县人武部协助管理乡镇和县直单位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正股级干部。

(四)乡镇、县直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

1、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管理的以及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之外的乡镇、县直单位正股级干部。

2、乡镇、县直单位其他副股级干部。

二、职(岗)位设置

乡镇、县直单位列入管理的股级干部职(岗)位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人社、编制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一定群众威信。

(二)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乡镇、县直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股级干部的,应是在编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2、担任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应是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担任特殊岗位股级干部的,还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未定等次的,不能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四、选拔任用和报批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1、平级调整

(2)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复;

(3)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2、提拔任用

(1)单位党组织成立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2)根据组织考察情况,单位党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3)书面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任免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提拔任职的附民主推荐材料;

(4)接到批复后,对拟提拔任职人员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5)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3、竞争上岗

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全县范围内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主要包括:

(1)采取张贴公告、在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空缺职位公告;

(2)组织报名;

(3)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严格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

(4)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竞岗演说等方式,每一个岗位差额确定2-3名初步人选;

(5)成立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组织考察;

(6)根据组织考察情况,单位党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7)书面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任免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提拔任职的附民主推荐材料;

(8)接到批复后,对拟提拔任职人员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9)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提拔任用、竞争上岗职位人选的考察,县委组织部和协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参与。

(二)县委组织部和协管单位共同管理的股级干部

(三)乡镇、县直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

五、交流

(一)适用对象

1、对列为后备干部进行跟踪培养的股级干部应适时安排交流。

2、具有一定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直接管理人、财、物和证件办理等重要岗位的股级干部,任职满5年一般应进行交流。

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10年的股级干部一般应进行交流。

(二)方式途径

1、县直单位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交流。

2、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3、乡镇内部和乡镇之间的交流。

(三)操作程序

1、在单位内部交流的,由单位党组织根据职(岗)位设置需要和干部个人综合表现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按正常调整的程序办理。

六、管理与监督

1、认真执行干部管理规定。选拔任用股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任用的不通过、不符合任免程序的不审批。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3

当前,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带病提拔”的问题。其特点是权钱交易比较突出;窝案、串案比较突出;案件危害性比较突出。因此,防止和杜绝“带病提拔”不正之风,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是有效保证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为党的事业选准人、用好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关键。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就是实行责任追究制。

这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就是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任免决定等各个工作环节上严格把关,明确相应责任,规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选用干部的行为,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追究惩戒,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带病提拔”的不正之风。

这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监督制度体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干部任用条例》、“5+1”法规性文件,以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地也建立了一些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干部任用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难点与原因

一、“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难点

1、“带病提拔”中的“病”的认定

在干部任用实践中,明显的“带病提拔”其性质不难认定。如,干部“不廉洁”显然是“病”,但在现实生活中,干部的“病”远比“不廉洁”的范畴要大得多。因此,要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有病”认定机制。

2、“带病提拔”责任主体的区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而且各个环节又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带病提拔”。不同的环节牵涉到不同的主体。责任主体区分难,从而造成责任追究困难。

3、“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的确定

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突出难点,是责任主体行为的确定问题。

4、“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落实

实施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清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相关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等。从目前干部工作运作机制来看,干部任用工作中环节很多,具体区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确实很难,因为多数环节是以集体的名义出现,很难追究到个体的责任。

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原因

1、人的因素。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贯彻执行,而保证贯彻执行的关键是人的素质要高。从一些“带病提拔”的案例分析来看,与少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特别是部分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有关,这是“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1)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主体即监督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认为监督是无权的管有权的,管不了;有的出于个人升迁、利益等原因,顾虑重重,不敢监督;有的认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是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2)监督客体即监督对象,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干部选任权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一把手”不好监督。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加强监督是跟他过不去,是在找茬;有的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

2、体制因素。现行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种种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用人权过于集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制疲软,致使监督乏力,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现行领导体制中,监督主客体之间的权力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不落实,而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也难以有效监督,最终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

3、制度因素。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这些制度不配套、不具体,对此执行不力等,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1)监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统性。(2)监督制度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4、社会因素。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消极腐朽思想观念对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影响。“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带病提拔”责任及责任追究制

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我们认为,从加强“带病提拔”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入手,是解决这个难题的根本之策。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不论涉及到谁,都应受到追究,任何人不得享受超越制度规定的特权,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依规追究。

2、过罚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要根据行为责任人主客观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程度等,区分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依照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使过罚相适应。如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能追究其责任。

3、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条件:责任人主观上有“带病提拔”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的违规行为导致了“带病提拔”的事实后果。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方面的条件,过错就不能成立,就不能令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1、推荐阶段:(1)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有包庇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2)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被推荐者不是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负责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推荐方案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发现有搞串连或其它非组织活动不采取措施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导致错误推荐干部,要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具体业务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5)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民意极低、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确定为考察对象;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考察阶段:(1)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将未按规定和程序确定的干部人选列为考察对象并实施考察的;抽调不具备考察资格的人员从事考察工作影响考察质量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给考察组定调子、设置条条框框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未经集体讨论、未听取或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考察人员违反考察纪律,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歪曲事实或跑风漏气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谈话对象进行暗示、诱导或其它方式导致谈话对象不能正确发表个人意见,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3)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或提供了虚假材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视情况追究该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谈话对象不实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要视情况追究谈话对象的责任。(5)考察对象不如实回答考察人员的询问,或隐瞒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3、决策阶段:(1)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领导干部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友,或指令提拔本人的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2)组织(人事)部门不按规定提交人事方案和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的;不认真做好任免票决制等组织工作,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1、一般追究方式。根据行为责任人主客观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处理。(1)组织处分: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免职、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3)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刑罚处理: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特殊追究方式。根据行为责任人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免予处理。(1)从重。在责任追究中,对“带病提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如拒不交待,或阻扰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抗拒组织处理的;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在选拔任用中收受贿赂的;推卸、转嫁责任或包庇同案人的;篡改、伪造、损毁证据或串通他人隐瞒真相的;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等。(2)从轻。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消除负面影响的;主动纠正错误、挽回影响的;检举他人违规、违律、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免予处理。对错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和处理程序

1、组织实施。“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和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2、处理程序。(1)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违规事实。(2)由组织部门牵头,召开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违纪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建议。(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主体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责任追究的实施应规定时限,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凡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的,责任主体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申诉。对受理的申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6)责任追究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案例,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五、责任追究的几个相关问题

对“带病提拔”责任主体采取的处罚措施,从具体落实上说,有以下几方面的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1、“带病提拔”中的“病”的界定。(1)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有病”认定机制。(2)在认识上要区分干部“有病”与缺点的差别。(3)责任追究的时间限定。

2、责任追究的定性、定量界定。(1)故意与过失的界定。(2)过错责任的定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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