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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法中的派出机关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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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派出机关篇1

(1)类型:

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地位:

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如果罚了501元,该派出所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如果是种类越权,由决定成立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从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来。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此时就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即相对越权;而种类越权属于“无权限”,即绝对越权。该知识点理解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实施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机构只有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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