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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宣传资料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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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宣传资料【第一篇】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一、消费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

六、依法结交权。

七、知识获取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我们科学消费。

避免盲目性消费;缺乏计划,花钱凭一时冲动,随大流抢购市场热销而自己并不急需的商品,这种消费方式是不可取的。

减少浪费性消费;浪费性消费通常表现在生活的细枝末节上,如食品多了变质,水龙头漏水,不随手关灯等。

限制积压性消费;购进大量家庭一时用不完或暂时用不了的东西,造成积压,使自己丧失购买更急需或更合心意的商品的支付能力。

抑制冲动性消费;这种冲动性消费对工薪阶层危害不小,应理智地予以控制。

城市宣传资料【第二篇】

2.共铸诚信,共创文明

3.人人讲诚信、个个守承诺

4.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5.用诚实获取合法利益

6.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根基。

7.信用为本操守为重

8.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

9.依法诚信经营 共建和谐社会

10.诚实守信光荣

11.以诚待人 以信兴业

12.飞扬大发展 诚信是关键

13.诚实守信是干事创业的根本

14.经济腾飞 诚信第一

15.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6.事业要发展 诚信是关键

17.此刻就出发吧,为梦想之旅“佳游”。

18.风景这边独好,乐山大佛旅行社,带您领略川蜀风情。

19.七天经典,让你领略别样的'意大利。

20.万座花园水中建,留恋人们画中游。

城市宣传资料【第三篇】

4、市文明委号召:我市争创度全国文明城市。

5、武汉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6、做文明市民,创礼仪武汉。

8、排队守秩序,文明又时尚。

10、我排队,我文明,我礼让,我快乐。

11、武汉城市精神:勇立潮头、敢为人先、崇尚文明、兼收并蓄。

12、做当文明市民,做创文明家庭,争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排头兵。

1、共创全国文明城市,同享文明幸福生活。

2、实线虚线斑马线,线线都是生命线;大车小车自行车,车车皆当文明车。

3、铸诚信形象,建文明城市。

4、文明圣地文明风,文明城市文明人。

5、从细节做起,让城市更文明。

6、有话好好说,有事按法办。

7、创文明城市,建文明社区,做文明市民。

8、让城市多一份文明,让百姓多一份满意。

9、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10、市民是城市的形象,城市是市民的精神。

11、手牵手共建和谐城,心连心同做文明人。

12、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

13、走文明路,开文明车,做文明人,创文明城。

14、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

15、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树立良好文明形象。

16、积极行动起来,投身文明城市创建。

17、让一让,海阔天空;抢一抢,寸步难行。

18、手牵手共建和谐,心连心同讲文明。

19、家庭多一份温馨,社会多一份安宁。

城市宣传资料【第四篇】

1、灵山秀水人文地,祈福求愿圣灵城。

2、灵山秀水誉满城,古佛香火甲天下。

3、借问酒家何处有,池州城西杏花村。

4、此身恨不处九华,尽享风韵皆池州。

5、塞上江南好风光,数池州独领风骚。

6、古色古韵历史名城,创新创业现代池州。

7、久闻千载诗人地,魅力池州越古今。

8、池州人民多奇志,共建和谐新社会。

9、池州——飘逸在佛堂门外的杏酒之香。

10、古城千年沐风雨,灵山秀水诗文地。

城市宣传资料【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四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城市宣传资料【第六篇】

1.全民齐动员,共创文明城!

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5.宜都是我家,创建都参加!

7.你我多一份自觉,宜都多一份美丽!

9.创文明城市,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10.美好家园人人建,幸福生活人人享!

11.加快创建步伐,打造宜居宜都!

12.文明连着你我他,新风吹拂千万家!

13.一言一行总关情,携手共创文明城!

14.市民素质高一分,城市形象美十分!

15.文明从脚下起步,奉献从你我做起!

16.美德贵在坚持,文明重在行动!

17.只语片言体现修养,小事细节彰显文明!

18.点滴体现修养,细节彰显文明!

19.手牵手共建和谐城,心连心同做文明人!

20.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

21.厉行节约,低碳生活!

22.多一句礼貌用语,增一缕人间春风!

23.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24.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5.践行文明礼仪,追求高尚人格,提升道德水准!

26.遵循道德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倡导人文关怀,弘扬文明新风!

27.创优美环境,创优良秩序,创优质服务!

28.塑造爱心形象,彰显宜都本色!

29.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30.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

城市宣传资料【第七篇】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品位。

2、弘扬传统美德,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3、创建文明城市——渴望你的参与!

4、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共创文明。

5、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生活家园。

6、共创共建共分享,更优更美更文明。

7、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8、遵守市民守则,弘扬文明新风。

9、一言一行总关情,携手共创文明城。

10、感悟文明理解文明实践文明。

11、文明是一盏灯,照亮别人,温暖自己。

12、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13、道德重在坚持,文明贵在行动。

14、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

15、家庭多一份温馨,社会多一份安宁。

16、文明是把尺子,时刻衡量着你我他。

17、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新沂。

18、文明源于一点一滴,和谐始于一言一行。

19、走进新风鹤乡,感悟文明射阳。

20、素质第一,治城先育人;诚实守信,兴业好环境。

城市宣传资料【第八篇】

宣传橱窗是系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对建设良好的校园文明和校园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使用宣传橱窗,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与主办。

系团总支是宣传橱窗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宣传橱窗的日常使用管理。系学生会宣传部负责举办,要求有专人负责。

二、宣传内容。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贯彻。

2、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的活动。

3、系、部门工作动态。

4、师生中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

5、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6、文学、美术、书法作品展。

7、报刊展出。

三、出刊程序。

制作完成的版面须经系团总支审查后再展出。列入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中的专题宣传活动,由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四、日常维护。

宣传橱窗在日常使用中要有专人经常维护,要保持锁具的完好,保持不锈钢面和玻璃面干净整洁,保持夜间灯光明亮。

五、注意事项。

1、橱窗(公告栏)宣传应突出弘扬主旋律,歌颂真善美,宣传新风好事,校园生活这一主题,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有政治错误的言论和不健康的内容进窗进栏,若因此而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由各责任部门自负。

2、橱窗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常换常新,严禁出现橱窗闲置。

3、通知及商业广告一律不得贴在宣传橱窗内。

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系团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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