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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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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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2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市党政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市上下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平安市”建设不断深化,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层出不穷。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用正义和良知、用鲜血和生命奏响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义之歌,举起了一面面引领时代潮流的旗帜。他们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舍己为人、无私无畏的高尚风范,大义凛然、惩恶扬善的浩然正气,集中体现了当代市人的精神风貌。他们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他们的英雄壮举令人敬佩,他们的信念追求催人奋进。他们是“平安市”的忠诚卫士,是和平年代的战斗英雄,是市人的骄傲和全社会学习的楷模。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需要有一种精神来支撑,需要有一种信念来引领。见义勇为是一种义举,更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党的xx大强调,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既是时展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中央决策、市党委部署,实现市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政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真正关心、切实支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以及政法、宣传、公安、民政、财务、文化、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弘扬见义勇为的示范者、见义勇为事业的建设者、见义勇为活动的倡导者、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市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
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相关部门都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视挖掘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褒奖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推崇在基层涌现的“凡人义举”,使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及时得到肯定、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市上下都要学习见义勇为、宣传见义勇为、鼓励见义勇为、尊敬见义勇为、关心见义勇为,在全社会掀起一个“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群众性热潮。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的关心爱护,以此增强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对于不敢直面正义、见到危难无动于衷,甚至逃避的反面典型,也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全社会都来批判和抨击。要将宣传见义勇为精神活动经常化、立体化,使“见义勇为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扶正祛邪、助人为乐蔚然成风,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见义勇为行动。
见义勇为事迹3
1、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希望见义勇为见死施救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3、近日杨济源见义勇为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大多数的天津人都为之自豪。
4、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好下场,所以人们从见义勇为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5、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光辉事迹时刻在发生。
6、此等见义勇为之事,怎能让人不为之心动呢?
7、此女虽相貌平平,但是凭借着足智多谋的脑瓜和见义勇为的性格,在险恶的江湖上还是有一定的地位。
8、现在的社会可真乱呀!坏人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市民越来越少。
9、建议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宣传和适当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10、这本书介绍了冉阿让一生的命运,一个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读完后我印象深刻。()
11、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2、我在这里自豪地说,那位见义勇为的人就是我老爸!
13、心灵是美的——为陌生人指路是美;为老奶奶让座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拔刀相助是美;拾金不昧是美;诚实直率是美。
14、最近我读了一则新闻,12岁少年涂振鹏同学见义勇为,为救同学献出宝贵的生命。
15、当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点,也在提倡做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奖项奖金,奖励那些做了好事的人们。
16、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总感性地认为人人都是道德君子,不会高尚到见义勇为,却不会见死不救;可现实又残酷地告诉我们人情冷漠。
17、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老伯伯见义勇为的新闻。
18、正当小偷们要离开时,从人群中冲出了几个见义勇为的叔叔。
19、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