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优推4篇

网友发表时间 594163

【导言】此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优推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篇】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含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包括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地税分局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费,按10%的比例为其雇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由雇主代收后按月向地税分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为本人缴费。

三、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第三篇】

关键词:双轨制;并轨;养老待遇;职业年金

一、逐年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缩小退休待遇

二、建立职业年金,为养老保险并轨做好“物质准备”

三、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方案,为保险并轨做好“精神准备”

(1)老人老办法:对以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仍按照原退休政策享受以前政策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退休金按照退休时本人工作年限、级别、职称、职务等因素确定,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挂钩。(2)新人新办法:对制度出台后新考入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新办法规定,采取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数额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同企业职工一样,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照新政策执行。(3)中人过渡办法:对现在仍在工作,一定时间内即将退休的采取过渡办法,设立缓冲期,为保险并轨做好个人精神准备。这样政策的出台就能够免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不仅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又有实际可操作性,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公正。“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的方案要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当年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人员众多、机构臃肿、等级制度明显、终身制、铁饭碗等已有严重弊病,急需改革和完善。如果这些人事制度没有改革,就阻碍政府机构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因此,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条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保障。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篇】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现就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发挥社会统筹互济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差别,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制度,并逐步实现管理法制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我省城镇(含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仍按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目前,缴费比例超过20%以上的,要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降下来,具体比例,县(市)由市(地)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超过20%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地)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超过20%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企业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

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统一按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

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继续计息。

(五)1997年12月31日以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流动 时,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规定支付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简称“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暂时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地测算,连同“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并报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批准后执行。

(三)“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由企业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均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可增发一次性补贴,补贴数额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六)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1997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九)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足。

(十)职工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机关离(退)休人员政策调整离(退)休金。

七、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现由县级统筹直接向省级统筹过渡。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范围、对象、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等,统一进行调整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着手研究省级统筹方案。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从1998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一次性提取的调剂金和定期提取的调剂金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省级调剂金,按能够支付全省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从各地(包括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数额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按参保人数和一定的金额核定。定期省级调剂金,每年从各地(包括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1%的比例提取。

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职工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的调剂;定期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全省当年的余缺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实施省级统筹打好基础。

八、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其余部分从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开支。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使用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劳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省、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的监督。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努力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建设

(一)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要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的管理,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树立社会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

(三)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做好全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当前,重点是对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统一开发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为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十二、其他

(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省劳动厅、省社保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省体改委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5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