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资金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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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1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网购技术上的成熟,省时省力的网购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作为主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并应用。但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应归谁所有呢?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及其沉淀资金、利息的成因
在一般的企业中非企业自有资金是不存在的,只是在金融机构中才会存在这一现象,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户头上的剩余资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了这一现象,这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那么其就不能使用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但却具有了金融机构遇到的非自有资金沉淀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会遇到这一问题是由其特殊的运营模式分不开的。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买方是在其收货并查验满意后才发出指令的,再加上货物在途运输的时间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很长时间的指示延迟;2.在线货物的购买者先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存入支付宝,并非即时消费而是等一段时间在消费也就是消费延迟;3.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对于卖方的清算迟延。①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与其合作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由于这些资金是存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淘宝为例,虽然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现在人们对于自己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归属权认识上是有误差的。一般认为自己存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的钱是规自己所有的,这当然有其依据所在。现行主流观点认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关系包括两方面,即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支付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并不改变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此资金真的还属于买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金钱在物权法上是种类物,其所有权的公示是以占有为依据的,也就是谁占有谁所有。其次、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实际上货币保管合同在学理上应该归为"消费保管合同",它指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保管期间届满时,保管人只需向寄存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合同。②可见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支付宝公司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取回该笔资金时行使的不是物权请求权,而变成了债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不同于储户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储蓄资金。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其并不能适用《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因此其并不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最后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在其指定的银行中,但储蓄人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有的学者主张,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这违背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则。虽然我们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此笔资金就应该是支付宝公司所有,否则就破坏了这一原则。从实践上看假如支付宝破产,如果适用这种观点那么所有在支付宝账户上有余额的买方就会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享有物权请求权。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又因人为原因不能足额退还其客户,那么如何区分哪些钱是A客户的哪些钱是B客户的呢?其实,这也是为什么货币的公示要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因。如果是由支付宝公司取得所有权的话,则此问题就不会存在。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和信托关系相类似的,但其并不能成为沉淀资金归属于买方的理由。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亦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③也就是说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持 明确肯定的态度。可见即使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该笔沉淀资金也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所有权的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也就是其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能在传统理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没有必要人为的去"创新"。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在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之后,一个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该笔资金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呢?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利益由寄存人享有,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也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就应该属于买方。
但正如前文已经表述的那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因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保管人,则保管物的利益和危险也由保管人享有和承担。④那么作为沉淀资金孳息的利息就应该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当然,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论述,学者们普遍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保管人所有。但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其不会把利息让渡给买方:首先、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最主要目标,其不会让渡自己的利益;其次、由于单个客户的资金量太小且沉淀周期太短,实践中很难把利息收入返还给买方。例如,支付宝协议中就规定: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而买方在使用支付宝消费前,就已经同意了该协议,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放弃了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的权利。
注释:
①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②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③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2]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3]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沉淀资金范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沉淀资金的相关认知。
沉淀资金2
一、第三方支付简述
第三方支付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的支付模式,它是一种居于网上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公正的中间人,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供担保从而化解网上交易风险,增加网上交易成交的可能性,并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其他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了与众多银行合作的方式,可同时提供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从而大大地方便了网上交易的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评价约束,成为网上交易信用查询的窗口,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
第三方支付中,支付服务业务的主要过程是:①买方购买货品将款存入第三方平台资金账户;②第三方机构通知卖家货款收到,可以发货;③买方收到货品后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④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临时保管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在买方、银行、支付服务商、卖方之间的转移。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也叫备付金。
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海曾经出现一个案子,几个人注册了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买方把钱押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那里。两周后,双方确认了交易,但卖方发现根本没有收到钱,第三方支付公司把钱卷走了。”有了这样的案例,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自然就更引人关注了。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
在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1交易平台技术隐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运行于开放的互联网络,应用系统软硬件设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都将引发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如交易被篡改、资金被骗、账号被盗资金被非法转移等等,如若客户信息泄露更将牵连用户其他网上银行的资金安全。
2支付机构人为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自己的投资、经营资金或者支付平台用户沉淀资金,洗钱、套现、、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失误而引发资金风险。
3国家层面法律缺失: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但是作为支付中介,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
四、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经研究分析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风险对策:
1增强客户支付平台的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必须建立技术安全评估认证制度,由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平台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服务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认证证明,作为判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提供支付业务,申请许可证的前提是获得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环境安全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合理有效地设置防火墙,储值卡公司则要提高卡片的防伪能力,并且要求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恢复处理能力,保障客户备付资金数据的连续可用。
2建立健全沉淀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1)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一是设立独立的客户备付金管理部门,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将客户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作为要害岗位进行管理。二是客户备付金必须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三是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以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四是强化客户备付金内部审计,由不承担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专司审计监督的职能,监督客户备付金的操作和管理是否有效。
(2)构建有效的客户备付金外部监管体系。一是人民银行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通过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建立风险评价体系等方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管。二是银行要切实开展存管业务。存管银行应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处理系统相连接,通过该系统对支付机构交易明细信息和资金划转信息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核对,核对一致且符合规定的,进行资金清算。同时,人民银行对存管银行实施再监督,实行存管银行存管业务资格认定制度。
(3)构建多样化的客户备付金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客户备付金支付准备金制度。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沉淀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支付准备金,并根据机构的规模大小、管理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比例。支付准备金应存放在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比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模式进行管理。当支付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出现清算困难时,可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使用支付准备金弥补清算资金不足。二是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对濒临破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最后的清算资金支持,在支付机构破产后,客户备付金余额不是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提供救助。可将客户备付金收益的90%作为风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人民银行应对风险保障基金的设立、运作、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凡经人民银行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收益的10%作为强制保险的保费。当支付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付。
沉淀资金3
[关键词] 存货管理 流动资金 沉淀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存货是构成血液的细胞。当因故病变后坏死的血细胞越来越多地积聚在一起的时候,血液就会循环不畅,久而久之,形成“血栓”,危害企业的健康成长,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应当提高警惕,防止资金沉淀的形成。
一、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的状况及形成的主要原因
资金短缺是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其产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涉及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改革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信用和结算制度有缺陷,“债务链”紧锁,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疲软,地区封锁,产业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国家货币超量发行,通货膨胀,说明流通中的实际货币资金数量是不断增加的。
问题是,为什么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了,企业资金却反而严重不足。必须从流动资金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弄清问题的实质。部分企业在超过流动资金负荷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物价上涨导致流动资金需要量增加。企业不能按需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且在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短期行为。 “三角债”拖欠严重,结算资金和成品资金居高不下,一方面无力支付购货款,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加剧了流动资金短缺。
在存货方面,容易引起流动资产沉淀的原因主要有:
1.对日益多样化的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生产经营决策缺乏科学性。
2.不重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低,生产消耗多,不增加价值成本上升。
3.存货管理模式陈旧,重形式、轻实效。
4.企业间不停转移商品,将沉淀资产转嫁给对方,造成价值的虚假增值,导致部分商品积压而不能实现最终销售。
5.流动资金流而不动,长期滞留在库存领域,导致企业出现流动资金微观周转宏观停滞的情况。
因为存货在短期内不容易显出问题,所以部分企业对其不重视,平日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对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最终酿成巨大损失。以某国有企业为例,该厂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是手工密集型工业企业。该厂产品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人员多,设备老化。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连年上升。产品因不适销、竞争能力差而积压严重,贷款回收困难。破产前一年年末库存产品万元,占用资金377万元。应收账款万元。多年来,企业流动资金沉淀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无法实施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厂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仅破产前两年,累积亏损额达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资产负债为104%,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生产难以为继。最终,该企业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由此可见,存货对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短缺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沉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改变流动资金短缺的局面,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企业应调动各积极因素,实行综合治理。总的说来,企业应转变经济增长观念,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强化效益观念,实现由产值经济向效益经济转变;更新投资观念,建立科学的投资论证决策体系,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根据市场导向,调整产销计划,经营适销产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广泛开展技术升级,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落实到占流动资产金额大,品种多,易存有资金沉淀问题却在短期内不易发现的存货资产上,企业必须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存货管理意识,健全存货管理组织体系
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意识,健全权威的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负责和协调存货管理工作,研究和规划存货管理的远景任务和目标。企业应根据目标建设的整体要求,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2.把存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实行全体员工参与存货管理成本战略,明确各部门、各员工职责,将个人利益与存货管理绩效挂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3.严格实行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构筑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存货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实行追踪。存货内部控制涉及部门和控制点较多,在业务流程中,应狠抓重点,看好采购和领用这两个关键环节。
采购时,采购部门按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经济订购批量和安全库存量,报主管审批。签定合同时,确保存货采购合同在授权下进行。验收入库时,保证存货采购数量、品种、质量与合同相符,准确安全入库。结算时,财会部门接库房通知承付货款,经严格审核后,依法办理付款手续。各部门要对存货的购进、发出和库存进行日常核算,定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保证存货采购业务资料真实准确。内部稽核人员要对存货的内控措施进行审核评价。
领用时,生产部门根据核定后的领用计划填制限额领料单,由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向库房领料。发出时,仓库保管须审核领料单。双方检查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签字。材料发出后,保管人员按规定真实记录存货领用业务;并转材料记账员记账后随发料汇总表定期送往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编制存货盘点表。
4.改善库存结构,提高物资周转率,加速资金周转
对所有存货按ABC库存分类法进行管理。ABC法是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的方法。A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10%~1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80%左右,对A类存货实行重点管理。计算每个项目的经济订货量和订货点,尽可能适当增加订购次数,减少存货积压,减少昂贵的存储费用和大量资金占用;同时,可为该类存货分别设置永续盘存卡片,用以加强日常控制。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存货总额的15%左右,宜实行日常管理。对B类存货的控制,与A类存货大致相同,但为了节省存储和管理成本,不必像A类那样要求严格,定期进行概括性检查方可。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C类存货数量多、单价低、存货成本也较低,一般采用较为简化的方法进行管理,也可适当增加每次订货数量,减少全年的订货次数。通过ABC分类后,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制定较合理的存货管理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存货库存,减少储备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5.掌握沉淀存货的情况,及时处理
对已经形成的呆坏账存货资产,采取“市场定价法”及时处理;对投资时间很长而没有收益的资产,应深入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根据反馈信息调整投资政策,在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压缩此类资产的规模。
6.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存货资金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存货信息化管理。利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企业能够通过计算机对企业的资金、货物、人员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全方位高效集中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降低库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增加了企业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的特点,使存货最优化,减少库存、节约成本。这实际是借助信息分配对存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重新安排。成品的库存变成零部件的库存,而零部件的库存将变成原材料的库存等。企业应合理地利用好关联方存货的转移,使存货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总之,良好的存货管理对企业资金顺利流动有着积极影响。企业应尽快盘活沉淀资金,更要小心防范形成新的资金沉淀,真正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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