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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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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第一篇】

_年,我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怀、支持和帮助下,我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工作能力。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选择性地开展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工作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肯定。

由于本人身体原因,很多工作不能参加,和其他同志相比,还相差较多,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克服。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业务技能还不强。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为实现我市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第二篇】

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二、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四、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第三篇】

过去的一年,我从通讯员岗位转到督查岗位后,在办公室领导的带领和指导下,在机关全体同志的关怀、帮助和支持下,紧围绕县委督查室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为一名机关干部,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至关重要。为此,我始终坚持把政治学习摆在首位,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系统的学习了科学发展观、某某精神等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政治上的坚定和成熟,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注重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健全自身的知识体系,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通过学习对于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从思想上、组织上真正向党组织靠拢,年我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经过组织考察,目前被确定为预备党员。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努力在掌握理论精髓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政策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积极投身实践锻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办公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上自己是从教师岗位转任而来,缺乏从事办公室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为了尽快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始终注重加强业务学习,拓宽知识领域,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一是积极向领导和周围同志们学习。学习他们为人、做事、处事之道。二是努力向书本学习。工作之余,把学习作为自觉行动,坚持向书本上学,学习政务信息、文秘写作、计算机基础等方面知识,努力从书中汲取营养,丰富头脑。三是注重向实践中学。通过下基层,看实情,查实事,立足实际,锻炼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四是自觉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年以来,先后参加了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厅(室)新任秘书人员培训,省政府政务信息员培训,系统学习了相关业务知识,有效优化了自己的知识结构。此外,为有效提高自己,我还参加了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并以优秀的成绩毕业,通过自考学习,不但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领域,丰富了知识视野,提高了知识水平,也为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总之,通过不断的学习磨练,各方面业务素质方面有了较大提高。具体表现在:一是文字表达能力明显增强。目前,各种公文、政务信息及

领导讲话

的撰写都较熟练。二是组织协调能力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围绕办公室中心任务,协调各方面关系,较好地发挥了承上启下、协调内外的作用。三开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几年来,与办公室同志一道共同努力,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了办公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是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中,始终做到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分份内份外,不计个人得失。经常早来晚走,加班加点,遇到紧急任务,也经常夜以继日工作。二是端正工作态度。力求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工作能够做到不虚报、不浮夸,求真务实。三是时刻以从大局为重。在工作中,对各位主任布置的工作坚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尽心竭力地完成。在日常生活中,也时刻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保持高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我深知,作为一名称职的公务员,关键是要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因此,几年来,我时刻以此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努力做到一心一意干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信息工作扎实开展。在信息科工作期间,能紧紧围绕县政府工作重点,及时向省、市报送了全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许多新思路新举措信息,很多在省、市信息刊物上得到刊发,被市政府办公室评为“全市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员”。转到农业科以来,工作更加认真负责,无论是领导的活动安排,还是各类会议组织,我都能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深得领导的肯定和同事们的好评。

几年来,坚持严格要求自已,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机关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机关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生活中,时刻牢记某某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务必”,树立无产阶级苦乐观和幸福观,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抵制奢侈某某行为。

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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