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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理工作报告汇报【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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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一篇】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族 。

出生年月:19**年**月。

身高:180cm。

婚姻状况:未婚。

联系方式:

自我评价。

进取心强,善于学习,喜欢接触新事物,有和同事合作工作能力;

能从公司长远和总体利益出发处理目前工作问题。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二篇】

尊敬的各位老总:

您们好!

感谢公司这么多年的培养与栽培;感谢公司高管层对我的厚爱;感谢世纪道和每一位成员的帮助与关怀。

在分管济宁片区以来,工作中有得也有失,做到今天,自己越来越发现自身的管理能力还不到,还需要更一步的加强学习。片区的整体工作也没有做出多大的成绩。在同分部负责人的`沟通协调上,因个人性格的原因,也没有做到位。在多次的公司考核中,多家分部受到了处罚,说明我的检查力度等还不够。在本年度接二连三又出现了4起工伤事故,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出现了1起罢餐事故,和最近又将要出现的罢餐事件。

通过以上诸多的问题,说实话,我自己都不能原谅我自己。因本人的能力的确有限,趁着现在还没有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特向公司辞去区域经理的职务。

在此,我非常愧疚,辜负了公司的信任与重用,辜负了公司的希望与寄托,更辜负了您们的帮助与支持。

我希望在今后本分部工作中,认真吸取总结一些教训,安心的学习一些好的管理经验,用心的学习一些为人处事的思想,争取早日跟上公司的发展步伐,早日把自己打造出一个合格的公司一员!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日期: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三篇】

刘部长:

我经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反复考虑,决定向您表白一下我的想法。

我在xx已经半年有余,关于社会和工作的最初感触都是从xx得来,我对xx怀有深深的'感激!

在青岛,靳部长对我的一番话又使大为感动,下决心要在xx踏实的做工作,努力做出个样子来。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人,能够独自负责一个区域,公司给的这么一个空间和机会,以及将会预期给我的锻炼,对我的吸引力非常之大,我曾经想过,就算一分钱不挣,我也要坚持到硕果累累。然而,经过这些年的积累,公司毕竟已经人才济济,除济宁,青岛,其他区域目前来看已经相对稳定,济宁,青岛的区域经理又都有经验,所以我感觉自己很难有机会对公司做出贡献。

我不想逃避,也不想退缩,但长时间以来,公司对我的培养以及我对公司的0回报,让我压力实在太大,我已经难以承受。

综合这两个因素,尽管珍惜这份工作,我还是决定辞职,因为感觉有负公司尤其是靳部长对我的期望,所以今天早上没好意思向您当面提出,让靳部长失望了!

等您有时间的时候,我想找您办理手续,请您批准。

感谢公司的培养,更加感谢靳部长!祝工作愉快!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四篇】

尊敬的总经理:

我是重庆区域经理,xx年进入公司,现在在公司工作已经7年想换个工作环境,因此已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辞职报告。我工作的主要职责负责重庆片区的产品推广和售后服务工作,底下有一名助手和一名仓管。具体的一些交接事务和客户资料我已经让助手在整理,相信不用几天就可以整理完了。很感谢公司这几年对我的照顾,我也学了很多的`东西,也赚了不少钱。

然而现在我考虑的可能是家庭和今后的发展,常年在外对家庭对我始终不是一件好事,因此我还是做了这个艰难的决定,辞职。

祝公司以后大展宏图!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提供保障。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依据。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并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

第十一条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除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位置不变。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开发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在邻近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域进行生产、建设、开发,涉及毗邻另一方的环境和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因生产、建设、开发,造成界桩、线状地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毁坏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有关费用由生产、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对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争议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省人民政府受理边界争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应当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一致。

第十七条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测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汇交副本,妥善保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地图图库及文字资料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六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三)设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四)县(市、区)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交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提供保障。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依据。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因行政区划依法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或者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1年内,共同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并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

第十一条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移动、增设、修复或者恢复界桩,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除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位置不变。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开发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在邻近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域进行生产、建设、开发,涉及毗邻另一方的环境和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因生产、建设、开发,造成界桩、线状地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毁坏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有关费用由生产、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的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对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争议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省人民政府受理边界争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应当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一致。

第十七条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测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汇交副本,妥善保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地图图库及文字资料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七篇】

目前住地:深圳民族:汉族。

户籍地:汕尾身材:173cm65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4。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

所学专业:建筑工程技术。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外贸跟单/跟单助理、服装/纺织/皮革跟单、影视/媒体:

工作年限:1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深圳。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化妆品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

自我鉴定。

本人对工作认真的`态度,尊重集体、领导和身边的同事,注重工作效率和执行力,虚心、上进是我的一贯作风。受家庭影响,我热爱这个行业,同时我也结合专业进行人生规划!通过学校的学习及参加社会实践以来,使我更加了解了销售业务的环境,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区域经理工作报告【第八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在这段期间内,承蒙x主任,x主管以及其他同事的帮助、关心以及工作的支持,还有自己严格的要求!和对工作的认真!我的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我有信心把我的区域做的更好,在此表示感谢!

转正之后,我将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增长自己的知识体系,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公司创造价值,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人生追求。

本人特申请公司领导鉴于本人平时的工作表现,考虑本人的转正问题。

再次感谢公司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关心与支持!

此致

敬礼!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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