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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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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一篇】

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工商局: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拟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有限责任公司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独资设立的唯一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再单独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境外投资者签章: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三篇】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四篇】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

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人承诺此前在全国范围内未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签字:

日期:

xx-x工商局:

拟设立的 由 一人出资组建,注册资金 万,住所在 ,股东决定于 二0 年 月 日前以货币出资并一次性缴足,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为 ,设监事一名为 。

董事监事由股东任命。

股东承诺并保证:仅此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 个人财产之外,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按照公司法等法侓、法规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

本人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唯一

一个一人有限责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之外。

若违反本承诺,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其中: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股东xx以货币方式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

现申请实收资本零首付设立登记,全体股东承诺如下:在公司实收资本到位前,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3个月内实收资本未到位20%前,不得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开设分支机构;3个月内公司实收资本到位20%后。

在5个工作日以内持《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在满3个月实收资本仍不能到位20%,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小组备案,公司清算终止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承诺人: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五篇】

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面网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9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六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__年__月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七篇】

本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不再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出资人:孟海艳(长岭县鸿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民币80万元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郑重承诺:出资人的出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特别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本人自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出资人:(亲笔签名)

20xx年3月6日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第八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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