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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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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范文【第一篇】

1.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概念的提出

外汇局作为政府外汇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职责,其成效更多体现在“社会效应”上。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经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和合规性,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外汇管理依法履职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笔者认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可以定义为:内审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审计行为。

1.2开展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规范外汇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开展外汇管理绩效审计,能够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分析制度缺陷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还能够客观评价外汇局的工作效率与效果,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不断创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的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成效。

(2)有利于促进管理观念和方式更新,实现外汇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

按照“五个转变”的工作要求,外汇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任务更加明确和迫切。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校验转变成果,促进外汇管理人员更新观念,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3)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树立外汇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履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外汇管理部门树立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形象。

(4)是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加强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

当前,外汇管理部门防风险和推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便利放开的同时必然伴随着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冲击。通过绩效审计,综合评估外汇管理改革的效率、效果和相应的风险水平,提示外汇管理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在防风险和促便利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监管的有效性。

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实践选择

2.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

根据外汇管理履职目标和工作特点,笔者认为,当前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定位应围绕外汇局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供优质外汇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等业务活动开展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揭示和反映履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外汇管理部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能。

2.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实践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其评价标准、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还没有可借鉴的模式,但参照国际通用的绩效审计3E标准,参考平衡记分卡指标评价方法,笔者认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应该围绕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业务履职的效果性四个方面来进行,重点在业务履职的效果性方面。

(1)综合管理的科学性。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贯彻落实措施;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是否集体研究决策;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

(2)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权限管理是否明确和符合内控管理要求;各项业务是否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合规办理;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保障有力等。

(3)资源利用的经济性。

主要包括资金财产使用是否合规节约;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及浪费现象;各项预算编制计划是否科学,预算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等。

(4)业务履职的效果性。

指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履职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主要包括是否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当地政府、外汇指定银行、涉汇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是否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当地涉外经济发展的效果;是否加强外汇监管和外汇政策宣传,当地外汇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是否良好有序等。

2.3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指标设计原则

在审计实践中,要根据外汇管理各项业务履职要求对上述四个方面内容细化分解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合理的指标权重,指标的设定要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科学性,指标体系必须突出外汇管理相关业务的重点,贴近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指标权重设计科学合理。二是全面性,指标体系要涵盖外汇管理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全面完整的评价。三是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结构脉络清晰,各项评价内容具体明了,评价证据易于取得,便于量化操作。四是开放性,指标的设立要能够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2.4外汇管理绩效审计方法运用

2.4.1审计证据搜集方法

根据审计内容和目标的不同,可以采取查阅、随机抽样、函证、询问、访谈、问卷调查、对比分析等方法,对与绩效审计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取得审计证据。

2.4.2绩效评价方法

(1)目标评价法。

通过工作绩效与工作目标、先进标准对比,确定被审部门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以及实现预期要求或目标的程度。

(2)比较分析法。

通过与参照单位或本单位历史先进水平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被审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效果和效率。

(3)因素分析法。

通过分析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找出差距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3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建议

3.1主要困难

(1)审计评价内容不规范。

实践中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指标体系的建立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不同的审计部门对审计内容的理解和侧重不同,开展绩效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依据的是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制度及对口业务年终考评项目。由于没有一套规范的审计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绩效审计往往类同于合规性审计、业务考评。

(2)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缺少一套科学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审计人员的量化打分和主观判断,实际审计过程中重程序、轻效果,重评分、轻管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绩效审计的科学性下降。

(3)评价结果运用存在局限。

外汇管理成果更多体现在社会效应上,难以进行量化,绩效审计更侧重于回答“好不好”或“能不能更好”的问题,其评估效益难以权衡,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受到束缚。同时,没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成为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难以深入的原因。

(4)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目前,基层外汇局审计工作人员受传统“查错纠弊”审计思维和方法的束缚,视野相对较窄,在知识结构、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与绩效审计的要求存在差距,影响绩效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3.2对策建议

(1)规范评价内容,优化指标体系。

按照“防控风险、优化管理、提升绩效、促进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外汇管理有效履职着手,从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源利用的经济性、业务履职的效果性等方面分解构成和影响因素,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选择量化评价指标时,引入历史数据、同业数据、行业标准等作为评价参考指标,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2)推动成果利用,创新激励机制。

一是突出绩效审计成果的转化,分析描述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及风险的危害程度,提示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防范和改进措施。二是创新激励考核机制,制定违规问责办法等,加强对违规操作责任人的追究,达到通过绩效审计促使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升制度执行力,增强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能力的最终目标。

(3)加强审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走出去、引进来”,根据需要调整和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吸收具有现代审计理论知识的人才充实外汇局内审队伍,以新带老,提高绩效审计成效;二是加快审计队伍尤其是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加快人才培养和工作转型,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4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应建立在传统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

虽然绩效审计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与传统审计工作差别较大,但外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了目前的绩效审计必须以合规性审计为前提,没有了依法合规,绩效无从谈起。如,在审计实践中,发现个别基层外汇局在未召开案审会前就拟好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行为看似节省了制作文书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实则违反了检查办案程序,增加了行政诉讼风险,反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基石应该是合规性审计,前提是风险可控。

(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关键在评价指标的设计。

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关键取决于评价指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而在实践中,外汇管理绩效指标设计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立案数、罚没款收缴金额是外汇检查业务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但将其纳入绩效审计内容则存在两面性,评价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矛盾结论:立案数、罚没款收缴的越多,一方面反映该地区外汇检查工作打击震慑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效显著;同时,另一方面也显示该地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外汇市场环境和秩序不够良好。

(3)外汇管理绩效审计应立足实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外汇政策调控方向了发生历史性的转变

国务院对1996年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国际收支形势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了均衡管理。这就意味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将发生转变,从原来的对付汇实施管制到严格对外汇流入实施管制,放宽外汇流出的管制的政策转变。同时新条例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健全,从原来单一的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监管扩展到监管机关(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各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企业)三方面共同配合进行全面管理的机制,这也是意为着未来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重点将向未来外汇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上。从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未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变化表现在:

①、外汇管制从原来鼓励外商企业外汇流出多创汇到鼓励外商企业及时付汇;

②、从对经常性外汇收入强制要求结汇,到鼓励外商企业保留外汇;

③、简化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④、增加了对外汇流入的监管和交易真实的监管。

⑤、降低了外汇非法流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外汇非法流入的处罚和监管。

二、强化相关配套外汇管理制度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为配合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幷细化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就先后了如《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对以前外商企业在货物贸易项下的收结汇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及外商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等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从后期的一系金融市场的信息来看,这些政策的释放,其旨在通过对企业贸易项下的预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记及对外商外汇资本结汇的管制等要求,加强对于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从而防止国际热钱乘机以贸易及资本项目的形式涌流入中国,进而影响中国整体经济的大起大落。

1、规定出口收入结汇核查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以汇发[*]29号了《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办法》),这也是当局政府打击国际热钱的第一枪。《核查办法》的出台已意味着中国前期宽松的收结汇政策的结束。《核查办法》是将原来海关电子口岸报关系统与银行金融系统及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其主要的变化是企业增加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含预收货款)时,应当先进入银行用企业名义开立的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核查管理。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同时为防止企业套利,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计算。

2、强化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从《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该通知规定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贸易外债登记管理范围,即普遍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外汇局和海关的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企业需登陆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

项目

内容

预收货款

在出口合同包括预收货款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幷于实际收到该等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应在签订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进口合同或在海关实际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但企业未实际付汇)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幷应在相关的延期付款对外实际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3、强化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制度

上述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对企业在正常项目下的外汇流入境内进行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外汇资本金的支付结汇管理,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以汇综发[*]142号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项目

内容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三、新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企业的影响主要概括为两个字,即“难、烦”。其中“难”主要表现新政策的实施对外商企业在资金使用调度带来困难,从上述分析可知,以后外商企业所收到的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只有经过核实后的外汇收入企业方可以办理外汇收结、付汇等动作,否则企业即就是收到此笔货款也无法使用,同时其对相关的收汇核销、预收货款登记、延期付款登记等相关的规定,使外商企业在外汇收结汇操作相对以前要烦锁得多。

1、“待核查账户”对外商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外币货款结汇受限制,《核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企业预收货款要全部进行“待核查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预收外币货款结汇不可超过前12个月收汇金额的10%。这样对以前外商因境内企业资金调度存在困难时,以一纸预收货款合同就可以办理外汇收汇结算的历史成为不再。

②企业正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没有直接进入企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而是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核实,只有属实的出口收汇收入才能正常办事收汇结付汇处理,使外商企业丧失了自有资金第一时间的使用权利,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融资困难的环境下,这将成为企业调度资金带来困难。

2、“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预收货款”额度受限制。通知规定7月14号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预收货款的,其额度以前12个月收汇额度的10%,银行自动核算,每天额度不同,采用累积制,额度用完预收货款不可能再结汇。

②手续变得极为繁杂。对预收货款要想能尽快办事收结汇,就得按通知规定走三步曲,即:

项目

登记

提款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事前)

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天内提款

①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②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需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合同无约定

收到预收货款15天内登记幷同时办事提款

3、“延期付汇”外债登记的影响分析:

①对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外采购付款期限如采购合同约定超过90天的,在外汇支付上将带来困难和麻烦;

②对长期占用境外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前期没有及时付汇,在10月1日以后,期延付汇额度是以上年度外汇支付累计总额的10%计算,对外商在未来期间支付延期付汇额度带来一定的影响

③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繁杂

“延期付汇”登记手续与“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一样,企业在办理中也是非常的繁杂。

项目

登记

注销

合同有约定

合同签定日起15日内登记

在付款后15天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合同无约定

进口报关90天后的15日内登记

综上所述,中国年初以来,由于受到国际油价、人民币升值、境内投资过热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前前后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这对外商企业尤其是两头在外的企业的影响相当大,如出口货物关税的下调加之后来外汇收结汇的管制等政策等。使大部分外商企业曾一度想转移产业到东南亚国家经营,但经过“华尔街”金融风爆这一检验,中国政府当局前期政策所作的相关宏观政策在应对金融风爆上是对的。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三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外汇管理范文【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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