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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字]法律议论文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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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第一篇】

浅析法律文化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教育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法律议论文800字【第二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为一名小学生,更是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可是,在我们这个班级的集体中,还时常有违反纪律的情况出现。

那一次上课的时候,老师因为临时接到通知到其他班级听课去了,临走时只是匆匆交待了几句。谁知老师的脚步刚离开教室,同学们就开始捣蛋工作了。讲话的讲话,扔纸条的扔纸条,看漫画的还算是比较安分守己了。更出格的是,有几位同学互相喊着绰号,展开的唇枪舌战,有一位同学还跑到讲台边,在黑板上胡乱涂鸦,班干部劝也劝不住。俗话说得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像这些同学,老师不在的时候,他们不知道自觉约束自己,一旦养成习惯,可怎么改正啊。

在上学放学的路上,我也经常看到一些违反社会秩序的事情。近几年,塘下的车辆增多了,交通比较复杂,重要的十字路口动增设了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没有人不懂,可是就有一些行人,等不及绿灯亮起的时候,看着红灯就闯过去了,来往的车辆鸣着喇叭提醒他,他当做没听到。我想,这跟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啊,这些闯红灯的人,他们小的时候一定是不大注意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那一次,我和妈妈上街买东西,走在公路上的时候,一辆摩托车快速地从身边擦肩而过。妈妈吓了一跳,一开始还以为是青年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使。等到摩托车开过去了,这才发现手上的提包比摩托车后面坐着的青年人“顺手牵羊”地捋走了。妈妈大喊:“抓住他,强盗。”可是,救星并没有出现,大家看到这种情况,只关心自己的钱包,对我们的不幸遭遇不敢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提包被两个不法青年抢走了。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要构建一个和谐的校园,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不仅要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更要有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勇气。

学习“八荣八耻”,我们更加明确什么是光荣的,是体面的,什么是耻辱的,是丢人的,我们要学会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学会怎样用法律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论文范文字【第三篇】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渠道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法律论文【第四篇】

浅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与对策

摘要: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着很多的法律盲点,究其原则,是因为很多大学生不仅对法律的了解不足,还缺少保护自己的维权意识,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维权,只能束手无策地消极面对。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也存在如缺失诚信度、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懂得遵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应聘过程中使用虚假手段或工作之后随意跳槽。这些法律盲点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只有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加强立法、法律教育与就业指导的建设,并建立大学生诚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压力;法律盲点;法律规范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就业竞争也随之加大,大学生因为强大的就业压力,在求职和就业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又因为现在招聘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统一的招聘形式,所招聘的人群也比较多样化,所以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不可否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大学生对此却很少在意,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简历是否完善,面试时应该注重什么样的穿着打扮与技巧,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丝毫不关心,所以往往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束手无策。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的表现

(一)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

由于大部分大学生学习的专业和法律无关,所以他们很少接触法律课程,在没有系统接受到法律课堂教育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应该熟悉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甚至没有听说过,这样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在应聘和就业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盲点。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很多大学生并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中所制定的关于试用期或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时候,他们无法判定其中的某一条款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而很多大学生并不具备对违法行为清晰的识别能力,所以在此过程中,难免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使得自身的就业权益被用人公司所侵害[1]。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过大,工作不好找,又因为求职心切,所以在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下因防范意识不够强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更有甚者,在知道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后,竟然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不去考虑法律制裁所带来的后果,跟随传销的非法组织来骗取其他亲朋的加入。

(二)缺乏合同意识与守约观念。

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并不知道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意识相当匮乏,由于对合同问题没有产生一定的重视,所以很多大学生只是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口头的协议,在轻信了用人单位的许诺后,便直接进行工作而并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的合同,这也造成即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也没有书面合同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2]。现如今由于缺少守约意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表现差强人意,很多大学生都不能自觉遵守和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与用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那些相关的规定,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应该被约束的,所以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重视,因此出现了很多大学生违约的行为。大学生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在到达了规定时间时并没有去签约的单位报到,在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就解除了就业的协议。二是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并没有精挑细选一家单位并与之签订协议,而是同时签订很多家单位的协议以便再作取舍。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后,随意频繁跳槽,单方面进行了违约,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力。这样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让很多大学生都不能够顺利找到工作,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成本,不仅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学校的名声,这样的做法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失诚信就业原则。

《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就是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对于招聘单位,必须遵守诚信招聘的原则,而对于劳动者,则必须要遵守诚信应聘原则。可是有些大学生并没有重视诚信的原则,在去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虚假简历和假证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欺骗,以便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在有些大学生看来,伪造简历和证书极其平常,这样不诚信的做法才能让自己更容易得到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当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了他们不诚信的造假行为,便可以立刻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甚至需要他们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赔偿来弥补他们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对虚假应聘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缺失诚信就业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大学生就业法律的盲点。

(四)就业维权意识淡薄。

在就业的过程中,有些大学生的自身权益会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是因为他们严重缺乏对侵权行为的维权和防范意识,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往往在自身就业权益被侵害之时束手无策,这样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生很容易受到就业歧视。在求职的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很普遍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规定的很多条款都展现了诸如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3]。在这样的就业歧视面前,大部分大学毕业生都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而只是埋怨自己运气不佳。第二,就业陷阱的存在让很多大学生吃了苦头。在迫切想要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便不会过多考虑就业陷阱的问题,于是很多大学生在违约金、试用期等方面都掉入了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到最后不但没有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损失了自己的时间、劳动甚至金钱。而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由于就业维权意识的缺乏,大学生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与立法保护。

我国现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大学生本身,而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体,然而大学毕业生由于在刚毕业的时候并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还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很多就业权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4]。由于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关于自身权益的问题,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诸如《反就业歧视法》《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详细规定关于各种侵权行为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的时候,自身的就业权益才能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

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与就业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高校学习期间,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的法律教育与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完善。高校应该把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放到主要的位置上,针对大学生就工作的选择与就业的需要来让大学生系统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针对就业市场的不规范。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然而经验不足的情况,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乘虚而入,各大高校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这对于指导大学生就业是着有重要意义的。与此同时,高校还应该在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中,加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解读,这样才能提前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很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展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让大学生多走出校门,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积累经验,不断在遇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中,成熟起来。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诚信制度。

建立大学生就业的诚信度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诚信教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高校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高校可以针对大学生的诚信度来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在监督和督促的同时,根据大学生诚信度的高低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让大学生明确诚信是对,不诚信则是错,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大学生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并在此添加相应款项,针对那些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单方面与用人公司解约的大学生,明确表明单方面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另一方面,在就业推荐中,必须要严格审核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表,参考大学生平日在诚信评价机制中的诚信情况,以此作为判定,来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对于大学生不诚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大学生重视起诚信原则,在就业过程中减少遇到问题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朱梦颖。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育研究[D].辽宁工业大学,2013

[2]廖海华。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大学,2009

[3]朱文玉。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探讨[J].教育探索,2010,3

[4]杨娇,张平。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4

[5]唐霞。职业中学学生就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J].法制与社会,2011

[6]给异地连锁朋友的一封“家书”![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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