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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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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办法1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第六条  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

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

第九条  发生工程(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总站(站)报告,由市或区、县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的处理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由监督总站(站)会同市或区、县人防部门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总站(站)负责处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万元以上1 0 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 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事故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移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监督总站(监督站)缴纳管理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监督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3篇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监理。

工程监理职责2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为工程建设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保障该生产建设活动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而在《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则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方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施工中的安全责任。

对于监理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7条中有如下规定: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该条款主要惩罚的是在安全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直接相关人员,很少涉及到监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安全生产负责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程度角度低。要探讨在工程监理中安全责任问题,必然需要涉及到和业主、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协作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职责的问题。

1.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4]。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须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1)严把“审查”关。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2.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扩大化的安全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和相互监督执行合同的关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有推卸责任之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招投标不规范等等因素,使有些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监理人的责任扩大化。施工现场监勤度不足时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最终使监理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需有清醒的认识并发现解决之道。该类问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界定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和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由于监理方并不是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方,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由于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和途径参与到工程安全管理活动中。

3.建议

前文已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监理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监理方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

监理人员应认识到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当。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论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哪一方,该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都会受到该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除了做好自身职责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构建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安全协作机制

如第2节所述,当前监理工作的普遍问题是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监理方承担了过多的安全责任,而且在各方协作方面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首先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工程建设中明确界定自身应当完全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协助安全生产的责任。一项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工需要各方的紧密协作,因此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需要监理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为安全生产建设负责,建立其必要的安全协作机制非常必要。让各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问题上报给管理层,使得安全隐患能够尽快解决。建议采用业主、总共、总监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交流,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明轩,高全臣。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2):99-100.

[2] 梁伟业。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J]. 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6):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OL ].

监理工程监理规范3

关键词:施工企业 监理 建筑工程 工程管理 规范与控制

引言 工程管理是一件很简单的事。诚然,如果没有各式各类影响项目组织和实施的外部干扰,项目的现场监理工作其实很简单,因为它有一整套规范的程序,可按部就班;它有太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可各司其职;有各方共同的齐心能力,遵守各自的行为规范;还有各种标准、制度的明文引导,完全能如期如愿地实现项目的整体管理目标,很容易做到皆大欢喜,各取其值。

1.监理现场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条件――五有五无。

监理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她必须建立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能,遵守相关的法规,依据合法的设计文件完成着程序性的工作,并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督促和管理,因此,一个规范化的现场监理工作,必须有必要而充分的基本条件:

一是要有良好素质和实体施工能力的总承包队伍这是关键;

二是要有合法批准的项目实施条件,尽量减少违规,满足了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三是要有技术全面能到岗指挥的项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项目经理到位,这是规范化的首要;

四是要有互信协同的项目业主的信任,业主的协同性是对项目组织者(监理)最大的支持;

五是要有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和大力支持,可以满足在非常条件下执法的力度。

同时,监理运作中也最怕的五“无”情况有:

一是无任何手续又未经合法建设程序更要限时完成的项目,往往一抓规范痛及多方;

二是无图施工或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易产生停工及质量事故造成浪费进而扯皮;

三是无能力非实体无资质挂靠施工,十分容易产生突发安全和质量事故,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更谈不上规范化;

四是无制度无体系无章无序“小老板工程”,是层层转包的载体,根本就抓不起规范;

五是无资金最低价带资施工项目,最终无法按质按期守规范完成,导致各方均损。

以上五有五无是抓现场规范化的基本内容,某方面的缺失就会给现场规范化管理带来障碍,同时也能从中区别政府、业主、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各方在现场规范化管理中的责任和原因根源。

2项目监理部怎样实施规范化管理

结合项目监理部的具体监理工作,要实施项目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就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组建结构合理、功能全面、务实高效的项目监理部。首先,要重视项目总监的选拔和任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总监受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项目上设置的最高岗位职务,是项目监理部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是公司的形象代表,是全体监理人员的表率。总监选得好,才能有效带动项目监理部开展规范化管理。因此,监理公司要选派责任心强、领导能力强、有合作精神、专业知识扎实、监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和有良好工作作风的总监。其次,要合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持证上岗、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合适、职责明确、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配备。如果工程规模太大,还可考虑配备总监代表和专职文档管理人员。

,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监理管理制度和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模式。监理工作制度化是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保障。

监理工作制度是监理人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就需要深入研究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主要有:图纸会审,编制监理文件,监理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检验,施工放线成果复合,工程变更审核和处理,试件见证取样,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质量技术签证,签发监理通知,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计量,投资控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索赔处理,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旁站监理,安全检查,编制监理月报,监理日志记录等。为了规范这些工作,每一项监理工作都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出台后,项目监理部各职能部门、总监、专监以及监理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要做到一律先按制度执行。若认为制度不合理,可及时向总监反映,由总监考虑是否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所有的制度都必须进行有效的督促检查,检查和考核是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执行保证。

、强化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规范化管理的核心。监理工作的目标来自于合同。通过对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深入细致研究,可以明确监理工作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步骤,同时对合同所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一个客观、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为有效开展目标管理做好准备。同时,也为各项制度的制定提供合同依据。

、制定各项监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规范各项监理活动。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信息化、网络化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强化岗位职责,加强对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了统一监理部工作人员的认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总监可配合监理公司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监理专业知识、监理程序、监理技能、监理规范、验收规范、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对监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加强沟通,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监理公司应加大检测设备、仪器的投入。

3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我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级工程监理人员在日趋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中不断总结和积累,更新及完善,并概括性地提出了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作为监理工作控制的要点。

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监理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每一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如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等必须进行全面监理。全过程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影响监理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内容。

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实施中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施工进度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它的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按预定日期交付使用。实施三大控制应坚持以进度控制为龙头,明确进度目标是防止进度失控的基本前提。分级预控是进度控制的基本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预知并创造各级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方可保证计划目标的切实可行。施工进度的控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并解决主要矛盾,及时或提前提出调整意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监理人员在实施进度控制的过程中,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有关施工进度资料,做好计划调整工作的监控,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尽可能以不影响上一级计划目标的实现为限定条件。编制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向业主通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度趋势分析,对工程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好监理工作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4总结语

有效的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有效的工程监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为,学习有效的先进管理方法,将是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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