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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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文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特别规定》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切实做好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也要看到,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近来部分食用农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设立标准、质量等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国际贸易的关键因素。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现职能转变的紧迫任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规定》又明确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源头控制,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构、队伍、手段等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为契机,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加大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产品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对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对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从维护产业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严格监管责任。《特别规定》严格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特别规定》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监管;健全执法检查记录制度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控制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强化执法手段。《特别规定》强化了执法手段,赋予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权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要及时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予以查封。
(七)突出责任追究。《特别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特别规定》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建立问责制。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
三、全面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八)加大产地安全保护。要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建立产地监控和评价机制,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要依法做好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及时报政府批准公布。要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按照法定职能和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蔓延。
(九)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要完善农业投入品登记等许可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制假售假行为,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查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查处结果。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全面落实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规定。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
(十)指导科学使用投入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积极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推动标准化生产。要针对不同产品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抓紧制修订农业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导,以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加快兽药及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进程。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指导生产者按规程组织生产。要积极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加强认证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十二)严格市场准入。要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检验工作,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实现责任可追溯管理。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
(十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大对产地和市场的抽查力度,增加品种类别、扩大覆盖面、提高抽查频率,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依靠群众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及时追溯不合格农产品生产源头。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在重点季节和重点时期,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消费安全。
(十四)积极应对突发事件。要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方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早消除,确保快速、准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四、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层层抓落实。
(十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特别规定》的宣传培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培训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宣传培训方案。要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系统干部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农产品有效生产。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快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等项目建设规划,加强质检体系建设,更新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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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源头监督
Abstract: the food is, however, various types of polls point to the same result: food safety problem is one of the current Chinese people most concerned about social issues.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s food safety problems frequently scandal, Sudan red duck eggs, malachite green, fish and shrimp, melamine milk powder and milk, formaldehyde, candy, flowers cucumber and so on a series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we have to worry about China's food safety. In this article, for the current food safety problems is presented, and analyzes the cause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ood safety,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food safety, from the source of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measures.
Key words: food safety;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ource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首先,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是二恶英污染,二恶英是毒性极强的化合物,其直接致死量是砒霜的900倍,并有强烈的致癌性和致畸性,可直接或间接地污染肉、乳及水产品。
2、种植业与养殖业造成的源头污染。化肥、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3、生物毒素的污染。生物毒素污染主要包括细菌毒素和霉菌毒素2个方面。细菌毒素可直接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二)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食品在加工生产过程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
1、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2、生产加工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或在生产、储藏过程中发生微生物腐败而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3、应用新原料、新技术、新工艺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流通环节的问题。流通领域是个薄弱的环节,仓储、储运、货柜达不到标准,致使许多出厂合格的产品,在流通环节变成不合格,甚至成为腐败变质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管理原因
(一)管理对象方面
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弄虚作假、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等,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卫生意识淡薄、规范操作能力差等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品生产规模企业少,小作坊多,作坊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缺乏必备检测能力。普查数据表明,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谈薄,缺乏长远打算,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94%以上企业没有必备检测仪器设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二)管理者方面
1、现行源头管理存在管理真空的地带。食品安全管理虽然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但各部门在信息的沟通和传达上均存在滞后性,信息不能及时地沟通也会造成管理的不便和漏洞。因此,改变现行源头管理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管理的真空地带。食品卫生执法与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效率低下。
2、源头管理制度仍有待完善。生产企业为了高额的利润铤而走险是不可避免。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利用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打击企业违法生产积极性。当前许多省市已经有了初步的产品追溯制度,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等,但现有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如标准不一,执法力度不够等。
3、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手段不完善。按国务院职能分工,过去由于质监和卫生部门都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现在由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验工作,但由于我局质检所起步晚,资金缺乏,检验设备及相关检测人员匮乏,致使监督检验工作滞后,严重制约了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基础监督、检验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三、从源头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措施
(一)大力倡导和推行健康养殖和清洁种植
大力倡导和推行健康养殖和清洁种植,从源头上为食品产业把好原料关口。种植业和养殖业是食品生产的第一关。首先要建立产地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产地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了解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原因,加强对产地环境的监测,控制和预防产地环境污染,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建议国家要实施清洁生产战略,大力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GAP(良好农业规范)工程,提倡健康养殖和清洁种植,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强化执行力度,达到农业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食物生产源头污染风险。
(二)继续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继续做好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食品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深入落实。积极培育典型企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加强企业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筑牢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对于制度建立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等不符合主体责任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理,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从食品生产源头抓起,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为此,一是要加强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加工基地的规划建设,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严格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登记审批,强化源头污染治理。二是要严格资格认定,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生产加工主体准入关。对大宗食品加工厂(场)、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养殖水域、食品贮存场所等境内境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资格强制认定或认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三是要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构筑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组成的标准化体系。在食品行业中积极推行国家通行的质量和环境认证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体系以及新的与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接轨的产品标准。
(四)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重点产品抽查工作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按照省局和地方的工作部署,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为重点,围绕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推动全市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始终保持对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存在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一时间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应对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扩大。
(五)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密切沟通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制度,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综合协调、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农产品等环节或类别的监管,着眼于建立部门协调、无缝对接的尽管机制。消除监管空白,扫除监管盲区,实现既分段分类监管又无缝对接,切实保障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到餐桌的安全,就需要各个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为己任,真正担负起监管责任来。通过建立部门间联谊会议制度,互通信息,解决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日常监管过程的沟通协调,密切联系,解决可能出现的对接不连贯的问题;通过部门联动,联合执法,解决执法力度和效能问题,构建起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无缝对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
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及时组织学习宣贯,继续有重点地组织基层监管人员深入学习,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掌握和领会,确保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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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征字。食品安全导论J.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但在餐饮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做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已经是监督管理员必须解决的问题。1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及原因分析
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问题,我国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存在管理机构众多、管理混乱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立起专门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管理餐饮业食品安全的部门,而是由多个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食品安全,每一个部门管理相应的环节。另外,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来辅助其他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从我国当前设置的监管部门结构来分析,多头监管的模式非常容易出现管理重复的现象,而且不同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可能会引发执法混乱。对大部分的监管部门来说,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以责任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为指导,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多个部门就会争相抢夺利益,反之,如果食品监管不力,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就会互相推诿,都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
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落后且不全面我国当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前,我国现行的餐饮业食品标准体系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在这些繁杂的标准体系面前,小餐饮业往往不知所措,所以就会出现监督食品安全的人员越多,监管效果越是不明显的现象;第二,我国的现行标准处于较低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先进标准中的采标率仅为23%,与国际采标率相差了20%,并且我国的餐饮业出现时间还很短,所以国际采标率只能处在较低的水平;第三,由于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同标准之间难以统一。餐饮业食品标准可以被划分为四个级别,不同监管部门分别针对不同的级别来执行,每一个监管部门所参考的标准不一样,并且他们只认可自己采用的标准,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
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检验条件并没有达到较高水平,所以我国只能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检验检测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餐饮企业已经完全掌握了卫生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形式、程序以及时间,所以它们会在定期检查之前提前做好准备,检查之后就立刻回到老样子,导致定期检查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监管人员的人数限制,定期抽查的频率很低,这也难以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监管部门很难对一些小型餐饮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检验检测手段,所以很难真正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标准。所以,国家一定要保证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充足资金,加强定期检查的力度,提高不定期抽查的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2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尽管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负责,可是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每一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不同的监管部门遇到问题互相推卸责任、执法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要建立起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制,同时要有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部门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职责,不同部门之间各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不同部门之间还要协调合作,这样才能有利于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健全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第一,当前从事餐饮业的人员素质水平相对较低,所以要对其培训一些检测食品安全的简便技术。第二,由于餐饮业的食品消费具有即时性的特征,所以很难在产品的最后阶段进行检验,如果餐饮企业的条件允许,可以安装一些监控装备,有利于监管部门全程监控餐饮企业制作食品的过程,从而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的餐饮企业大规模安装监控装备,建立起餐饮业监控网络体系,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大资金投入。为检测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强他们的检测技术,不同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共享的信息,拥有先进检测技术的地区要帮助落后地区提高检测技术,最终建立起完善的餐饮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建立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第一,要想建立起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一定要重视培训监管人员,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每隔一定周期就要对卫生监督员实行考核,以便促进卫生监督人员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另外,卫生监督人员在参与卫生评审工作之前,首先要确保该人员顺利通过了考核,如果没有通过考核,则没有参与评审的资格。为了便于卫生监督员更好地理解培训内容,可以采用直观的培训方法,只有选择恰当的培方法,才能提高培训效果。第二,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办证的单位,只有确定新办证单位达到国家各项要求之后才能发放许可证。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只重视日常卫生监督,也不能只关注预防性监督,一定要同时注重这两方面的监督。第三,要及时总结卫生整顿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提高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程度,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保证餐饮企业食品生产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提高卫生监督的实际效果。3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事件频频出现,但也暴露了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以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