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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台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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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台账【第一篇】

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目的

保证销售产品去向追溯,确保必要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调查、召回有关的产品。

2、销售台帐的内容

销售台帐应包括:

(1)台帐编码;

(2)产品名称:应写明产品全称;

(3)产品规格、生产日期;

(4)发货日期、发货数量和出货地点;

(5)收货人(收货单位),应写全称;

(6)发货人、发货时间、发运方式。

3、销售台帐填写要求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善、详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用铅笔、油笔、红色笔填写。

应在销售当日及时填写,不得提前或后补。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在原内容上画两条水平线,在旁边重新填写,还应签名或盖章并标明日期。

记录人、审核人应签名字的全称,不得只写姓氏或代签。

4、销售台帐的保存

销售台帐由经营部长指定专人保管。

销售台帐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或使用期后1年。

5、销售台帐的查询和保存按《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到期的销售台帐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在食品安全小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

重庆卡顿尔食品有限公司

2015/02/01

一、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进时间、供货人、索证等内容。在本州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三、建立并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使用台帐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台帐表册。

五、食品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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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台账【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和细化合同台账资料,规范企业各类合同台账的管理,根据《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按照“一合同、两表格、一编号”的原则进行整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二、公司或者公司指定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所提交法务部审查的合同。

第四条 定义

各承办部门所确定的管理人员负责的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组织和职责

一、各承办部门是本制度的主导部门,负责确定人员,负责合同文档管理,负责文档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有效利用性。

二、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在该过程中,协助各承办部门对合同登记台账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具体实施

第六条 登记模式

合同台账采用总分帐的表格式管理,所有合同建立总账、各承办人建立分账,每份合同都要填写建立档案,填写表格。

第七条 总分台账的具体登记主体

一、合同总账登记

1、开发公司由本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登记;

2、新星建筑公司由本公司综合部负责登记管理;

3、商都公司、满园红木、万兴珠宝由本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

4、物业公司由总经理助理负责登记管理;

5、财务中心由本中心工程服务部负责登记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管理。

二、部门、项目台账管理

1、开发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各部门经理、总工程师登记管理;

2、新星建筑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各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登记管理;

3、商都公司、满圆红木、万兴珠宝由各部门经理登记管理;

4、物业公司由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或项目主任负责登记管理;

5、财务中心由中心各部门经理负责登记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各部门经理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签约方名称;

(五)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

(六)合同签订时间;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4、合同相对方报价单、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验收单、验收报告、分批分期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履行结算单等。

6、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十条 登记时间

各部门的登记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资料补充

各承办部门的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登记编号规则和移交

本办法所涉及的合同文档以《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所规定的办法进行分类编号。

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

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的支持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提交审查的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增加有关表格和完善内容,如不适用,请将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文件:《宏信(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由各部门补充,提请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 修改 废除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法务部,修改、废除权属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制度实施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 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 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经办部门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见附件1),并同时向公司法务部门备案,涉及到款项收付的还应同时向财务部门备案。

备案是指合同经办人将合同台账、经办人签字确认无误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及部门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协助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合同管理和履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五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主体;

4、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的进度、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备注(有无违约、争议、诉讼、合同变更、无效、所附资料等情况)

6、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合同台账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副本;

5、其他与合同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等情形的,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在合同台账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并报法务部备案。

如涉及到合同价款收付条款变更(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情形)的,同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账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账管理人员。

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首办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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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台账【第三篇】

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目的

保证销售产品去向追溯,确保必要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调查、召回有关的产品。

2、销售台帐的内容

销售台帐应包括:

(1)台帐编码;

(2)产品名称:应写明产品全称;

(3)产品规格、生产日期;

(4)发货日期、发货数量和出货地点;

(5)收货人(收货单位),应写全称;

(6)发货人、发货时间、发运方式。

3、销售台帐填写要求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善、详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用铅笔、油笔、红色笔填写。

应在销售当日及时填写,不得提前或后补。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在原内容上画两条水平线,在旁边重新填写,还应签名或盖章并标明日期。

记录人、审核人应签名字的全称,不得只写姓氏或代签。

4、销售台帐的保存

销售台帐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

销售台帐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或使用期后1年。

5、销售台帐的查询和保存按《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到期的销售台帐 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在食品安全小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

1、目的

保证销售产品去向追溯,确保必要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调查、召回有关的产品。

2、销售台帐的内容

销售台帐应包括:

(1)台帐编码;

(2)产品名称:应写明产品全称;

(3)产品规格、生产日期;

(4)发货日期、发货数量和出货地点;

(5)收货人(收货单位),应写全称;

(6)发货人、发货时间、发运方式。

3、销售台帐填写要求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善、详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用铅笔、油笔、红色笔填写。

应在销售当日及时填写,不得提前或后补。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在原内容上画两条水平线,在旁边重新填写,还应签名或盖章并标明日期。

记录人、审核人应签名字的全称,不得只写姓氏或代签。

4、销售台帐的保存

销售台帐由经营部长指定专人保管。

销售台帐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或使用期后1年。

5、销售台帐的查询和保存按《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到期的销售台帐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在食品安全小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

重庆卡顿尔食品有限公司

2015/02/01

审签|:刘玉英 编制:范昌勇 日期:2015/02/01

1. 目的

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部门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本部门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办全体员工。

3. 职责

销售办为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4. 内容

合同签订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营销思路和销售资源(量、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必须注明合同有效期。

对关联企业产品往来的销售,由销售办主管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关联企业原材料购销往来由采购部门负责)。

产品发运手续办理管理

销售办收到财务部门通知后,及时登记销售办客户资金账户;

特殊情况销售发货,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发货手续,但必须签订合同。补办产品入库手续。

销售业务票、证、账、表办理程序流程

财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由销售办统一转给客户;

及时将区域中心、销管中心等销售部相关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传递至郑州办事处,以便郑州办事处付款。

5. 处罚

销售提货通知单、销售出库单、钢材装车记录等单据要填写准确、清晰、完整,单据填写错误的考核50元/次;单据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出现丢失考核责任人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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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台账【第四篇】

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1 –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 2 –

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3 –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

- 4 –

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5 –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一条 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一、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进时间、供货人、索证等内容。在本州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三、建立并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使用台帐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台帐表册。

五、食品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从哪里来,什么时间销往哪里,要认真登记入账,所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准确。

第二条 购进和仓储台账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依据。

第三条 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时间、数量、规格、食品流向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第四条 凡经营食品的业户,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重要食品要将相关证明资料送交辖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条 在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品、新资源食品时,同时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第六条 在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第四条 本单位应设立购销台帐,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第五条 登记内容:

(1) 进货时间;

(2) 进货商名称;

(3) 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 进货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6) 进货商品的数量;

(7) 批发卖出的登记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

(8) 登记人签名;

(9) 其他情况。

第六条 购销台帐保存期二年,视相关规定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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