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证申请书书写优质4篇
公证申请书书写【第一篇】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
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
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
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
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付_____
性别:男(或女),________年____月出生,婚姻状况:未婚
户籍所在地:____省____市
申请人兹申请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人所立遗嘱提供律师见证。
此致
______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付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地点)对(拍卖物的名称)等___件物品举行公开拍卖。
为使拍卖委托人和竞买人均有合法的拍卖、竞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法、法规规定,拍卖程序合法,特申请贵处对该次拍卖活动进行公证。
现将有关该拍卖活动的各项资料及拍卖方案呈上,请予审查,并请派员临拍卖现场监督指导。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____份
拍卖活动方案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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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书书写【第二篇】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
公证申请书书写【第三篇】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公证申请书书写【第四篇】
的结构一般由六部分组成:标题、呈送机构、首部、正文、尾部、附件。
的标题一般有以下两种写法。
1.单一性标题。
单一性标题只写文种名称,如“”.注意不能写成“申请书”.
2.两要素标题。
两要素标题通常由公证对象和文种组成,如“技术合同”.
呈送机构即提交的机构名称。
的首部要写明以下两个内容。
1申请人的面然情况。
(1)申请人如系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单位、住址、电话等内容。
(2)若委托代理人代为公证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况。
(3)申请人如果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籍贯、电话和住址。
在这一项中主要应写明办理的公证是属于哪种公证。如证明经济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等。如果办理的`公证有特殊用途,也应一并注明。
申请公证的正文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公证的理由。
(2)具体事实情况。
(3)办理公证所要解决的问题。
(1)写明申请人或单位,并签字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注明申请时间。
附件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逐一说明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如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等。
申请人:
申请公证的原因:
证明文件、证人和证据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致
公证处。
申请人:
(法人加盖公章)。
附:证据名称、件数。户口申请书亲子鉴定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何______,男,42岁,原籍上海市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总经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张______,男,31岁,原籍湖北省______县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办事项:证明《_________集目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
证明材料:1.《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原件一份。
2.《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舍同》副本一份。
______集团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何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