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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辞职报告范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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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第一篇】

述职报告是管理人员向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员工群众,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实绩、问题和设想的自我述评性的报告文书。这是考评干部,促进干部忠于职守的有效工具。其主要特点是自述性、自评性、报告性。

所谓自述性,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报告自己的工作实绩。这里的所谓实绩,是指报告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做了些什么事情,完成了什么指标,取得了什么效益,有些什么成就和贡献,工作责任心如何,工作效率怎样。所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实实在在已经进行了的工作和活动。

所谓自评性,就是要求报告人,依据岗位规范和职责目标,对自己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作自我评估、自我鉴定、自我定性。定性分析必须在定量证明的基础上进行。

所谓报告性,就是要求报告人,明白自己的“身份”,放下官架子,以被考核人的身份做报告。要认识到,“述职”是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是让组织了解自己,评审自己工作的过程,因此,语言必须得体,掌握尺寸。报告内容必须实在、准确,而且要用叙述的方式,将来龙去脉交代清楚。

二、述职报告的种类。

从内容上划分有综合性述职报告、专题性述职报告、单项工作述职报告;从时间上划分有任期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临时性述职报告;从表达形式上划分有口头述职报告、书面述职报告。

1.处理好成绩和问题的关系。

既要理直气壮摆成绩,又要诚恳大胆讲失误。

2.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不能把集体之功归于个人,也不要抹杀了个人的作用,必须分清个人实绩和集体实绩。不能把述职写成单位总结。

3.处理好叙和议的关系。

就是以叙述为主,把自己做过的工作实绩写出来,不要大发议论,旁征博引,议论也只是对照岗位规范,根据叙述的事实,引出评价,不能拔高。

4、抓住重点,突出个性。

凡重点工作、经验、体会或问题等,一定要有理有据,充实具体,而对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宜概括说明,不必面面俱到。同时还应突出自己的特色、独有的气质、独有的风格、独有的贡献,让人能分辨出自己在具体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辞职报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第二篇】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范文,在纸质的辞职报告范文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报告范文1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报告范文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范文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报告范文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时,作为员工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与企业保持协商与沟通的态度,大部分企业都会予以合法的对待。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企业,员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辞职报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第三篇】

拿到新公司的offer后,你再提出辞职。有时你可能拿不到书面聘用函,但是一定要与对方人事部确认。

找老板有空的时候,单独面对面提交辞职报告。这是对老板的尊重,也有助于了解老板的反应。你可以由此了解你离开的难度有多大。如果你特别关键,老板会诚恳地挽留你。有时你能立即得到批准,但有的老板则更喜欢把你卡一段时间。

2简单阐述理由。

要表现出坚决离职的态度,但无需详述离职的理由。职业发展是最好的理由,有时家庭原因也不错。不一定需要了解你真正离开的原因。例如,你的离开就是因为上司不是东西,他当然不希望你把这作为离职原因。如果薪酬是你离开的主因,这也不是什么好理由,不说为好。

3不要抱怨老板、不要指摘任何人、不要指摘公司。

当你提出走人,如果你对公司和老板很重要,老板会真诚地了解你对公司、对他的意见,不要说任何不满。你都离开了,说有何用?老板还会很诚恳地问你,有什么抱怨,意见,千万不要说太多,最好什么都不说,反而要赞美和感谢公司和老板为你做的一切。老板会要你告诉他公司可以在哪些方面如何改进,你不要傻乎乎地讲一堆忠告,也不要谈你对薪酬的不满。

3不要轻易接受老板的允诺。

记住:你与另一家已经签了offer,那么你要是决定留下,等于毁约。你有了走的打算,就已经终结了你在这家公司的上升空间。同事也可能瞧不起你。

4坚持到最后,做好每一件事情。

这是职业化的标志。职业化就是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和职业操守负责,而不仅仅是对公司和老板负责。因此,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到最后工作日,没有任何懈怠,不出任何差错是非常可贵的。

5保持低调,准备淡出公司。

不要参与任何长期计划和项目,不要承诺任何会延迟到你离开后才结束的工作项目。不要到处讲你离开的事,更不要说你得到了多好的offer。公司最不喜欢的是一个准备离开的人,整天逢人便说自己跳槽的事,影响其他人的情绪。作为职业工作者,你应把你的辞职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闭门谢客、谨言慎行。

6不要利用公司邮箱发告别信。

不少人有这个习惯,但这样做不好。一是利用公司资源发个人信件,不职业;二是影响其他人的军心。如果一定要发,建议利用私人信箱,采取匿名的方式发告别信。

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权需要注意:

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4、这种方式离职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须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且培训须有其他单位的正规发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最终仍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5到期后,离职就是你的法定权利!不必等单位的同意,可写下工作物品交接清单!并拍照片留下证据!

试用期内辞职,培训费谁埋单。

案例一:新员工入职培训与服务期。

a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凡新员工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均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安排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行为规范、奖惩条例以及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等等。通过书面考试以及其他各项考核的员工,将正式转正。2008年3月,a公司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人事部查阅了他的劳动合同,发现他的合同期限是自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他提出辞职时,刚刚结束培训,于是公司认定王某违约,要求他支付培训费800元,并称他没有正式上过一天班,还应当返还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王某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有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服务期”有所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提供出资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并设立违约金。这里的“出资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才合法有效,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

单位设立的服务期无效,员工离职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试用期内为员工提供了培训,都应该按约定向员工支付试用期的工资。

案例二:出国培训,就应返还培训费?

b公司生产精密车床零部件,与新加坡c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c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端成套设备,并提供技术支持,b公司可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每年安排18名员工到c公司接受为期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2008年1月,b公司新招聘技术工人15名,与这15名工人都订立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在合同约定条款中,公司规定了“服务期条款”,规定该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15名职工2008年1月2日入职后,接受了为期两天的规章制度学习、公司文化介绍,1月4日,他们全部被派往新加坡c公司处进行业务培训。b公司承担培训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各项费用计18万余元,并按试用期标准给付新员工工资。2月4日培训结束,新员工全部回沪。春节过后,2月15日,他们回公司上班。经生产部和技术部考核,发现职工蒋某表现非常出色,技术精湛,遂提出给他提前转正。蒋某未作表示,2月29日,蒋某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b公司要求蒋某赔偿培训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b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法律解析。

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海外培训也只相当于“入职培训”

b公司为蒋某提供的国外培训是否属于“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虽然b公司共支付了18万余元用以支付培训产生的各项费用,但是该培训本身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培训。它只是c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提供的附加服务,b公司是不需另行支付费用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首先培训要有出资,培训本身没有出资,当然也就无法认定为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了,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于是,本案例中,b公司为新员工提供的出国培训,也就只能相当于入职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过是将培训地点改在海外而已。

案例三:试用期内离职,员工应支付违约金吗?

d公司淘汰了一部分过时产品和落后技术,引进了新的生产流水线。为了让职工的技术水平跟上企业的发展,d公司与某高级技术学校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约定前者可在一年中陆续选拔180名四级以上钳工到该校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d公司共向学校支付了162万元的培训费。由于d公司当时自有的四级以上技术工人不足150名,于2007年12月又面向社会招聘了30会名新技术人员。d公司与这些新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的五年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六个月。与此同时,d公司还专门签订了与劳动合同期限(5年)相同的服务期协议。新员工入职后,即进入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在培训的最后一个月,新职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d公司要求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全额培训费用9000元。刘某不服,遂与公司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解析。

试用期内离职不必支付培训费用。

d公司与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约定都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在2008年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义务便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同时它又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只能是在试用期满后、合同期满前。有些人对劳动部这个《复函》提出质疑,认为既然单位出资在先,就应当受到保护。其实,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效力是高于服务期的约定权利的。因此这个规定在法理上是有充分依据的。由于此规定依然有效,所以,即使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亦有培训的出资凭证,但由于员工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离职,所以后者仍不必支付培训费用或违约金。

给hr管理者的建议。

当新员工的试用期在合同中规定为服务期的一个阶段,服务期很可能因职工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就要格外谨慎。建议如下:

第一,在培训之前应全面考察员工的基本素质,避免造成企业培训费的浪费。第二,培训结束的时间紧扣试用期结束的时间,以免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让用人单位处于被动。

第三,如果试用期内一定要进行某种培训,可以在培训之前先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培训结束的时间,要晚于试用期结束的时间。这样,在培训期间或结束时,员工已经进入正式合同期内,如果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便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费赔偿的具体支付办法,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辞职报告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第四篇】

在第一行中间写“辞职书”三个字,或写“辞去×××工作”等字样。(二)称谓。

在第二行顶格写任职单位负责人姓名。(三)正文。

写明辞职的原因,辞去什么职务,什么工作。(四)结语。

在正文后面写表示歉意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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