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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出国读研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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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出国读研篇1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五条 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 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 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出国读研篇2

武汉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第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第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组织部和国际交流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二章 任务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活动。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

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随访家属;

(五)非在职在编人员;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的;

(九)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十)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提交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团组名称、团组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武汉大学因公出访人员申报表》。

第十条 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须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出访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须报学校国际交流暨港澳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党委副书记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后报校长签字,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出访由校长签字后报校党委书记签字。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率团因公临时出国访问,国际交流部应于出访前1周将出访具体行程函告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

学校领导个人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校外单位组团出访的,由其本人将出访具体行程通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

室。

第十三条 中层正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其他在职教职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同意,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须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和保密教育。

第十八条 经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凡学校有审批权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国际交流部上报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办理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校无审批权的,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交流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批

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护照、签证手续由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部预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部统一提交分管外事学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无计划出访。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公示制度。

(一)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的,在报教育部审批前应在国际交流部网站公示,其他人员在向国际交流部申报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报告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交流部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使用行

政事业费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学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级代表团因公临时出国的,学校领导出访费用由国际交流部承担,其他人员出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使

用学校外事经费出访的,由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提交国际交流部。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上交国际交流部统一保存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人员的出国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单位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05]第41号)和《关于严格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与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武大外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出国读研篇3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200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十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一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一)手续不齐全;

(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八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二十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二十二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出国读研篇4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

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出国读研篇5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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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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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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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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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5—

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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