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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稿实用【推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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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一篇】

1.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易滑的鞋。

3.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离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有专人负责。

7.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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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二篇】

欢迎大家来到本站。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下面是关于铁路运输人员安全。

讲话稿。

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各位同志:

大家好!

因此,我想说,安全需要常放心中。作为一名90后的调车后生,打从到北站工作的第一天起,家人、老师、师傅总是给我灌输安全的思想。一开始,我很反感。心想:师傅天天罗里吧嗦的干嘛呀,活干好不违章就好了吗?为什么老师看我这也不顺眼,那也不对劲,你又不是我的监工。然而,一次无意中看到的安全事故警示片让我明白了——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没有一个不是所谓的业务精英,没有一个不是所谓的技术能手。可终究还是撒手西去,留下的是无尽的惋惜与责难。分析原因,又总是为了偷懒去翻车,为了过瘾去喝酒,因为他们的心中没有安全,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生命是那么不堪一击的脆弱,因为事故的发生不像虚拟游戏那样可以重来。

安全是一种态度。我们常讲安全第一,这是我们的态度,也是我们的原则。安全是保证我们事业顺利的法宝,是我们取得利益的前提。安全,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一旦不重视安全,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无法弥补的惨痛代价。安全不是。

口号。

安全不是文章不能光是写出来喊出来要正儿八经地体现在行动中!在我处理没有连挂好的车辆时我可以不按规定直接缓解可控停车器在车辆移动的时候处理钩头;可以在发现上提钩钩销不落的时候用手去处理好。这样我可以大大节省时间。但是冷静一想安全的态度在哪里?这样的态度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对自己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一旦出事我将后悔莫及。彼时没有时空隧道给我重新来过的机会。因而我会用敬畏安全的态度去处理好每一钩活解决好每一个碰头钩决不让违章和事故有可乘之机。

安全是一种荣誉。有人可能会想:安全和荣誉有什么关系呢?我可以很坚定地告诉大家——对铁路行业而言,安全就是一种荣誉。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很多货主将货物交给我们来运输,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相信我们的运输是绝对安全的,铁路职工是靠得住的,是敢打硬战的队伍。铁路运输企业抓得住安全,才能赢得市场,获得效益。这就是我们铁路行业共同的荣誉。我们铁路企业,以安全正点、优质畅通在国人面前博得彩头。正是因为我们呕心沥血、勤劳细心,没日没夜地风里来雨里去,不分节假日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所以才赢得各级组织的认同。这就是我们在座职工的荣誉。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三篇】

(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四篇】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五篇】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在今天的全体职工大会上,我代表工程技术人员,谈一下感想。

一、态度端正、严谨科学。

公路施工是一项非常艰苦的行业,风吹日晒,还要到处跑,常常是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而且又需要细心工作,所以没有乐观的人生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精神是干不成的。测量和试验工作虽说不上搞科研,但也绝对来不得半点马虎,“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正好用来比喻测量工作,而“一子错,全盘皆落索”又正好用来形容试验工作。

二、仔细推敲、认真求证。

在测量和试验工作中,非常需要“仔细推敲、认真求证”的工作精神,因为这不但是工作作风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问题。在测量和施工之前,必须认真审图,对图上有误的地方要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提出来。在测量放线之前,要利用图纸给出的数据,运用各种公式去验证,还要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重复计算,确保万无一失。在准备试验之前,要先重温一次图纸,看一看设计图纸对施工材料是否有特殊要求,或者和现行规范有没有冲突的地方。

三、团结协作、凝心聚力。

在公路施工中,不单是技术人员这一小团体的工作,而是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机械设备操作手、民工等人员通力合作,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某一施工环节中,要求我们大家要相互团结,协调作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有这样,工作才能干好。

公司自20xx年末改制以来,新购进大量的机械设备,在工程施工中能够保证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提高了工程质量,同时,引进、吸纳外部优秀的道桥专业技术人才,极大的充实了公司的技术队伍,激发了我们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

20xx年,公司在总经理的带领下,通过各级领导的精心组织,全体职工的精细施工,所承建的线、线、线等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在公路建设系统中,赢得了广泛的好评,为公司20xx年工程施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们全体技术人员将立足于本职,精心、精业、精细、精干、精神,精益求精,为公司、也为我们而奋斗不息!

谢谢大家。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六篇】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空作业最常见也是最大的危险就是高处坠落。它包括人员坠落造成的伤害和各种物体从高处坠落打在下面人员身上造成的伤亡事故。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高处坠落范围

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笔直地下坠,因此就有一个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国家标准规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值与坠落垂直距离h值的关系是:。

(1)。

-->。

2.

高处作业分级

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可分为四个等级,即:高度h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或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坠落主要类型和原因

(1)。

主要类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突然断裂;。

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踏空、失稳;。

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移动的物体碰撞坠落等。

(2)。

主要原因是:

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

4、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业现场的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作业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日常的检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护措施。

(1)。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好安全“三宝”。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2、安全带。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用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没有系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用点,必须设置安全网。另外,必须穿软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作业。

(2)。

做好“四口”防护。“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对“四口”的防护应设置围栏、盖板、防护门、架网和防护棚等。

(3)。

做好高处作业现场无防护边沿的防护。对无防护措施的边沿要设置米高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立网,既防人员坠落,也防物料坠落伤人。

(4)。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严防患有不适于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5)。

登高时禁止使用没有防滑或梯档缺损的梯子。梯脚和梯顶端应放置牢固或有专人扶梯。

(6)。

登高时用的脚手板要符合规定。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有断裂伤痕,搁置必须平行牢靠,两端要用绳索扎牢。

(7)。

注意脚手架是否坚固、结实、平稳。

(8)。

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须在上面搭设跳板或下方满搭安全网。

(9)。

高处作业要做到“四个不踏”。未经检查的搭建不准踏;玻璃栅天窗不准踏;凉棚石棉瓦屋面不准踏;屋檐口不准踏。

(10)。

冬季在寒冷地区从事高处作业时,要防止踏冰滑倒,不准在走道、脚手架上到水。

(11)。

在高处作业遇有雷电或阴云密布将有大雷雨时,脚手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立即离开。

(12)。

登高架设属于特种作业,从事登高架设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从事登高作业。

(13)。

使用依赖登高设施如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业时,必须要保证设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规定使用。

(14)。

高处作业过程中,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

(15)。

使用登高设备的单位,要定期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确保其使用安全。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七篇】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铁路运输是我国重要的交通方式,铁路技术人员肩负着保障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责任。在日常工作中,铁路技术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在实践中,他们积累了许多安全心得体会,这些经验值得总结和分享。

第二段:加强安全意识(大约250字)。

铁路技术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他们深知,只有时刻保持警觉,不掉以轻心,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他们在平时工作中,时刻将安全意识贯穿于每一个操作环节。例如,他们会在开始工作前,对所要操作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在操作过程中,不走捷径,不马虎从事,确保操作流程的准确和规范。加强安全意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时的慎重程度,防止疏忽和违规行为。

第三段:注重团队合作(大约250字)。

铁路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与他人进行协作和沟通。团队合作的良好配合对于保障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非常重要。铁路技术人员在实践中发现,只有密切的配合和良好的团队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人的技术优势,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注重共同协作,及时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立即汇报和解决问题,并以此维护工作的安全和全面发展。

第四段:持续学习和提高(大约250字)。

铁路技术人员深知,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他们在实践中发现,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引进,给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更好地适应铁路运输的新形势和技术要求,他们坚持学习和实践,并加强技术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他们能够更加自信和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减少事故风险。

第五段:遵循规程和规范(大约250字)。

遵循规程和规范是铁路技术人员保障工作安全的基础。他们深知,只有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和规范,才能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在操作设备和工具时,他们坚持按照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在工作中,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每个操作步骤都符合标准。通过遵循规程和规范,铁路技术人员能够杜绝违规操作,减少事故风险,保证工作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结尾(大约200字)。

作为铁路运输安全的守护者,铁路技术人员紧密协作,遵循规程和规范,发扬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优良的职业素养,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通过加强安全意识、注重团队合作、持续学习和提高以及遵循规程和规范等安全心得体会,他们不仅为铁路运输的安全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铁路技术人员的安全心得体会将会在之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九篇】

铁路技术人员是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的中坚力量,他们在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承担着确保列车安全和线路顺畅运行的任务。为了确保自身安全,他们不仅依靠技术和装备,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以下是我对铁路技术人员安全的心得和体会,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铁路技术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铁路工作的危险性毋庸置疑,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时刻关注周围的安全状况。我们要时刻留意列车、机车、道岔、信号灯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排查。同时,在铁路工作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安全,不能因为疲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作中的差错,这个时候需要我们主动冷静,坚决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其次,加强团队合作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铁路工作中,要时刻保持与团队成员的良好沟通和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团队合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相互帮助,排除隐患。相互之间要保持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因为个人的疏忽或者偷懒而给团队带来安全隐患。只有在团队的协作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在工作中要注重个人防护措施。铁路工作环境复杂,存在多种潜在的危险因素。我们必须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选择并穿戴好相关的个人防护设备。对于高温、高噪音、尘埃等特殊工作环境,我们应该根据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身体和健康。特别是在高风险作业时,如爬高、悬垂作业等,更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守防护措施,确保自己的安全。

第四,持续学习与提升也是铁路技术人员保障安全的关键。随着科技的发展,铁路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我们必须跟上这个快速变化的步伐。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升,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保障工作的安全。

最后,宣传和培训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铁路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铁路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模拟演练等活动,增强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只有通过宣传和培训,我们才能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铁路工作的安全。

铁路技术人员是铁路安全的守护者,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行的安全性。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团队合作,注意个人防护措施,持续学习和提升,并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不断推进,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铁路工作的安全。

技术人员的安全讲话【第十篇】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等病症的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作业。

3、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包(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

遇有恶劣气候(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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