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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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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xx61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83761124。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信阳市药品公司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浉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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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四篇】

水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王钧毅等人诉赵世平股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在本案原被告的股权签署及股金的交易中,原告王钧毅父亲王世堂实际上是与被告赵世平交易主体,也是受益的主体。

在股权交易中王世堂一直在与被告赵世平进行接触,所有股权变更的文件都是由王世堂签署的,且现金也是由王世堂进行交付的。所以追加王世堂为本案第三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时结案。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时查清案情,特申请贵院追加“王世堂”(男汉族64岁交通局退休干部住红十月小区东一区8号楼3单元902室)为本案第三人。特此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被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xx61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原告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上,申请人与原告曾经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至今仍偶有业务往来,但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申请人部分与事实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申请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涉及原告与被申请人的订货确认单、因申请人仅仅只是中间介绍人,所以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数量、付款情况等申请人也并不知情。

现仅仅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涉案货款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和实际收货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订货确认单及__银行贷记通知中也可看出,具体如下:

__年月日订货确认单“送货地址”及“客户签字/盖章”均为__有限公司;。

__年月日、__年月(因复印件无法看清)、__年月日__银行贷记通知的“付款单位名称”均为__有限公司。

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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