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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汇报大全【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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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赋存于地表或者地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供人类开发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富集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采、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环保、工商、安监、公安、林业、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二篇】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超计划开采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八)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九)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十)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阻碍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三篇】

根据矿产的物质组成和结构特点,分为无机矿产和有机矿产;根据矿产的产出状态,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和气体矿产;根据矿产特性及其主要用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能源矿产。

可以提供或者产生能量物质的矿物。如石油、天然气、煤、核能、地热等9种。

金属矿产。

质地属性为金属性矿物,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产等。

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钛、钒等22种矿产。

有色金属矿产:铜、铅、锌、铝、锡等13种矿产。

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8种矿产。

稀有金属矿产:锂、铍、锆、缌等8种矿产。

稀土金属矿产:硒、镉等20种矿产。

非金属矿产。

化工原料非金属、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等。如。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硫、磷、钾、盐、硼等25种矿产。

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石棉、云母、水泥、玻璃、石材等100多种矿产。

水气矿产。

主要有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矿产。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四篇】

今年我矿管科在局党组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在通辽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处室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作作为全年工作主线,坚持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勤政高效和措施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把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顺利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取得了二个文明双丰收。

并有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下面将矿管科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

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

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xx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xx—xx)》。

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万元,完成治理面积亩,乡镇矿山投资万元,完成治理面积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777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

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该项目计划投资750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

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

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

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xx年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xx年年6月12日至xx年年6月22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448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于xx年年2月26日至3月7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17000元。

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目前竞得人正在办理采矿证,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拿到了采矿许可证。

整个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程序规范合理。

加强采矿权管理,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

今年延续换证的原则是“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经过缜密安排部署,各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规费的缴纳,我局依法给予办理了延续初审手续。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xx]26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xx]228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xx年12月份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组的验收。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中,我市的生态治理项目还被自治区确定为试点,将我市生态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推广。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xx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xx年度关闭煤矿名单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xx]369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方案》(通政字[xx]256号)及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霍林郭勒市煤矿关闭整合技改方案的报告》(霍政发[xx]4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采矿权设立及矿区范围划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转发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并及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国土资发[xx]3号)文件,要求涉及整合的矿山企业按照通国土资发[xx]3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目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料已经批复。

相关矿山企业正在按要求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我市现有煤矿或采区23家(不包括霍煤集团公司),通过关闭、整合重组,关闭9家,其中直接关闭3家,通过整合关闭5家。

保留15家,其中井工煤矿3家,露天煤矿12家。

到目前为止有七个煤矿(整合前是13个煤矿或采区)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完成,矿区范围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其中三家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办完,其它整合煤矿正在办理中。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通知》(通政办发[xx年]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为规范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霍国土资发[xx年]55号),我市市政府已随文上报通辽市市政府,现该方案已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等待批复。

我市非煤矿山现状:整合前,我市共有非煤矿山24家。

其中砖厂11家,砂场6家,石场6家。

按照我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将通过关闭、整合重组等方式,关闭矿山企业7家,其中,直接关闭矿山企业3家,通过整合关闭矿山企业4家。

拟单独保留矿山企业17家,其中砖厂8家,砂场5家,石场4家。

七、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认真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各项日常工作任务。

xx年十一月十日

1、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我局从2011年9月启动此项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编制完成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目前地区一、二类矿业权设置方案首个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2、根据年初工作计划,3月份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3月初及时下发了开展矿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对全地区矿法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在宣传活动中散发宣传单20000多张、挂宣传横幅35条、宣传板报50块、出动宣传车5辆,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进一步加强对探矿权巡查监管力度,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安排,1-3月对地区146宗探矿权进行了年检,通过年检合格的探矿权项目139个,不合格的数量7个(其中书面自愿放弃年检的数量3个,不参加年检的数量4个)。

4、认真组织开展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工作。

今年1月11日-13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地区矿山统计年报会审会议,对20xx年矿山统计年报进行集中会审,由于工作安排及时、督导有力、全地区273家矿山企业全部填制了矿山年报表,上报率达到100%,顺利通过自治区年报会审会议。

5、下季度工作计划:

(1)全面完成2011年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认真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

(2)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全面核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减少矿山企业少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发生,完成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

(3)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督,严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备案关,组织完成了对厅发证矿山企业提交的20xx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审查上报工作。

一、主要工作

1、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各级领导、矿业干部及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

今年,我们继续学习、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推进资源、环保、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4月份和8月份分别召开了2次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印发宣传手册近200份,有效宣传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观念。

2、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我们为了响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的号召,先后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培训3人次。

建立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网上公示、公告、审批制度。

今年,我市共办理完成矿业权转让、矿区范围变更手续16个。

3、认真开展了今年度采矿权年审工作。

从今年4月开始,对我市境内的采矿权人进行了年度审验工作,历时2个多月。

我们集中人员,对其进行了认真的审验工作,并予以注册。

在年检过程中,我们监督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3个。

今年共征收矿产资源各项规费万元,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万元,采矿权价款万元,采矿权使用费万元,采矿权登记费万元(另有由省、市收取的价款应返还我市的共万元),我市今年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受到了省国土资源厅的表彰。

4、积极做好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xx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我们本着“严字当头、质量为先、坚决彻底、全面清查”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认真组织开展了这项工作。

召开了全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检查工作会议,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此次检查的技术力量。

目前已完成22家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的检查工作(应检91家),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数据和文字资料。

对查出的问题将一个不漏的进行查处。

5、积极开展高磷铁矿专项整治“三查”工作(三查即对我市各类违法违规开采高磷铁矿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高磷铁矿勘查、开采、试验、加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高磷铁矿管理中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我们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编制高磷铁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我市三家高磷铁矿矿山企业进行了清理排查。

目前已将清理排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报告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和xx市人民政府,对于清查中发现的越权审批或变相越权审批的现象,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纠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难度较大。

我市矿山企业多为私营小型矿山企业,多数矿山企业存在台账不全,管理不规范,部分销售不开发票的现象。

我科无法准确的掌握其销售收入,无正常量化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部分矿山存在分包、私自转让行为。

证据收集难,查处难度大。

三、明年工作思路

1、强化规划龙头意识,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

(1)矿业权设置

矿业权管理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点。

目前全市采矿权设置覆盖范围已较广,矿山设置数量基本饱和,其特点是过于分散、规模普遍较小。

今后矿业权设置将以规划为标准,严格审查,确保矿业权设置的科学性。

一、对新设置采矿权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新设置矿权的规模及质量。

矿业权的设置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规划要求,市场行情,划定一定区域进行资源评价后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出让。

二、对已设置矿业权,要利用整顿和规范时机进行重新布局和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进行矿业权审批。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市正在按省和市的要求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

对于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督促矿山企业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二是严厉打击无证、越界越层采矿。

力争通过此次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全面准确的掌握我市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为我市矿业的发展把脉问诊。

通过依法行政,按规划要求,做好矿山企业关、停、并、转工作,引导矿山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

三是严格补偿费的征收。

20xx年将严格按核定生产规模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核定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并实行会审制度。

一、今年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依法供地,保障全市用地需求(数据来源于国土部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去年批次供地45个,面积为公顷,已供应项目90个,供地率为%。

(二)全年共批准用地75宗,面积公顷。

其中出让供地46宗,面积公顷,成交价款亿元,其中原农业局园林大道95号、原检察院、文峰公园西侧、原金朝包装厂等单位的存量土地规划为房地产用地后,全部拍卖成功;划拨用地29宗,面积公顷,出让供地率为84%。

按土地用途分类为:商服用地10宗,面积公顷,;工业用地25宗,面积公顷,全部挂牌出让;住宅用地10宗(华泰房地产、瑞升、庆春、恒悦等公司),面积公顷;公共设施用地和交通用地30宗,面积公顷。

(三)审批农村个人宅基地1700户,面积公顷。

2、完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该系统是国土部为加强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补、查的动态监督管理的软件之一,从土地的供应的来源、供应管理、开发利用、交易市场等方面进行监测与监管。

随时从该系统提取数据,及时向领导汇报供地率、开工率、竣工率等情况。

3、配合执法局做好武汉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检查的资料提供、查询等工作。

4、做好节约集约用地的申报工作。

参加省国土厅、xx市局组织的会议,按申报要求认真收集准备材料,配合电视台做好宣传片,最后形成三本申报资料。

二、今年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年我们科室将继续围绕“优化服务创品牌,优化资源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开展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打算如下:

1、围绕供地率开展工作。

目前,去年的供地率只有54%,我们科室将主要为提高供地率开展工作。

一是迅速将代征道路录入系统,争取做到每个批次的供地率100%;二是根据国土所提供的成交确认书等资料迅速签订出让合同,督促收齐土地出让金,上报市级领导审批。

2、认真学习国家、省市下发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规定,特别是学习好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工作,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并加强对各乡所业务工作的指导。

3、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农村建房的条件、资料、审批流程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

以工业用地为主导的节约集约模xx县市创建材料已上报省厅。

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xx市排名位于xx市第一名,考核资料已报送省厅。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五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汇报大全【实用8篇】”,欢迎阅读参考。

一、目标和内容(一)稽查1、要严格按照省、市对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具体要求,实行县直各部门横向联动和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加大稽查力度,用2年的时间,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

彻底清查我县境内存在的各类涉矿违法案件。

2、处理违法案件要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

3、处理案件要做到有始有终,对上年度立案的遗留案件,要抓紧调查取证,认真做出处理意见,结案后做好存档工作。

(二)收费1、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征收,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2、收费员认真学习各项征费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严格把握应收尽收原则,以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缴,全额入库。

(三)矿管1、按照上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矿权审批制度。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好新建矿山的办证和已持证矿山的延续、变更等相关工作。

3、对全县持证矿山企业实行档案化管理。

4、矿管工作全面应用微机办公,实现自动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5、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使国家资源得以有偿合理开发利用。

(四)队伍建设1、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加强形象建设,树立矿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3、加强队伍时间观念,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4、团结同志,增强队伍凝聚力,充分发挥团队精神。

5、把我们的干部队伍培养成为素质高、作风好、工作硬、肯吃苦的队伍。

二、措施和保证1、加

强领导层层落实,实行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保证计划实现。

具体工作要做到有领导负责,有部门承担,有专人承办。

2、成立《全面整顿个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针对今年全国性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抓实、抓细,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

3、把治理整顿工作与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结合开展,做到标本兼治。

4、设立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和举报的信箱,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5、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搞好自身建设和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矿管队伍整体素质。

6、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把绥中矿产资源管理处建设成为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矿政管理机构。

我科室20xx年度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科室工作人员齐心协力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转变作风,创新思路,依法行政,狠抓落实,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有关矿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并各项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

为贯彻落实地区、市有关矿政管理工作的精神,紧紧围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优质高效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提高矿政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经研究,特制定20xx年度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计划

一是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xx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采矿权年检工作。

二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规定,20xx年年底之前100%完成保证金缴存工作。

三是努力完成20xx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工作,在20xx年的基础上把今年的缴存金额努力提高10%。

四是加强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是定期对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进行督查,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做好采矿权延续、变更、出让工作、按照程序限期完成。

八是按时完成局领导及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九是及时上报各项材料及报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20xx年度,我科室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了我科室负责范围的业务工作,但从高标准、严格要求上来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各矿山企业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此方面的工作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还未全额上缴入库,收缴工作有待加强;

三是管辖范围内非法籽玉采挖行为依然存在,此方面的工作待进一步加强督查。

四是在正常开展籽玉采挖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巡查车辆空缺是目前最主要的问题。

对专项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弊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今后工作:

二是加大矿山日常监管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三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非法籽玉采挖治理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宣传覆盖范围。

四是望局领导及时与市政府协商,解决专项治理小组车辆空缺问题。

20xx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十六字方针,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依法行政的根本准则和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根本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进一步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不断提高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

主要目标是:服务发展更加有力,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资源利用更加节约,维护权益更加到位,行政行为更加依法依规。

耕地保护工作力争继续位居全国前列;改革工作有新进展;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总量持续下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力争部层面 “零问责”;完成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二阶段找矿目标,提交一批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基地,新增一批资源储量。

(一)完善规划计划管理。

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健全完善相关规划。

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多规合一”试点、土地利用分类完善和生态红线划定等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零星”建设用地调整联片工作。

开展全省“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和《江西省“十三五”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提高计划使用效益。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方式和差别化管理制度。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机制,适当增加土地利用率的权重因素。

完善重大工业项目、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定期调度制度。

加强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办,适时合理调剂计划。

继续开展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是规范实施试点。

进一步完善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制度,加大对低丘缓坡试点具体项目开工建设的督促力度,继续坚持低丘缓坡用地用于保障工业项目。

(二)坚持严格保护耕地。

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严格耕地保护责任。

落实省、市、县、乡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签订工作。

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入市县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二是大力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做好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完善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责任人,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一张图”管理和永久保护。

进一步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测督查,对借发展农业设施为名违法违规用地坚决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积极推进耕地占补“数质”双平衡。

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全年开发耕地12万亩以上,着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积极组织开展旱地改水田工作,建立“旱改水”项目指标管理系统,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的监管。

全面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四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

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十二五”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第三轮土地整治规划。

抓好2013年和2014年立项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完成2012年以前中央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扫尾工作。

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我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五是探索耕地保护新措施。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试点,探索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三)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统筹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等要求,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出台增加的新兴产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全面推进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继续开展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深入开展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大力处置闲置低效土地。

建立闲置用地企业诚信制度,推行用地信用“黑名单”制度。

二是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

健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完善网上交易监管机制,完善《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三是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大力推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分期供地模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

推进工业地产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四是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

推动出台《江西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暂行办法》。

完成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南昌市、乐平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更新评价,以及其他15个参评城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初始评价。

继续落实“十二五”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

五是组织开展新一周期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四)加强地质矿产资源管理。

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深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完成第二阶段各项目标任务。

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推进老矿山找矿项目和中央地勘基金项目。

加快实现我省重要成矿区(带)和整装勘查区重点矿种找矿突破。

扎实推进全省紧缺和优势矿产资源保障工程,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对煤、铀、铁、钨、钼、铜、铅锌、金、银、锂、稀土、地热等矿种前期勘查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

按照修订后的《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省地勘基金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推进省地勘基金项目实施。

跟踪督导页岩油气资源调查评价和修武盆地页岩气勘查,加快推进我省页岩气勘查开发。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六篇】

(一)抓规则,着力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力争年内出台《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

(二)抓规范,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加强规范性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抓好依法办案和案卷评查工作。

(三)抓监督,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简政放权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遏制任性检查、检查扰民、检查不公等现象。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确保出庭应诉率100%。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依法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成果。

(四)抓基础,着力夯实依法行政根基。推进政务服务规范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继续依规完善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和公开。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行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构建起政府便民桥梁。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确保持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继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依法管理水平。

(五)抓普法,着力营造法治交易环境。按照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落实好完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通过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治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加强执法人员法治培训,组织对机关干部、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举办集中培训活动,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需要,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学习,促进执法人员扎实掌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加大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消费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七篇】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在x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资源部员工关系岗实习。

在此期间,我本着接触社会,了解行业,提升自我能力的目的,在员工关系岗位上努力学习工作,使我在校内所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应用于实践中,使这些知识得到了更好的理解与运用,也熟悉了现实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体系和管理流程,锻炼了社会实践能力,这将指导我未来的学习重点和发展方向。

在实习过程中,我与人力工作亲密接触,对人力资源管理业有了基本的认识。拓展了我的专业知识和交际能力。以下是我工作的具体内容:

1.管理公司二级档案。建立电子化的档案查询,使档案的查询快捷化。系统化。

系统的信息录入与信息维护,及时更新员工信息。

3.劳动合同的存档与续签。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员工本人与部门长,在部门长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着手与员工进行续签手续。

4.日常人事变动的手续办理。日常人事变动主要有员工新进入职、离职、岗位调动和试用转正,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部最基础的人事管理,这也是在xx贸易公司实习期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5.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将请假单、加班申请单、公出单等上报相关领导签批。

在此期间,我及时高效地完成了二级档案的电子化查询工作,使得公司的二级档案有了系统化的管理。参与了电子考勤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的引进与上线,并完成了员工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其他的后续工作。及时完成了日常的考勤管理,使员工能及时享受自己的权力。按时完成了员工的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工作。按时收集分公司人力资源报表,使总总司及时了解各级机构的最新状态。完成了领导和同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准时出勤,努力工作,努力使“今日事,今日毕”,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我乐在其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向指导老师和同事请教解决,没有耽误任何工作的进展。

工作中经常会使用到办公软件尤其是excel,这使我的操作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锻炼与提升,使我能够更加熟练高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这段时间的实习,我感受颇多。有句话说得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学来的东西,终究是要经过实践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回想起自己在这两个月的工作经历,虽然有诸多辛酸,但最多的还是历练与收获。在这里,我体验到了xx贸易大家庭的温暖,同事对我的帮助使我成长、使我快乐。在这里,我收获了一个美好而充实的假期。

记得刚进xx贸易的那几天,感觉一切都是陌生和全新的。在最初的几天里,复印机不会使用,工作流程不清楚,接听电话不知道如何回答,员工反映的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一切都是从零开始,然后就是不断的请教和问,拿不定的就去找部门的同事确认。这段时间所做的事情虽小,但事无巨细,真正把每一件事情做好也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因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句话都关系到部门和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尤其是跟公司外部的人员打交道,比如接一个电话或接待一个来公司面试的应聘者,自己的言行举止都是在向外展示企业的形象和文化,哪一点做的不好或者不够到位都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

在公司实习的三个月时间里,我学到了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我知道了做人力一要有爱心、爱职业、爱员工、敬重领导。二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事无巨细,事事重要,事事都是责任。三要业务精益求精,时时、事事寻求合理化,精通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知人善任,用人有方,追求人与事结合的最佳点。四要具有探索、创新、团结、协调、服从、自律、健康等现代意识。五要树立诚信观念,诚信乃做人做事之本。

令我最受益的就是了解了在工作中沟通的重要性。无论是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项目需求的提出中,良好的沟通可以使我们的工作事半功倍,与领导同事的沟通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自己的任务要求以及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一件就是工作中,需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比如发邮件时先添加附件最后输入收信人邮箱会减少工作失误。工作中还应该注意几个关键问题:什么时间、干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所需要达成的效果。

还有一样令我受益匪浅,那就是工作中应时时保持积极的心态,用微笑面对生活。仔细也是工作中的很重要一点,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失误率。

其次,工作的时效性对于每一个人至关重要。在这段期间里,我明白了时间就是金钱就是效率,一般工作应该当天完成或者及时答复。

之后,我明白了周工作计划与总结的总要性。它是对一周工作的一个计划,可以使自己明确知道自己这周的任务,那些事自己能完成的,那些是需要配合完成的,这样就能更好的完成工作。同时。周总结是对这一周工作的梳理与反思,可以更好的发现问题。

最后,我收获了乐观积极的心态,用微笑面对生活,享受工作,追求卓越。

通过这段时间的亲身体验,感觉到实际的东西与学校学得的书本知识差距还是很大的,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是需要磨练的。可能书本上有些知识是滞后的,因为现实生活工作最接近实际,且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型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书本知识的反应和更新速度是比较落后的。

经过这个实习期的检验,也发现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还不够扎实,实际操作能力还比较差,沟通协调能力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处理能力还很欠缺。当然,在工作期间也犯过错误,如发邮件忘记添加附件,写错过员工姓名。总之,实习就是一个发掘问题、检验知识、锻炼能力的过程,关键是能找到问题的要点和解决办法,不断在错误中成长。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段时间的磨练,使我懂得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运作的基本流程,对招聘工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锻炼了实际操作能力,对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很感谢xx贸易给予的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虽然,这次短暂的假期实习结束了,但对我来说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会把这段难得的经历带回学校、带回课堂,指导以后学习的重点和方向,并进一步学好理论知识,坚持做到与实际结合,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报告大全【第八篇】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单位和个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地质监测,防治地质灾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勘查管理。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审批和勘查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提出的下列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应当经评审机构评审,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金属、非金属矿床的勘查报告;。

(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各类地下水勘查报告;。

(三)地热田、矿泉水田以及勘探区内的地热单井、矿泉水单井勘查报告;。

(四)矿种、矿产工业指标、探明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编制的勘查报告;。

(五)开采过程中储量升级,重新编制的勘查报告。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勘查资料。

第十三条准备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开采管理。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制度。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七条矿产储量的小型规模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划分标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村民为生活自用,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可以采挖少量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但不得出售。

第十九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粘土的,应当凭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已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以及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采矿范围划定后,保留期为一年。保留期从采矿范围划定之日起计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保留期内对该区域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在采矿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采矿登记前期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登记的,采矿范围不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矿产储量登记表和采矿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打井审批和采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许可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采矿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不超过三十年,中型的不超过二十年,小型的不超过十年,零星分散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不超过三年。需要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资产出售等改变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因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的污染。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任意丢弃矿产资源。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采矿行为的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所需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手续。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按照使用许可规定的用途使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不得改变用途或者非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采矿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采的,或者有效期届满不延期采矿的,应当自停采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供停采注销勘查报告、闭坑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出售矿产品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未出示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预缴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采矿权人在停采时采取复垦或者保持景观协调措施,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领回全部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及其利息。采矿权人停采后半年内不复垦或者不采取保持景观协调措施的,由收缴部门用保证金及其利息代为复垦或者采取措施,保持景观协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勘查资料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以生活自用为名采挖砂、石、粘土出售的,或者超越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采挖砂、石、粘土的,由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矿产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不如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违法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将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四)对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处罚,而不予以制止、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破坏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的《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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