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精编3篇

网友发表时间 550469

【导言】此例“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精编3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有关民商法毕业论文1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58件,判处刑事罪犯83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598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区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故意伤害、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盗窃、集资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208件,判处罪犯349人。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15件28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件,判处罪犯16人。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免刑、管制等罪犯240人。同时,不断扩大刑罚的宣传教育力度,公开审理了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905件,解决争议标的亿元。坚持平等保护、服务发展的原则,依法审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险、股东权益纠纷及股权转让等案件603件,解决争议标的8336万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审理了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案件1203件,着力将家庭这一社会稳定基石加固筑牢。妥善化解涉农纠纷,审结了土地流转、农业承包经营权、生产资料买卖等案件16件,依法促进了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及时审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435件,采取先予执行医疗费、诉前保全肇事车辆等措施,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途径解决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服判息诉。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2086件,调解率达%,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58件。去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案件,经协调和解、撤诉处理87件,较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0件,对其中106件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有效地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同时,积极开展上门普法和司法建议活动,为环保、气象、残联等执法单位进行法律讲座和培训11次,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6份,向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印送行政案件审理审查报告5份,依法规范了行政行为。去年,通过发挥行政审判作用,为我市的信达广场、老货运广场、解放路北段等地顺利拆迁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务,促进了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执行工作,缓解执行难题。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28件,执结率为95%,执结总标的为5400余万元。继续巩固“无执行积案法院”成果,开展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行为的专项治理,强化执行联动措施,全面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通过采取扩大财产查询范围、追加被执行人、限制贷款、融资、高消费、出境等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成功执结了47件典型规避执行和涉民生案件,依法对15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对20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进行“黑名单”曝光,有力地打击了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去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案件306件,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依法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强化为民司法,保障群众权益

完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发挥立案信访大厅“门诊式”一条龙便捷服务机制,化解简易纠纷290件,电话、邮寄等预约立案63件,方便了群众诉讼,促进了矛盾的快速化解。与陕西法院公众服务网和12368便民服务热线有效对接,使案件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拓展了司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和“一村(社区)一法官”便民服务功能,利用法官工作室,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放司法便民宣传手册3万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2600人次,使司法为民的基层服务平台更加顺畅、方便。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380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缴诉讼费150余万元,为困难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50人次,联系法律援助律师97人次,使普通百姓真正享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公正。

强化能动司法,促进管理创新。发挥金融巡回法庭、葡萄园区巡回法庭以及交通肇事和医患纠纷巡回法庭等各类专业法庭的作用,实行定向专门服务,机动灵活快速地化解矛盾。去年,通过巡回法庭共审理、调处交通肇事、医患、农村集资借款等纠纷160余件。发挥“少年审判庭”的优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庭前调查、庭中审理、庭后帮教等措施,尽可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发挥庭审的教育作用,对4件典型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全区科级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干部全程旁听,以案说法,警示和预防职务犯罪。发挥诉前调解的功能,对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40余户出租车主状告渭南市好运、万通、大众等八家出租车公司营运管理权之争,积极采取沟通协调的办法,最终将此纠纷妥善化解,防止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狠抓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以化解信访积案为重点,以加强源头治理为根本,对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清仓见底、一抓到底”。积极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在依法实现诉访分离、规范办理流程、完善退出机制、开展司法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集中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活动,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实行领导包案、法官带案下访、思想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因案施策、因访施治,成功化解了双王村三组与陕西陆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崇凝六组门面房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多年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促进了涉诉信访工作的大幅度提升。去年,共处理各类来信来访700余件次,化解上级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40余件,确保了重大假日、会议期间信访态势的良好运行,进京访、赴省访和重复访等问题有了明显的改观。

三、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跟踪反馈剖析制度,坚持案件质效情况逐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全年评比,实行动态监控案件评估指标机制,提高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推进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常态化,在强化精品意识的基础上,评查裁判文书885份、庭审176个,评选出优秀庭审和裁判文书15个(件),增强了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去年,我院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案件审执结的良好平稳态势,无一件超审限案件,无一件错案,无一件媒体曝光案件,各项审判指标均居全市法院前列。

加强信息建设,强化公开意识。围绕“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的思路,按照省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我院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网络管理中心,建成了上联省法院、下至基层法庭的专线通信、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的法院专网,全方位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政务管理等功能,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整合执行资源,全面提高信息化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发挥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引领作用,搭建公开平台,扩大公开范围,健全公开机制。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新受理案件全部同步录入案件信息,发放司法公开告知书7665份,网上视频直播庭审20件、图文直播5件,扩大了公开的效果。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779件,公开率达%,位列全市法院第一。设立法院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博客和网上投诉平台,定期发布法院重大审判信息,回应群众诉求和投诉。积极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新选任55名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增加至79人,全面实现了陪审人员的“倍增计划”。定期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专院校学生及社会各界群众800余人(次)走进法院,“零距离”参与法院庭审活动和了解法院,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开展“审判进校园”和“青春与法律同行”巡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以案说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去年,共组织各类法制讲课、典型案件宣判20多场次,受到了全区师生的普遍欢迎。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

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四风”问题,认真搞好规定动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开门搞活动,通过座谈调研、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共6类24项,并设立台账,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一划号销账,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深入坦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班子的团结,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公仆意识,通过党员法官亮身份,组建党员义工服务队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升了党员的向心力。去年,在班子成员中深入开展了“办理一起案件、化解一起涉诉信访案件、联络一名信访当事人、包联帮扶一名困难群众”的“四个一”活动,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不断深化司法廉洁意识教育。按照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的“四严”工作方针,狠抓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司法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四治理”主题活动,向全院干警制作发放禁令卡,明确提出八项纪律要求,自觉抵制诱惑,形成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态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司法廉洁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廉政监察员、司法巡查、主动接受监督等制度,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监督,构建“竖到底、横到边”的监督网络,防范和化解岗位廉政风险。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保持对各种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态度,深入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从严整顿院风院纪,建立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对庭审活动、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去年,因纪律作风问题,对六名法官干警进行警示训诫,司法作风得到进一步转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3篇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就到这里了,希望在民商法论文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论文选题参考2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1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运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于我过市场经济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意义。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

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

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

(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2000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

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

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

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996年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

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

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

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

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

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

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

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研究2

摘要信用原则,原本只属于伦理道德中的一类。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

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

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

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

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道德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

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

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

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

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

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情事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

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现了突发的变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

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

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

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民商法博士论文选题3

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 物权法 今世民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054-01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10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07(1).

[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07(4).

[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07(5).

[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07(3).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55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