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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员工上下班打卡规定 员工打卡管理规定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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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打卡规定【第一篇】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无论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还是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下午打卡时间界线均以中午1:00划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00以后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

四、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门经理手写书面批准要求为依据。

五、经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并需要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

六、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考勤表后附文字说明。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八、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班次内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办公室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者,由经理签批《核销登记表》,并由本人负责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

干部、职工或部门负责人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部门经理或分管经理的同意。

十一、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项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部门负责人或经理导审批后办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四、干部、职工个人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干部职工有异议的,可以到办公室查询。

员工上下班打卡规定【第二篇】

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度如果员工总是忘记打卡,那肯定态度也有问题,公司很难相信连这点事情都做不好的人能把工作做好。

目的: 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

依据: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考勤管理制度

适用: 本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制度条款: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考勤。

第三条 迟到、早退、旷职工按下列办法处理: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发10元/次薪资的处罚;

3.旷工的予以扣发三日薪资的处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3天的,均以自动离职论处,一切待遇归零处理。

第四条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3.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工三日论处;

8.漏打卡的, 予以扣发10元/次薪资的处罚。

9.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须持有效请假单或部门领导签署的放行条并做好相关登记后方可离开,否则,保安人员有权禁止外出。如有违者,按早退或旷工论处。

10.销售营业等人员因公外出较长时间的,应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日前制度相抵触的, 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配合行政部监督落实执行。

第七条 行政部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员工上下班打卡规定【第三篇】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淇滨区委、区政府和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常上下班等有关办公秩序的文件精神,结合局开展的“庸、懒、散”专项治理这项活动,确保站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对外树立起良好交通运输形象,根据站工作实际,本着以人为本和可操作性,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淇滨区委办公室淇滨办[20xx]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总体要求

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2、考勤对象

3、考勤标准

对全站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进行考勤,上级或站领导将不定期检查全站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出勤情况。

4、考勤办法

(1)全站建立日考、月报、公示、年评的考勤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需认真执行。如拒绝执行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报局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正无私,增强责任心,严格考勤、认真统计、及时公布,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如发现,按隐瞒对象的出勤情况一并同样处理。

(3)由付站长、站长负责考勤或由站长指定人员考勤,对全站人员每天到岗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备查。每天上班按国家规定上下班时间进行签到(退),确实另有工作按排不能在上班时间到站签到的,电话上必须向考勤人员报清工作安排情况,并说明具体去向,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的,必须事前向考勤人员提供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按缺勤处理。

(4)站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不管时间长短必须书写请假条经站领导同意后经主管局长审批。

(5)签到考勤结果由站负责人于每月末进行统计,报站领导审核且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考勤内容

(1)考勤内容分为:出勤、病假、事假、公假、旷工、迟到、加班、早退、学习、公差、工伤11种。

上班:按国家规定作息时间在单位根据站领导或上级领导安排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办理各项业务,清洁站卫生视为上班。

公差:因工作经局领导或局(所)办公室安排值勤、外出等公务,视为出勤。站领导应将人员外出工作去向告知考勤人员,以登记备查。

学习:经局领导同意的电大、函授、技能技术培训和政治学习的,视为出勤。

病假:因病凭县级(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休息治疗的,视为病假。请病假应首先经站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

事假:工作期间,私事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经站领导同意且报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假以小时(分钟)请的,每月一累计请假小时的总数除以每天工作八小时得出的数值的整数为请假的天数(小数不计)。

迟到:凡上班超过国家规定时间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早退:离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内离开岗位视为早退。 旷工:未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30分钟以上者或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到岗的、离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离岗的视为旷工。

加班:因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的,视为加班。如加班,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调休。

以上分钟以上不含本数,分钟以内含本数。

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 在休息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2)其他事项

1、工作人员公休、婚假、丧假、产哺乳假、参加继续

教育等不在本规定中所指的事假之列。 2、参加函授、自考等业务进修,必须持有入学、函授通知书等证明经站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站考勤人员备案,当学习和工作发生矛盾时,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3、当正常上、下班时遇冰冻雨雪天气或偶然事故等合理原因时,影响正常上班迟到的,经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且调查属实时,按事假对待。

二、惩处办法

1、迟到和早退一次的各扣现金10元;旷工一次扣50元,首先从本人日常补助中扣除,不够的扣发工资。

2、关于病假、事假事项的惩处办法,按淇滨区委办公室淇滨办[20xx]4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大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3、个人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每月迟到3次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旷工超过3天,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当年考勤有关奖励;全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

4、全年病假1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不参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

三、公休假

职工依法享有公休假。办理程序:职工休假前十天提出

申请,经站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且经局领导批准后即可休假。职工每年可申请公休假,若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若因工作需要局领导不同意休假,事假抵扣公休假。

员工上下班打卡规定【第四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项规定,希望公司职工认真严格遵守执行。

一、公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的时间标准,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有事必须请假的职工,假期两天内(含二天)的应向本人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超过三天(含三天)者须向公司经理书面申请。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

三、超过上班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者,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着,视为早退,迟到超过2小时以上者,则视为旷工。

四、处理规定:

1、职工在一周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应扣发当月5%工资。

2、职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六次)者,应扣发当月10%工资。

3、职工每旷工一次,应扣发当月5%工资,职工请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旷工达到14天(含累计)者,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对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五、确因工作需要原因而发生迟到者,应在当天内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经理解释,征得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经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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