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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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篇1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栋单元房业主
根据甲方双方共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小区,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但由于受房地产整体环境影响及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甲方实际于_______年_______月办理竣工验收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通告交房,鉴于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延迟交房违约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即实际通告交房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合计违约________天。
2、乙方同意甲方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折合成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合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共计_______元)由甲方直接交付物业服务单位。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之日起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其他违约赔偿要求。
4、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对外泄露应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万元。
5、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篇2
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深圳市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本文仅就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进行分析。
从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延期交房是准业主们最头疼的问题,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类商品房买卖纠纷。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究竟是否构成延期交房、怎样才算交房、延期交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涉及到较为专业的法律规定,作为准业主,特别是第一次购房的业主,往往不甚清楚,而开发商往往利用准业主们欠缺专业知识的弱点,否认延期或者推脱延期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
律师分析:
一、关于延期交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的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
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张小姐要知道的第二个问题。这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二是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上述最高院解释第17条三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手房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一些品牌开发商在延期交房违约金上,按照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至五计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一些,这样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对违约者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实际情况经常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已有蔓延趋势,并引发越来越多的诉讼,上海某小区曾发生过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 (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而引发群访事件。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额如果继续由开发商“一锤定音”,难保不会出现延期交房后,每天赔偿购房者几元钱的奇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经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对簿公堂,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要求开发商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或按当时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金额,赔偿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失。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房已经有3个月之久,对此,张小姐也可以选择与开发商解释购房合同。
案例简介:
当事人叶某(系化名)2015年7月购买了上海淡水湾花园的预售商品房,根据预售合同约定,他购买的5号楼为全装修、全配置、可直接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并且还有第三方(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物业增值服务-即包租,年租金标准为总房价的6%;预售合同另约定2015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后,开发商逾期交房,直至2015年10月才装修、装配完毕,通知交房;当事人与开发商协商违约赔偿未果,诉至法院,主张除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外,鉴于违约金低于实际租金之情形,要求按照租金标准赔偿实际损失。
法院判决:当事人要求增加损失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开发商除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外,另行按照租金与违约金的差额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一、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要求增加。
可见,如果《预售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低,低于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的,则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该增加的额度一般为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讲,无论违约金如何约定,违约者至少应该按照不低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付赔偿。
二、 房屋租金可以作为逾期交付的损失。
在商品房预售中,如何计算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呢?对不同的购房者而言,逾期交房可能带来不完全一样的损失。但相对于正常交房,晚交房必然造成房屋使用上的损失,这个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使用,那都涉及房屋的租金。也就是讲,如果购房者是自用的话,他要达到和未晚交房一样的状态,需要租赁相同的房屋,支付相应的租金;如果出租使用,则他将损失相应的租金。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以该同等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逾期交房的损失是比较客观和合理的。
三、 逾期交房的赔偿应不低于房屋租金。
由此可见,无论《预售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该违约赔偿均不应低于该同等房屋的租金。
目前,上海市的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往往在版本合同中拟定相应内容时,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定得较低,通常是日万分之一,按这个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往往低于房屋的租金。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交房逾期了,请核算一下-根据《预售合同》计算的违约金,是否小于同等房屋的租金;如有不足,请您不要放弃追加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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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篇3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栋单元房业主
根据甲方双方共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佰利奥体城“小区,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但由于受房地产整体环境影响及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甲方实际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办理竣工验收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通告交房,鉴于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延迟交房违约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即实际通告交房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合计违约______________天。
2、乙方同意甲方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折合成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合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共计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直接交付物业服务单位。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之日起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其他违约赔偿要求。
4、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对外泄露应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5、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篇4
甲方: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房业主
鉴于: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 元。2、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________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
通知书
》,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5、乙方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前以________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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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个人工作总结篇5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一)2007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二)甲方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三)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四)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2008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08年5月19日。
(五)乙方已于2008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六)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1、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2008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拒绝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