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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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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潘x,男,196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xx汽车制造厂工人。现住河北省xx市xx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在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调取海淀区xx村26号院的拆迁资料,包括该院落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的评估文书和拆迁补偿费用的领取情况。

事实和理由:

海淀区xx村26号院原系申请人和xx的夫妻共同财产,3月1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海民初字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该院落内的南房三间归申请人所有。此后,该房屋一直由xx管理,申请人回到了河北居住。1月,申请人在托人了解上述房屋情况时,得知该房屋已经于20xx年被拆迁,拆迁款已经被xx支取。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去海淀区房屋管理局调取相关证据时,被告知该机构只对法院等司法部门提供调查。基于此,申请人一方无法得知属于申请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数额和相关的拆迁情况。

鉴于此,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上述相关资料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xxx

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河南省xxx县司寨乡尹柳洼村2894组2号,联系电话:135xxxx4630.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成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xx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证据存放地址:郑州市花园路65号航天大厦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证据持有人联系电话:132xxxxx078(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及河南xx钢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被告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xx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致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

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申请事项:依法调取案相关证据。事实与理由:

关于一案,申请人认为需要向证人调取证据,特请贵局(院)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男, 年 月日出生,汉族,xxx市xxx居民,现住。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xx。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xx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第五篇】

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诉 一案, 因我方(原告)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书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分享的“实用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实用5篇”,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分享的“实用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实用5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分享的“实用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实用5篇”,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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