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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维护校园环境通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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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校园环境通告篇1

各学校(幼儿园):

7月1日下午,市领导孙建国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专题会议,就创城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抓好责任区建设,即12所城区主要学校及周边环境维护;二要向面上延伸,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三要创造性、主动性地开展工作。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维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既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上级安排的政治任务。各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把这项任务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压实责任,严格标准,抓好落实。要广泛发动师生、家长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工作合力,一起投身到“共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的行动中来。

二、加强教育,培养良好习惯

各学校要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教职工大会、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师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创新教育方式,疏堵结合,对于“小饭桌”等家长刚性需求明显的场所,除了建议家长尽量不要选择外,还可以引导家长选择正规经营场所、家长联合督促商家改进服务等方式,尽可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家校联合,共同引导学生自觉拒绝非法经营场所、摊点诱惑,培养文明健康的兴趣爱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强化监督,建立举报机制

一是各学校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校园周边200米“小饭桌”、歌舞厅、网吧、商店等场所的监督,确保周边环境“治安良好、卫生整洁、文明和谐”。二是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一旦发现校园周围200米以内有非法经营场所、摊点,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情况当日及时反映给市教体局。举报电话:文化市场执法大队,2210647;食安办,2211322;卫生监督所,2801071;市教体局,2212113。三是各学校要严格按照6月27日《校园安保及周边秩序检查方案》要求,做好校园安保及周边秩序联合检查工作。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20xx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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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校园环境通告篇2

为进一步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的稳定和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7号)文件精神,禁止在校内饲养家畜家禽等;养犬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将于近期再次进行校园环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二、严禁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

三、饲养的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四、饲养家畜家禽和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的教职工,务必于20xx年6月10日前自行清理。

五、请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广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校环境治理工作,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自20xx年6月11日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学校对上述行为进行清理,若违反相关条例和规定,将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重庆医科大学

维护校园环境通告篇3

为确保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学校幼儿园允许,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校园。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操场及其它设施,不得干扰和阻挠学校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堵校门及校园周边道路,妨碍学校幼儿园正常交通秩序;任何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附近制造噪音,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和饮用水源。

五、严禁在校园内聚众闹事、酗酒、赌博、涉毒、吸烟。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严禁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师生和非法限制师生人身自由。

七、严禁在校园门口和校园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钱纸、燃放鞭炮、乱拉横幅、散发传单。

八、严禁在校门周边50米内或进入校园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向学生出售“三无”食品;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违规开设网吧、电游室、棋牌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九、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翻印、出售、传抄、传阅淫秽书刊、图片以及播放、播映、收听、收看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从事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十、严禁在校园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禁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秩序;严禁在校园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及图片、视频。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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