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海洋心得体会范文 海洋天堂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
海洋心得体会【第一篇】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
海洋心得体会【第二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三、将第七十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十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十六、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心得体会【第三篇】
寒假里,一本好看的书带我走向海洋,领略海洋的神奇魅力。
我先要去寻找海洋的宝藏。波塞冬的马车速度真快呀!一下子冲到南极,一下子冲到北极。南北极是海兽的天堂,蓝鲸、虎鲸、抹香鲸先后被我超过,他们还在那里吐着水柱,云蒸霞蔚,像是在欢迎我。突然一只海豚从我头上跳过,吓了我一大跳。一路上我还遇到了16万种的海洋动物,透明的水母发着光,灯笼鱼提着灯笼帮我照明,美丽的贝壳吐着圆圆的珍珠……我在南极登了陆,在当地的“土著居民”企鹅那里住了一晚。第二天,我要去寻找植物,我找到了万多种植物,他们颜色丰富,形状各异,把海底装扮得五彩斑斓。其中还有我最喜欢吃的海带和紫菜呢。海底的矿产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宝藏,海洋油气在海洋矿产资源中独占鳌头,我去了我国东海、南海的油气田玩了一下,真壮观呀!无数机器在海上架起了平台,工人们忙忙碌碌,我就不打扰他们了。
我回到了海里,心想,海洋资源真丰富呀,难怪大家都要开发它。不知道以前的人是怎么对待海洋的。我决定利用波塞冬马车可以穿越时空的能力去看一看。我对马车下了命令:公元前!我一下子出现在一队希腊船只的'后面,跟着他们利用印度洋的季风到印度淘宝,原来人类这么早就会航海了呀!可是他们的速度有点慢,于是我又来到了14,跟在郑和的船队后面浩浩荡荡地下西洋,和他一起去探险。跟完郑和我又跟了哥伦布、达・迦玛和麦哲伦,他们都是有名的海洋探险家。人类对海洋的探险真的从没中断过。
以前的人探索海洋的资源,现在的人就无限制的开发海洋资源,我一回到现代,就看到好多渔船在捕鱼,鱼儿们都吓得东躲西藏,我赶紧去阻止他们;我又看到一艘油轮不小心触礁,把油都撒在了海面,把蔚蓝的大海染成了黑色;人们还把各种污水汇进海中,可怜的鱼儿们都没了生存的地方,大家都来向我哭诉:救救我们吧!怎么办呢?我想到了!我来到了学校里,告诉所有的小朋友,要爱护海洋生态环境,还带他们走进了海洋。
然后我命令波塞冬的马车再次穿越时空来到了未来。小朋友们都长大了,他们有的开着航母在大洋上航行,保卫国家,有的开着极地科学考察船,考察南北极,还有的研究生态,保护环境……大海变得越来越美了。
最后我回来了。开学了,我要努力学习,在未来开一家海洋旅行社,带大家一起走向海洋!
海洋心得体会【第四篇】
海洋王是一个游乐园,位于海边,以海洋动物和水上游乐项目而闻名。我最近有幸参观了这个令人惊叹的景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海洋王的经历和体会。
二、海洋动物表演。
我抵达海洋王后,首先参观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海洋动物表演。在这个表演中,海豚、海狮和抹香鲸等动物展示了它们的才能,引来了观众们的惊叹和喝彩。这个表演不仅仅是为了娱乐观众,更是为了教育人们关于海洋动物的重要性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必要性。通过观看这个表演,我对海洋动物的智慧和灵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保护海洋环境产生了更强烈的意识。
三、水上游乐项目。
除了海洋动物表演,海洋王还提供了各种令人兴奋的水上游乐项目。其中,最让我兴奋的是过山车。坐在过山车上,我感受到了高速飞驰、颠簸和自由的感觉,仿佛在征服海洋的浪花。不管是与家人一起来体验这一刺激的项目,还是与朋友一起分享兴奋的时刻,与过山车的亲密接触让我体验到了快乐和紧张并存的情绪。
除了过山车,海洋王还有其他水上游乐项目,如滑水道、游泳池和冲浪池。每个项目都可以让人们在海水中畅游、放松和享受水上乐趣。这些项目的设计和设施非常先进,能够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无论是独自一人来享受水上娱乐还是与朋友一起玩耍,这些水上游乐项目都能给人们带来难忘的体验。
四、环境保护意识。
在参观海洋王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海洋王不仅提供娱乐和休闲,还致力于教育人们关于环境保护的知识。我参加了一个关于海洋污染和塑料垃圾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的讲座,了解到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正面临的巨大威胁。这次讲座让我深思,我决定从我自己做起,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积极参与海洋保护行动。
海洋王还在园区内设立了循环利用站点,鼓励游客参与回收和垃圾分类。这种环保意识的倡导让参观者明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五、总结。
参观海洋王是一个非常值得的经历。通过观看海洋动物表演和参与水上游乐项目,我体验到了乐趣和刺激,并对海洋动物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更深的认识。我相信,这次体验将不仅仅是一次娱乐活动,它还将激发我更积极地参与环保行动,保护我们美丽的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心得体会【第五篇】
作为一名海洋球的爱好者,我最近参加了一个海洋球比赛。这次比赛给了我很多机会去探索海洋世界,并且让我对海洋球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通过这次经历,我不仅欣赏到了美丽的海底世界,还体会到了海洋球给我带来的乐趣和启发。
第二段:探索奇妙的海底世界。
参加海洋球比赛,我第一次有机会去探索海底世界。不仅仅可以近距离观察到各种各样的海底生物,还能亲身感受到大海的浩瀚和无垠。在海底世界中,我看到了五颜六色的珊瑚礁、婀娜多姿的鱼类和神秘的海底洞穴。这些景观让我仿佛置身于一个童话世界,让我对大自然的神奇之处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第三段:体会乐趣与艺术创作。
除了探索海底世界,海洋球还给我带来了很多乐趣。作为一种娱乐活动,海洋球可以让人尽情享受在水下的自由与轻松。在参加比赛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控制呼吸、保持平衡和灵活移动。这些技巧不仅让我更加安全和自信地潜水,也让我能够享受到潜水的乐趣。此外,海洋球还可以成为一种艺术创作的媒介。通过在海底潜水并拍摄精美的照片和视频,我能够将美丽的海底世界展示给更多的人。
第四段:启发与保护。
参加海洋球比赛,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海洋的美丽,还让我意识到了保护海洋的重要性。通过亲身体验,我看到了一些海底地区受到人类活动的破坏,比如垃圾和化学物质的污染。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保护海洋的决心。我决定从自己做起,增强自己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减少对海洋的负面影响,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海洋的行动中。
第五段:结尾。
通过参加海洋球比赛,我不仅拓展了自己的视野,还开始了一段与海底世界的深入交流。探索海底世界带来的乐趣和启发让我更加热爱大自然,更加珍惜海洋资源。希望将来有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保护海洋的行动中,让我们的海洋更加清澈、美丽和宜居。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为保护海洋尽自己的一份力,我们一定能够让海洋球这项运动在美好的海洋世界中继续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