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样例(优质8篇)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篇】
新保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这是第一次将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将建立保密承诺制度纳入保密管理体系之中。
明确保密承诺的法律性质
《现代汉语辞典》将承诺解释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作为物权法或合同法上的承诺,是指受邀人承诺同意邀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人做出某项承诺时,就意味着他已经订立了一项约定或合同,并许诺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或义务。
保密承诺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自愿为自己设定具体保密义务、限制自身权益,从而不使国家权利受损的书面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保密承诺书的一方是国家。基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根本前提,任何合法掌握或使用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自然人,都必须承担具体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二是在保密承诺书中,无论是设定实体性义务,还是设定程序性义务,都是服务于实现保护国家秘密这个根本目的。三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并不因承诺而产生,承诺内容只是保密义务具体化的一种形式。
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承诺不泄露接触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在国外早有立法先例。如,美国1995年的第12968号总统行政命令《接触秘密信息的规定》、法国2003年的《法国1300号部际保密条例》、英国议会1989年修订的《公务员保密法》和保加利亚议会2004年修订的《保密法》等。国外签订保密承诺的主要目的,一是使涉密人员认识到,允许其接触秘密信息表明国家的信任;二是告知涉密人员负有保守该秘密信息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该秘密信息;三是告知涉密人员,如果违反保密承诺所声明的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立保密承诺制度的意义
涉密人员是国家秘密的特殊载体,是保密管理的重点。在保密工作实践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涉密载体、涉密场所的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经验。相对而言,在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方面,分类不清、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保密承诺制度,是加强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是适应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严峻形势的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各种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加紧对我国进行情报窃密活动,窃密目标有很强的针对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领导干部、重要涉密人员是窃密活动的主要目标,必须加强重点防范和管理。
二是适应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密人员价值取向、利益追求趋于多元化;涉密人员流动加快、流向复杂,涉密主体呈现多元化,保密管理难度加大。
三是提高涉密人员保密能力的需要。目前,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涉密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工作中麻痹大意,侥幸心理严重;保密知识技能薄弱,难以应对高技术条件下保密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建立保密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保密承诺档案,有利于实现对涉密人员的跟踪管理,建立涉密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涉密人员了解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知悉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提高其保密意识,强化其保密责任,使抽象的保密法律义务具体化;有利于促使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主动过问保密、涉密单位主动抓保密、涉密人员主动学保密,推动保密制度措施的落实,使保密要求从挂在嘴上、贴在墙上逐步落实到行动上。
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近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的安排部署,根据保密管理的需要,通过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等方式,积极探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已经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保密承诺档案的保密管理问题等,这些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加以丰富和完善,逐步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规范保密承诺的内容和签订人员范围。2015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保密承诺书的基本内容必须包括:认真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离职后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违反保密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知》同时明确,机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和涉密事项,适当补充相关内容,或同时组织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
实行保密承诺制度,就要实现保密责任的全面覆盖,使所有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明确自己的保密义务。因此,签订人员是指在工作中已经或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和离岗离职(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的干部职工、工勤人员。签订对象重点是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对其他在编人员以及借调、聘用和工勤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结合涉密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纳入签订范围。各机关、单位在组织签订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签订人员的具体范围,既要避免漏签,也要避免简单的“全员签订”。
二是强化机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权,组织本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既是职责,也是法定义务。在签订前,保密工作机构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机关、单位签订人员范围,明确保密承诺内容和签订程序,并做好动员部署,使承诺人充分认识签订保密承诺书的重要性。同时,还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确保他们熟悉保密承诺内容,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签订后,要加强保密承诺书的管理,建立专项档案,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部门分别集中长期保存。对有关涉密内容的承诺书,要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管理。为切实做好保密承诺执行工作,要加强对保密承诺的监督管理,将保密承诺执行情况列入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之中,对违反保密承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制定保密承诺专项制度。建立保密承诺制度是完善法规制度,提高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这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一要按照新保密法的规定,在保密法实施条例修订中明确规定保密承诺制度,同时,研究起草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保密承诺制度的原则、签订范围,细化管理措施,规范保密承诺书样式、主要 内容、签订程序,加强监督与考核。二要把保密承诺制度作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明确涉密人员资格条件、教育培训、岗位考核、离岗管理、权益保障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等级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不同,在保密承诺书中补充设置相应的承诺内容。三要将保密承诺纳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年审制度,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违反承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审核处理,提高保密承诺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针对当前敌特窃密活动猖獗,内部人员窃密、卖密、无意识泄密案件成上升趋势,涉密人员管理缺乏量化考评和资质认证等问题,必须加强研究涉密人员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考核与评估涉密人员保密能力与素质的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建立针对涉密人员的全程管理信息系统,将涉密人员的政审、保密技能培训、资质认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统一起来;将涉密岗位的设置、涉密人员的选择、培训、使用与保密津贴的发放、人员的调配晋升等关联起来,通过科学化、信息化、系统化的管理确保接触秘密的人受控、可信、可靠。
改革开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科级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给我国涉密人员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后勤保障社会化、院校与科研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增加等,增加了涉密人员甄选与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其次,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涉密人员不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很容易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获取信息与发布信息,因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密技能和保密意识,很容易将知悉的秘密通过网络泄露出去。根据近年来失泄密事件的统计分析发现,人为窃密卖密和无意识泄密占据了绝大多数。中保委发[2015]6号、中保委通[2015]1号、2号文件通知所列举的主要失泄密事件也反映出通过网络无意识泄密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归纳起来,当前国家秘密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三是涉密人员社会关系复杂、流动性增加,面临更多主动或被动泄密的诱-惑和陷阱。
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以及新中国建设与发展时期保密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加强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是确保核心秘密安全的基础。在当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更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选人、用人,改变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任用体制,增强涉密人员的敌情观念和法纪观念,强化其保密意识,使他们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要保密、懂保密、会保密和善保密。
作为世界拥有核心秘密最多的发达国家,美国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可谓经验丰富。在美国任何一个人想要接触秘密,除了必须是美国公民,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秘密的前提条件外,还要对其家庭出身、价值取向、心理、爱好、性格、习惯、日常所接触的亲友、消费及犯罪记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只有通过这些审查,并且在签订保密协议、宣誓,经过必要的保密技能培训和保密教育后,才能接触限定范围内的秘密。即使是掌管秘密的部门首长、自己的同事和亲人,也无权获取其不应该知悉的秘密,因为其定期的行为审计和审查,以及对失泄密进行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
德国虽然拥有世界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其保密管理仍然注重以人为核心。核心秘密通过人而不是网络传递,接触秘密的人绝对不使用手机等现代通讯设备,严格的涉密人员管理措施和制度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
与德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国防部门与军队,乃至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等大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传递、处理与利用涉密信息,所采用的保密技术大多是目前成熟的商用安全技术,却很少发生严重的失泄密事件。而我们国家近年来却因网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很多严重的失泄密事件。分析原因还是在涉密人员管理上出现了很大漏洞。接触秘密的人保密意识与技能差,保密教育流于形式,保密审查与监督机制落后等,使得我们不敢使用网络但又离不开网络。
2000年前后,我国在军工企业推行“密级项目管理与岗位定密”,即“双定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但加强了定密管理,还对如何管好涉密人员提出了有益的思路:必须对涉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根据接触秘密的范围、涉密程度等因素建立界限明晰的涉密岗位,对每个岗位提出明确的岗前保密知识、技能的考核要求,并将涉密人员的保密津贴与涉密岗位紧密关联起来,使岗位管理成为涉密人员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其实,现代管理学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科学可行的理论与方法。对人员的管理不但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还要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要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将人员的选拔与素质能力评价挂钩起来,将人员的使用与岗位需要挂钩起来,将人员的激励与奖励晋升挂钩起来,将人员的培养与资质认证、考核挂钩起来,充分利用先进的标准、制度、工具科学管理涉密人员。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军事装备保密》教研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出四条可行的人防机制,即:
(一)信用评级机制
类似于银行系统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建立涉密人员的可信度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涉密人员身份、地位、工作性质、社会环境、历史表现、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感情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保密意志、立场、信念和执行力的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评,对涉密人员的可信度进行跟踪记录,并记入其档案或任职晋级的考核指标中。通过建立这样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更为系统、全面地考察涉密人员的素质,预防人为因素、主观因素对涉密人员考评带来的负面或不利影响。
(二)岗位认证机制
岗位认证的实质是为了加强对保密专职人员、核心岗位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与保密知识、技能的考核。所有接触核心涉密事项或参与核心涉密活动的人员,在上岗前,或者调整岗位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相应范围的涉密岗位资质证书。通过实施类似于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职称考试的上岗培训模式,将保密教育转变为强制性的、必须落实的一项措施,同时能够保证保密教育的效果。岗位认证可采取分级考核并颁发证书的方式,使之与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涉密领域紧密挂钩,并规定一定的有效期(如每五年重新进行一次考核),这样才能将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三)监管分离机制
责任分离是一种降低偶然或者蓄意泄密风险的方法。应当考虑把某些责任或者责任区的管理权与执行权加以分离,减少对涉密载体、文件、系统或者服务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者改动的机会。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也要充分体现管理(使用)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即接触秘密的人员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不能由接触秘密的人自己履行。现在很多单位设置的保密专职人员,往往把本单位所有的秘密事项(如移动涉密载体)统管起来,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秘密分割和最少知道原则,管理涉密事项的人如果不可靠,就会造成秘密的完全泄漏。反之,负责监督秘密访问(存取)的人员不能得到秘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制约。为了实现这一机制,必须在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上加以改进,例如建立移动涉密载体的监管系统。与此类推,对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场所等,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系统,把使用涉密网络和进出核心涉密场所的人员有效管理起来。
(四)奖惩激励机制
奖惩激励是管理学常用的机制。保密存在风险,保密人员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奖惩激励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允许接触秘密的人员,按照所允许接触的信息的秘密级别确定相应百分比的附加工资或津贴。国家权力机关、军队相关部门在进行组织变动、编制体制调整、人员晋级晋衔、立功受奖考评时,对涉密人员要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保留相应的优先权。同样,如果出现失泄密事件,确定责任后,要依据国家、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奖惩激励机制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从“要我保密”转变到“我要保密”上来。
综上所述,核心秘密的保密管理必须将涉密人员的管理放在第一位。这是因为获取、利用、处理甚至管理秘密的主体是人。虽然在信息时代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保密技术,例如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加强对秘密载体和信息秘密的保密监管与控制,但是,一旦有权限接触秘密的人出现问题,上述所有手段与措施都会功亏一篑。相反,如果能建立有效的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审查与考核体系,就能极大地弥补技术管理先天存在的不足,降低主动卖密或无意识泄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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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二篇】
为强化机要通信保密安全意识,提高机要通信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网友给大家分享关于机要通信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通信安全,确保工程建设中通信保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传真机、电话、无线电台(包括无线电话、对讲机)和计算机数据通信设备的部门应指定专人操作管理,并加强安全保密教育。传真机、电话、无线电台要建立审批、收发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谈论工程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四条严禁利用普通的传真机和计算机等通信设备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传送工程建设中的秘密文件、资料、数据。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密码电报收发、传递、归档销毁或清退的统一管理,严禁来往传真、电传明复,密明混用。
第六条不准利用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或工程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物品。凡需邮寄属于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物品,必须由综合管理部通过机要渠道办理交寄手续。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数据一律不准到邮电和社会上传真、电传、电报营业点传发。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话筒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范围和场合。严禁保密会议、内部会议使用无线电话筒录音或以无线电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讲话。
第九条对通信安全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加强对要害部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通信工作人员要学习有关保密法规,树立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不得监听、窃听通话内容,对偶尔触及秘密内容不得记录谈论,更不准外传,如有泄密,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四篇】
为加强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网友给大家分享关于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 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 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 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 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 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 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 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 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 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 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 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2、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4、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下载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5、不得在网站、网页上公开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6、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7、不得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非涉密载体处理。“一次涉密,终身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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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五篇】
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技术合作,承办部门要做好敏感项目专家、邀请渠道、合作时间、地点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实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样例(优质8篇)”,为严格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便于对外联系和做好保密工作,承担涉外活动任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涉外保密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所和公司外事部门负责归口实施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条 涉外谈判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主谈人,题目、内容一致,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等不得带入涉外交往场所。凡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技术合作,承办部门要做好敏感项目专家、邀请渠道、合作时间、地点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严禁泄密。
第五条 在对外合作中,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严禁将我方与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漏给第三方知悉。
第七条 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经批准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物品或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必须填写对外交往合作提供秘密事项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1),相关领导签批,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须到云南省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八条 有关“禁运”产品、设备的进口订货、交货、索赔、索取资料、故障修理等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严禁以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名义自行对外联系。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宾来所和公司洽谈,承办部门必须填写外来人员参观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2)制定涉外接待方案、界定接待范围、接待区域和参加人员,报外事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参观中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参观内容和范围,并严禁外宾对军工科研及军品生产或背景有军品的景物拍照。
第十条 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涉外活动,外事部门应向保密办提供涉密人员出国信息。保密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表23)、《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4)及办理相关保密提醒手续。外事部门在确认涉密手续办理完结后,再给予办理下一步出国(境)手续。出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十上条 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要求相关涉密人员到保密办进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后,有外事部门确认保密审查手续完结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境外期间,出国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严禁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利用国际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手段谈及国家秘密内容,不得用电话答复密电,凡需涉及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出国考察携带的资料、文件、物品或计算机内,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须有文字记载,并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保密办对以上涉外活动负有监督检查权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六.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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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六篇】
每一行业都有一个关于保密的管理规定,下面是本站网友为你分享的“实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样例(优质8篇)”,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
第十条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秘级分类。
第十二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三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模具图纸。
(二)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
合同。
和协议文书。
(三)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四)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二)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四)公司大事记。
(六)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七)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八)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九)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十五条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二)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三)总经办、财务部、商务审核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四)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各类设备图纸、
说明书。
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文件等。
(五)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六条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机密级: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二十条总经理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二十一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要在获准后方可进入,人走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档人员、保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条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保密环节。
第二十八条文件打印。
(一)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二)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总经办负责打印。
(三)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九条文件发送。
(一)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
规章制度。
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
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图纸的管理,确保公司技术图纸在生产、外协加工的过程中发放、回收、修改、更换、存档、保管的安全、保密和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科研、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技术图纸与相关专利、工艺、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指标、验收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
三、名词定义:
1、图纸的分级管理: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对公司的保密重要性,分为绝密、机密和一般三类。
2、绝密:绝密图纸及资料要盖上公司专用的绝密章,并编上序号,按照绝密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发放和回收的登记管理,有专人签字收发。如果出现遗失与泄密公司要依据情节的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机密:机密图纸和资料要盖上公司专用的机密章,并编上序号,按照机密的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4、一般:一般图纸和资料不加盖任何章,按照一般图纸和资料来进行管理。
1、产品图纸资料的保管及保密原则:
(1)公司图纸资料的专职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及时收集与管理公司所有的图纸、技术资料、专利,工艺文件、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控制文件、质量标准等所有涉及到公司技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同时在生产和外协需要的时候按照规定发放相关的图纸,并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图纸外借扩散,凡因保管管理不善,造成图纸丢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凡属于绝密与机密的图纸,公术资料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安全。司任何个人无权保存,必须交给公司志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任何个人不允许复制、拷贝公司绝密与机密图纸及技术资料,除非有总经理级别以上的人批准,并在专职的图纸资料管理人员备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复制与拷贝。
(4)公司任何个人,如果私自复制或拷贝公司绝密、机密图纸或者技术资料,一经发现就要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这种泄密造成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后果十分严重的,将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5)在需要修改产品图纸时,只能根据规定由技术中心对图纸进行修改,任何部门无权修改图纸。
(6)产品图纸在使用过程中因损坏、弄脏而残缺不全、字迹不清无法继续使用的,可凭旧图纸到技术中心以旧换新。
(7)管理人员若变换,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8)图纸存放的地方应具有安全性和固定性。
2、产品图纸的发放与回收。
(1)需要回收的图纸,必须按规定进行回收。
(2)产品图纸统-由技术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并办理发放登记手续。
(3)建立专用的图纸发放记录本,条目包括:序号、图号、图名,份数,密级,接收者,是否回收、日期,备注。所有的图纸对内对外发放时,都要根据地规定进行登记,并要求接收者在相关的登记本上签字。
(4)对于绝密图纸,在生产或者外协完成后,必须进行回收。这点在对外发放时就应该对接收者进行说明。接收者必须负责图纸的回收,由图纸专门管理员接收回收的图纸。并在备注中签字,表示图纸已经回收。
(5)机密图纸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回收。如果确需要回收时,必须在发放登记时,明确回收,也应该由接收者负责回收,由图纸专门管理员接收回收的图纸。并在备注中签字,表示图纸已经回收。
(6)一般图纸原则上不回收,但是发放时必须签字。
(7)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外协加工过程中出现图纸需要修改时,由资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做好修改标识和签字并标注修改日期。对于需要更换的图纸,则必须将需要替换的图纸收回,才能发放新更改的图纸。如果原图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生产或者外协加工人员,原来的图纸已经作废,如果仍然按原来图纸生产的零件所造成的损失由生产单位或外协加工单位负责。
(8)在对外协作加工时,需要提供属于公司绝密或者机密电子版本的图纸时,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并与外协加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在加工完成后回收相关的电子版本与纸质图纸,并对如果发生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的要求。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七篇】
为了规范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员工收受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管理平台及直属企业的所有员工,各管理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上交登记原则。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各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第四条管理职责。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集团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2、各平台、直属企业财务条线部门负责本单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每半年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上交、处理和积余情况。
3、公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登记和收交。
第五条未能退还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1、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需登记并上交。
各种旅游资格,凡赠送给个人的,按前款执行;赠送给集体的,必须登记后由受礼单位研究处理。
2、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必须进行登记,礼品可由受礼人处理。
3、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后,在收受之日或返回本单位后一周内,应主动上交登记,并索取《xx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见附件一)。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视同侵占,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收受礼品的市场价格或礼金额的五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和财务条线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所有上交的礼金,一律由和财务条线部门保管。
2、上交的各类礼品和其他有价证券,凡是可委托有关部门兑现的,由集团和平台财务条线部门负责兑现;无法兑现的交由行政部门用于接待、慰问等。
3、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的,经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以上事项的审批人为公司和财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礼品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由公司和行政条线部门负责人会同审核。
第十条上交和处理所得款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奖励上交礼品的员工、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责任岗。
本办法执行责任岗:为公司全体人员;。
培训责任岗: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
2、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第八篇】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银行账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真实性”,是指客户个人的身份资料、银行账号、联系信息等准确无误,完整有效,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普通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第五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关键资料完整性控制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键信息资料不完整,系统自动核保应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充告知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2)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未成年被保险人除外)。
第六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身份检验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系统应对客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设置必要的校验,确保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无逻辑错误。否则系统自动核保将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正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第七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具备可疑客户提示功能。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在t+1个工作日内自动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在犹豫期回访前完成可疑调查和资料的修正录入工作。
客户信息资料的可疑线索包括“同一电话、同一银行账号在2个不同客户的信息资料中重复出现”。
第八条客户服务部和业务支持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在分析有关情况后形成汇总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反馈。
第九条培训部应负责将投保单的规范填写要求纳入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等渠道销售人员的日常培训中,设计制作专门的培训教材与培训课件,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并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专项测试,强调客户资料真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客户服务部应协助培训部完成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教材课件的设计制作。
第十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应通过培训部组织的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的专项测试才能具备销售资格。
第十一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应当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引导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联系地址、电话等投保信息,在向公司递交投保单前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严禁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代理机构以本人、本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
除非特殊情形并依循公司内部的调查审批程序,严禁从非投保人以外的银行账户扣划缴纳保险费。
严禁利用客户的身份资料私自设立并控制客户银行账号行为。
严禁代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客服柜台应放置“请您认真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提示牌,引导客户主动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部应充分利用电话回访、客户咨询、保单保全、给付理赔以及举办客户关怀活动等方式,进行客户信息资料的核实、补正,并提醒客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负责通过系统提示、电话回访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的获取、整理和分发工作,并督促各销售渠道管理部门进行问题件的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收集及后续变更等工作。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收到客户服务部分发的问题件清单后,应立即由渠道内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疑排查,同时将问题件清单及时提供给各业务团队负责人。渠道内勤可以联系业务人员告知其可疑情况,也可以自己单独处理。各业务团队负责人应督导业务人员协助渠道内勤完成可疑排查。
渠道内勤应在犹豫期内及时完成可疑排查,以实现犹豫期内客户真实资料的及时补录。渠道内勤在进行可疑排查时应按照申请办理保全业务的相关手续取得客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亲笔签名确认,必要时还要取得来自合作机构和业务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可以排除可疑的必要证明(包括由渠道内勤亲笔签署的调查情况报告)。
分公司合规和客户服务部对可疑排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客户服务部可以根据渠道内勤的调查需要,综合考虑调查成本采取电话回访、会晤等方式帮助支持渠道内勤进行可疑排查,必要时也可以亲自开展可疑排查。
对电话回访发现的可疑排查应同时执行公司有关电话回访的操作管理规程。
第十四条对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销售误导行为 2 次及以上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或代理机构,客户服务部应对其销售的保单客户资料进行重新核查,必要时进行客户再次回访,防止客户资料不真实及销售误导问题。客户服务部应对有关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并告知分公司合规和销售渠道管理部门。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根据渠道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对以本人、所负责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的业务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考核。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告知分公司合规,并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和客户服务部应宣传推广公司提供的电话、网络、柜台等查询服务方式,鼓励客户主动核实保单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应主动向客户提示告知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的保单信息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并引导其阅读“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拔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十七条除总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外,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回答客户的电话查询。回答电话查询应先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在确认查询人为我公司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后方能提供查询服务。所提供的电话查询服务范围包括保单资料、保障利益、缴费情况、赔案(给付)信息等。
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应执行总公司电话中心的电话查询服务有关指引。
第十八条客户服务部应定期收集、了解、汇总保单信息网上查询平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总公司反馈,确保客户可通过我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提供保单资料、保障利益、缴费情况、赔案(给付)信息等查询服务。分公司it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公司客服柜台提供查询服务时应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和保险合同可查询保单、赔案(给付)、保全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工作中应遵守“以客为尊”的接待礼仪。
第二十条客户服务部应定期收集、了解公司向投保人发送的保单生效时间、续期保费缴费时间、保费到账、索赔资料审核结果、保险金领取、保单重大变更等信息告知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总公司,帮助客户及时、准确地收到总公司的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提供查询服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任何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的保单及赔案(给付)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渠道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将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性纳入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的考核中,综合运用薪酬(佣金/工资)、级别晋升、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对提供不完整或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和银保专管员进行约束和惩罚。对提供虚假客户资料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合规,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销售保单的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对拒绝提供客户真实资料或故意提供客户虚假资料的代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分公司合规,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报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合规有权对其所发现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提出批评整改意见,并提交分公司合规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梳理内部工作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对本细则施行前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实时关注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后,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发重大风险的,将依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