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问题解决工作事宜(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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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书面报告【第一篇】
县教育局关于基层反映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
为准确掌握和及时解决全县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于10月中旬分组带队深入基层学校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基层反映比较普遍、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征求到的基层提出的一些合理化意见或建议,教育局认真地梳理汇总,并逐一反馈到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站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对于因教育局工作作风导致的一些基层负担过重的问题,必须自查自纠、即整即改;对于因教育局现行的制度、规定、措施不完善或缺陷造成的一些不合理性问题,必须查漏补缺、健全完善,争取在今后工作中更加合理化地解决;对于单靠系统内部自身不能解决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力协商解决;对于目前上级政策规定难以解决基层提出的一些利益性要求,或基层存在的一些片面性认识问题,必须做好解释、引导和说服工作。现将问题与意见通报如下:
一、 教育行政管理
1.各种会议、文件、检查、活动较多,占用基层学校精力过大的问题。特别是有的科室通过飞信群、公共邮箱直接联系基层单位分管领导,文件有增无减;科室间安排召开会议、领取通知,相互间不沟通,没有统筹好;不考虑镇街下属学校多的实际,统计有关材料不给基层留时间。
2.督政与督学没有做到真正分开,教管办和基层学校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压力过大。
目前,省市督导既有综合督导,也有专项督导;方案中既有督政项目,也有督学项目。我县在设计安排县级督导时,一是将省市督导项目纳入督导重点,二是将本县年度重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在制定评估方案时,镇街政府方案侧重于督政,重在调动镇村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提高办学条件;学校幼儿园方案侧重于督学,重在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在当前阶段,督政、督学难以做到真正分开,如:学校幼儿园建设等项目,一是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调度落实,二是需要教管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三是需要基层学校幼儿园做好一些协助配合。虽然学校建设和教育投入是政府责任,但还是需要我们教育系统积极协调配合来共同推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结合上级督导方向,进一步改进设计县级督导方案,合理确定督政、督学项目,科学组织评价,重在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压力。
3.督导检查内容上,无实际意义的档案材料过多,学校只得被动应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为了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价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我们对今年的督导方案作了大的'调整和改进:突出重点工作,加强过程督导,细化评估标准,注重能力培养。同时,考虑到地域和学校规模差异,实行一个标准、分类考核。督导项目要求标准明确、导向性强,计分办法要科学合理、梯次分明、便于操作,最大限度地杜绝模糊评价和人为因素。重点评估各项工作过程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不再以材料性评估作为评价标准,减轻学校和教师负担。
下一步,为充分发挥好督导评估的激励作用,一是要科学制定督导方案,合理确定督导项目,方案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有利于提高育人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准备,减轻基层负担;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及时进行改进完善。二是要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严肃工作纪律,加大过程性督导力度,及时公开督导过程和结果,广泛接受基层监督,确保督导评估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及校长论坛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每年一次过于频繁,缺乏深入挖掘和打造;校长论坛理论性、思想性、主题性不强,很多学校搞成了工作总结。
每年一次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以此推进学校理念提升,品牌培植,均衡发展。对发现的亮点,持续关注,挖掘打造,重点培植,尽快形成品牌,提升学校品位和档次。重内涵、轻形式,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校长论坛要明确主题,每次论坛确立1-3个主题,校长围绕相关主题,畅所欲言,实行头脑风暴,激发思想火花,达到共同提高目的。
二、 师资队伍管理
5.教师职称评聘问题。职称评聘办法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体评聘办法变化过于频繁;职称聘任指标偏少,不同学段、城乡之间名额分配数量差距过大;因计划生育不能晋升职称的人员,对晋升问题的要求比较强烈,这部分教师多数在小学,人数较多;从镇街到县直的交流是热点,加之按规定参加交流人员在职称评聘中加分,这样到县直学校交流的人员,本来已经照顾了家庭,再加分不合适。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下一步职称评聘办法由基层学校自主制定,全体教职工85%及以上满意度通过后组织实施。
根据职称改革部门要求,职称评聘受设岗比例限制,高级职称高中段最高设岗比例为25%,初中段最高设岗比例为15%,小学段(含幼儿园)最高设岗比例为3%;中级职称中学段最高设岗比例为45%,小学(含幼儿园)最高设岗比例为43%。目前,在职称聘任工作中,尽量在各单位(学校)岗位设置限额内,保持聘任指标在学段间与城乡间的平衡。根据职称改革部门规定,聘任人数接近或达到最高设岗比例的单位适当减少指标分配数。
对因计划生育不能晋升职称的人员,做好有关文件的解释工作:临办字[]79号、临政发[]2号文件都明确规定: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得晋升评聘。其他系统都要严格执行以上文件。
从镇街到县直的交流问题:在城区居住的镇街教师要求到城区学校交流工作的愿望比较迫切,存在既照顾家庭又加分的问题。下一步将统筹安排城乡教师交流工作,适时调整城乡交流教师加分政策。加大农村学校新分配青年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数量,让城乡交流与青年教师培养结合起来,既解决农村青年教师的培养问题,又减少在城区居住的农村教师竞相到城区学校参加交流的矛盾。
6.教师配备的问题。教师队伍结构老龄化严重,年龄断层明显;农村学校缺少专职音体美、英语、计算机专业教师;农村中青年教师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受编制数量的限制,在上级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继续加大教师引进力度,确保每年引进100名左右的新教师。
根据各学校教师需求情况,在今后的教师引进中适当增加音体美、英语、计算机专职教师的引进比例,加大调控力度,促使镇域内师资均衡。
实施拴心留人工程,及时准确地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努力改善青年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增加人际关怀,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努力为青年教师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结合青年教师的年龄特点和特长优势,通过教学技能基本功大赛等形式,不断锤炼提升青年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推行多点激励机制,在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等方面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激励青年教师创先争优。
7.干部配备问题。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加之政府压力,造成现在各个学校校级班子成员过多,形成人浮于事的局面。
根据学校规模、类别及实际需要,按照精减高效、定岗定职、逐步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学校领导干部管理岗位及职数,对工作机构和领导职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一律不再新设或增加;对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有关学校领导干部超过规定职数或原有工作机构设置不合规定的,要逐步消化精简,调整到规定标准,逐步化解校级班子成员过多的问题。
8.表彰奖励的问题。各类比赛活动功利性太强,有的老师通过一次比赛活动就认定为教学能手、考核优秀,甚至是优秀教师,严重挫伤其他教师;教学优质课、能手评选各科室都组织,不权威,各科室的评选不统一,需整合;全县不包括幼儿园在内,共有班主任名,约占全县教师总数的1/4强,每年只评选表彰十佳班主任,名额太少,起不到激励作用。
今后要规范各类业务评比活动。对各类比赛活动,一是要严格审批程序,教育教学不需要的活动禁止举办;二是严格审核活动奖励办法,克服功利性和随意性,做到激励适度,合理高效。
从今年开始,教育局已经开始统一组织各类教学能手和优质课的评选,规范各类评优项目,做到了通知、程序、公示、公布等环节的统一。将考虑如何进一步规范评选流程、严格程序,确保此类评选的权威性。
班主任工作时间长、压力大,十分辛苦,班主任补贴又极为微薄。下一步可以适当扩大优秀班主任评选的数量(基教科原意见:建议恢复百优班主任评选)。
9.班主任待遇偏低,挫伤了积极性的问题。
班主任津贴目前的发放标准是上级劳动工作补助标准。目前上级没有新的规定,鉴于当前形势更不能多发和增发有关津贴补贴。
10.转正的民办教师家属部分的医疗保险落实渠道不顺畅的问题。其家属大部分都办理了农转非,责任田也收回去了,现在户口在教办,农村一些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也享受不到。
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教师培训
11.暑期教师集中培训、测试的问题。全县教师集中测试时大集合带来诸多不便;测试、远程研修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没有很好的与教师任教学科及教学内容结合;培训形式单一,简单的集中培训难以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教师的需求,实际效果不理想。
反映问题书面报告【第二篇】
我和姥姥及姥姥的姐妹们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去看大海。
妈妈一回到宝鸡,就顶着烈日到商场为我和姥姥购买遮阳帽、太阳镜、泳衣、防晒霜……还有旅途中需要的一大堆吃的喝的。
出发前的晚上,妈妈絮絮叨叨地给我讲了出门旅游的注意事项,让我不要乱跑、不要乱吃,还要我多照顾奶奶……我听得都有些不耐烦了。
上火车时,妈妈把我和姥姥送到卧铺车厢安顿好后,她才回硬座车厢。到了西安站,妈妈下车后就站在我们卧铺车厢的窗外送我们。我和姥姥催着她走,可是妈妈却说:“没事的,等一会你们走了我再走。再说了,你们这一去就是十天,这十天就见不到你们了……”她这么一说,我的眼泪控制不住就哗啦哗啦地流了下来,我赶紧扭过身去擦眼泪。
列车缓缓地启动了,我扭头看向车窗外,只见妈妈的眼圈也红红的。她边向我们招手边随着列车往前小跑,一直到车速加快了,她才停下了脚步。
从我记事开始,妈妈就在西安工作,我是姥姥在宝鸡带大的。我觉得妈妈就是个女强人,只把心思用在工作上,对我的'成长并不是非常关心,而且她不管遇到什么事都会一笑而过,可是今天,我看到了妈妈柔弱的一面,终于发现妈妈其实非常爱我。姥姥看我偷偷地抹眼泪,笑着安慰我:“宝贝,别哭了,我知道你不舍得你妈妈,也知道你爱你妈妈。你和你妈妈是心连心的。如果妈妈知道你在哭泣,她会很难受,你开开心心的、快快乐乐的,你妈妈也会开心快乐的。”我抽泣着对姥姥说:“那我知道了,我以后要多笑,这样妈妈就也会开心、快乐了。”
在妈妈的关心下,我和姥姥的愉快旅程开始了。
反映问题书面报告【第三篇】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反映问题书面报告【第四篇】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