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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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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篇1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10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高排放车辆目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10年1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xx)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xx)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分享的“2023年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精编4篇”,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篇2

尊敬的深圳市环保局局长:

你好!

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他就像我们的母亲一样,为我们提供着生存资源和生存条件。我们是地球的主人,我们要向善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去善待她、保护她。谁不想让自己的家园变得更美好、更漂亮呢?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式各样的机动车融入了我们的生活,有不少人开私家车上班、开货车送货,把自行车、三轮车改成小型机动车送水、送货。这些机动车的的确个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是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尾气污染日趋严重,使环境付出了严重的代价,全球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大气层严重破坏,空气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

1、深圳的上空365天有两百多天是被灰霾笼罩。

2、深圳近几年来,很少有雨滴落下。形成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是人们对机动车尾气污染不重视,对机动车依赖性强,而且每天都在使用机动车,采取不理视态度,缺少顾大局的精神。为此,特向您提出以下建议:

倡导市民选购油电混合机动车。

1、提倡市民多乘坐公交车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2、实行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特别是公务车)

3、倡导市民选购油电混合机动车。

4、坚持做到机动车尾气达标检测。

5、多做宣传工作,让市民知道机动车尾气的危害。

做为地球的主人,改善地球空气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如果从我们这个城市做起,我相信世界的每一个城市都会做到,这样全球变暖等一系列自然灾害都不会降临到我们的家园!

希望您能采纳并实施我的建议。

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篇3

裕民县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动车“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3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污染监控、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发展可持续交通,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为主,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排放总量削减10%左右,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投入运营的黄标车。

2、全县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与全国同步,对黄标车辆实施区域限行。

3、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成三级联网的机动车环保监控信息系统。

4、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污染加剧的趋势。

(二)具体任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在新疆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iii排放标准以下(不含国iii)的机动车辆。力争在2014年9月30日前,建立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要符合机动车厂尾气排放限值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派出执法人员对道路行驶中有明显污染物产生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抽检,对路检尾气超标车辆责令限期维修直至合格。

自2014年起,逐步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采用稳定工况法(asm)、重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轻型柴油车和中兴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定期进行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每条每年检测数量在10000-15000辆,确保按期完成尾气排放达标任务。

(二)严格做好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将尾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除污染物排放检测。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全县新车注册登记在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国iv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停办国iii以下(不含国iii)排放标准车辆的转入登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机动车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

(三)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地区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分享的“2023年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精编4篇”,再由县环保局审核后及时传输至地区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裕民县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部门要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不得发放环保标志及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和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燃油质量进行监督,配合商经委推动机动车油品升级工作,商经委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三)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主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事业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裕民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篇4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

(1)车辆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2)车辆排气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指定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

(3)车辆排气停放地抽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市环保局应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实施超标车信息共享制度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分国ⅲ、国ⅱ、国ⅰ机动车三类标准,分别到环保部门指定发放点领取相应绿色标志,对超过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国ⅰ标准)发放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4〃实施鼓励、强制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促进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技术水帄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并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社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市环保局应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发放环保标志,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市环保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或提请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公开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应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四)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08年7月1日起,市内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争取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成社会共同责任,列入各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机动车所属单位超标车辆达到10%以上的,要追究单位责任。各镇街应相应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可配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兼职),密切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黑烟车)进行检查和处理,将结果每月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举报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局进行跟踪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对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环保局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2010年12月31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对道路行驶车辆实行视频监控、对社会检测机构试行局域网监控,各检测和维修机构必须将检测和维修数据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主管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根据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镇街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污染防治工作和职能部门执法情况,分析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难点,协调解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应修正和完善1999年发布的《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组织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

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详见附件2),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技术研究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鼓励开发适合我市市情的相应设备。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实现检测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能。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高和增强群众责任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1〃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2〃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2:

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经抽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规定的机动车依法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未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营运许可或通过定期审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五、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

六、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而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添加车用燃料的。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8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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