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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清除合同样例(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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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清除合同【第一篇】

摘要工业化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对能源的需求,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寻求来源不匮乏的能源以分散风险是各国的重要战略。

核能自和平使用后,便成为各国的重点开发对象。

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组织重视,不时成为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

核能废弃物处理看似为一个核能使用国家内部从事核能运转的事务,然而核能废弃物处理事实上已经涉及国际事务层面,必须由国际组织间建立体制处理,以便使各国在处理核能废弃物是有所遵循,并在核能废弃物造成损害时能够负起责任。

本文从核能废弃物的概念开始叙述,再在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对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核能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外部制衡;第二,完善国家责任,国家应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第三,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第四,建立赔偿制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核能废弃物国家责任国际合作。

核能废弃物是指缔约方或者得到缔约方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将不会做任何进一步利用的,而且管制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机制和管制架构,将其作为核能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气态、液态或固态放射性物质。

核能废弃物的贮存是暂时性的,为核能废弃物的管理提供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缓冲,促使短半衰期核种衰变,降低其活性,从而减少处理时工作人员可能接受到的辐射剂量。

处置则是将核能废弃物永久的隔离弃置,又称为最终处置,但是如有例外的需要,仍有可能再取出使用。

核能废弃物由于具有放射性,处理上并不限于使用核能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必须接受国际间规范。

核能和平使用已经60余年,通过各核能使用国家核能废弃物的实际处理经验,国际间对于核能使用逐渐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做法原则,同时经过不断协商讨论,各国签订许多关于核能废弃物处理以及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公约或协议,各核能使用国家也根据自身的处理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规范。

(一)鼓励性条款过多。

国际条约不同于国内法,其内容多是鼓励性条款,实施缺乏强制性。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序言第9条明确规定其性质是“鼓励性公约”。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序言第6条也指出“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表明该条约对于各缔约国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

虽然第5条要求报告船舶为了安全而不得已向海中倾倒货物的情形,但也只能算是一种间接监督,并没有多大的强制力。

此外,国际原子能总署更是提出其法规“纯属建议性,并不影响任何既有及未来国家之间订立涉及该法规所涉事务及目标的协定”。

这些鼓励性的条款在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面前,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各缔约国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着相当的自主权,这可能导致其对自己主权的滥用,在核能废弃物处理方面侵犯他国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对受害者的不公。

更何况在具体现实中,加害国往往是一些率先进入工业化时代、具有悠久的核能使用历史的发达国家,而受害国恰恰是那些与其经济实力差距悬殊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一些鼓励性的条款来保障受害国和受害者的利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二)国家责任缺失。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并没有对责任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只在第10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

而按照《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21条的规定,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只有在没有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责任,这种国家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缺失是不妥当的。

毕竟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着国家不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以及由于诸多原因所导致的许可证持有者身份不明的情况,在这里国家实际上是应该承担国家责任的。

国际法上有善邻原则,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由于各国的领土主权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依赖性,一国其领土范围内的行为自然极易使周边的国家受到影响。

国家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私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更何况私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国际合作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危害是某一区域内各国甚至全球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单靠个别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

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应当进行广泛而密切的合作,通过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来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

而且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是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于全人类的公益事业,有广泛而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

《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只在序言中简单的提及了国际合作,虽然在缔约方第三次审议会议中补充了关于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有效地发挥行动指南应有的作用。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第9条指出应通过国际法形式实施技术合作,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但只是罗列了合作的大框架,缺少具体的实施步骤。

在核领域这样高科技的范围内,大部分的核能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仍然保留在高度的机密状态。

发达国家把持自我的狭隘国家利益,不愿意提供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又面临着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囧境,这种境况实际上严重阻碍了核能废弃物妥善处理的实现。

(四)赔偿制度不健全。

在核能废弃物处理领域,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还很不发达。

《乏燃料安全管理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和《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对于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损害,虽然在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规定,但是补救方面却仍然是空白。

虽然国家社会正面临着一个核能条约和法规越来越多的新时期,但由于受传统国家责任观点的影响,以及出于政治因素等方面的考虑,国家仍在尽量避免将国家赔偿责任的专门条款纳入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条约和法规中。

各国更倾向于通过国际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或国内法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对受害人提供赔偿。

而且,核能废弃物具有巨大危害性,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其严重性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加害国凭借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所提供的赔偿数额往往是明显不足的。

(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确保有效遵守国际公约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国际监督,为此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核能废弃物处理委员会,其有权通过修正案和议定书,采取公约需要的推动公约目的实现的任何附加活动。

主要包括三方面:(1)推动政府间的合作,唯有透过政府间的合作与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核能废弃物安全处理体系,以确保公众与环境的健康;(2)加强监管,调查各国核能废弃物处理情况并进行评估,对于违反相关的公约规定的国家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3)定期公布有关核能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及分析报告,传达先进国家关于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措施等相关资讯,以供其他国家参考借鉴。

(二)完善国家责任。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认为,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

承担国家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国际不法行为可归责于国家;(3)具有故意或过失任一主观因素。

未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并不当然引起国家责任,但是一旦发生了损害,因为导致损害的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更何况造成核能废弃物损害的私人行为中,私人的财产远远不能赔偿其所造成的巨大的损害,国家若不承担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显然是不公的。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显然不能满足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这里应实行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的国家责任,即不以过错作为评判的依据和标准,只要核能废弃物造成了他国的损害,且受损害的结果与国家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国家就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国家履行了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承担次要责任;国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批和监督义务时,行为人和国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国际合作。

在从事核能废弃物处理这一危险活动中,行为国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应相互合作,为预防、减少和消除损害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

合作既包括在损害发生前,国家间应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一个国家如果采取某一计划或批准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核能废弃物处理活动时,应根据规定将该活动可能会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告知对方,并根据对方的反馈信息对活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包括在发生损害后,有关各方就相关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并进行协商,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禁止的除外。

(四)建立赔偿制度。

公约并没有规定核能废弃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尽快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

首先,应界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含义,即核能废弃物法的不当处理所造成的生命、人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失。

其次,应规定核能废弃物损害的责任,核能废弃物所造成的事故,不论有无故意或过失,核能废弃物的所有权人除了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应规定一旦发生核能废弃物的损害事故,加害国应尽快的恢复原状,以减少损失,并应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等问题。

四、结语。

凡涉及核子反应,必然会产生核能废弃物,而其中又以核能发电过程中所产生核能废弃物数量最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核能废弃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逐渐显现出来。

核能废弃物与其他工业废弃物、人类日常生活所制造出的废弃物不同,它具有放射性,会不断产生高能量辐射,对生命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辐射又依核能废弃物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的长短,可能存在相当长时间,远超过人类的平均寿命。

如果再考虑大气和洋流等地球物理和化学循环,若核能废弃物不能被妥善处理,所含的放射性元素不仅会影响本国,还可能跨越国界,影响邻近国家,引发国际争端。

另外由于核能废弃物的放射性,和核能一样,处理上并能不限于核能国家内部,而必须接受国际间规范并在国际范围内处理。

然而面对普遍存在的反核浪声,如何理性沟通并积极化解矛盾是人们必须谨慎去探讨的。

此外,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更是重要课题,在国际法方面仍有许多瓶颈有待科学家集思广益,继续创新以及超越。

参考文献:

[1][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王彦志,王晓钢译.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林灿铃,等.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4]朱晓青.国际法.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李爱年,韩广,等.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刘超,夏清瑕,刘正,张颖.国际法专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7]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张乃根.21世纪的中国与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二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工作。

2.乙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外表清洁,且收集容器无破损并配上外盖。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禁将餐厨废弃物运回自家进行家畜家禽喂养处置,严禁将废弃物转送或卖给第三方。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将外运的废弃物转给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三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废弃物清除合同样例(优质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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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清除合同【第四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委托乙方进行安全处置,具体条款如下:

一、废物名称、收费标准:

二、包装与贮存:甲方要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与状态妥善选用包装物,包装后的危险废弃物不得发生外泄、外露、渗漏、扬散等可能污染现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运,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车辆、人员费用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合同期内危废及包装物不得随意弃置,甲方先自行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暂存;凡属于本合同内的危废,甲方须将危废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由乙方处置,不得另行处置。

三、提货要求:甲方所产生的危废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托运,甲方必须把产生废物的名称、数量如实地提供给乙方,并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危废进行装车。

四、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因生产故障或不可抗拒原因停顿,应及时通告另一方,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每次完成对甲方废弃物接收后,凭双方确认的废弃物处理交接单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废物处置费,逾期则以处置费的2‰按日支付滞纳金。

六、乙方责任:乙方是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危险废弃物经营处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及甲方环保规定,由于乙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环保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必须向甲方出示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甲方责任: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资质做任何经营项目,如竞标、买卖等;甲方在交给乙方的危险废物中不得夹带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有名称或无名称的废物,尤其不能夹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废物,否则,因此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处置危废等相关环节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和人生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五篇】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工业的不断发展。各类电子消费品越来越风靡,从而导致产生的电子废弃物与日俱增。本文就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电子废弃物名录或者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子废弃物鉴别方法和鉴别标准所认定的具有电子特性的.固体废弃物。然而工业源电子废弃物则指的是在工业生产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因为工业体系非常庞大且种类繁杂,所以其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电子废弃物的污染控制成为了企业管理和环保部门监管的首要难题。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征及危害。

电子废弃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固体垃圾,其特征是具有可利用性及对环境严重的危害性。电子废弃物的可利用性: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塑料、金属物质都是可再次利用的重要资源。严重的危害性:大多数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铅、汞、锌、铜等重金属物质对环境及人体有严重危害。其主要来源如表1所示。

表1电子废弃物污染物。

污染物来源。

氯氟烃化合物。

卤素阻燃剂。

镍、镉。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六篇】

废弃物产生方:_(甲方)。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废弃物的运输:装车与运输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装车的便利条件。

三、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前往装运。

四、废弃物由乙方装运后造成的二次污染责任由乙方负责,且处理后的废弃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六、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监管方认证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乙方经营许可证期限同步。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

八、合同履行期内,若需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九、履行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乙双方及时联系,共负应尽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部门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七篇】

废弃物产生方:_(甲方)。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废弃物的运输:装车与运输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装车的便利条件。

三、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前往装运。

四、废弃物由乙方装运后造成的二次污染责任由乙方负责,且处理后的废弃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六、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监管方认证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乙方经营许可证期限同步。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

八、合同履行期内,若需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九、履行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乙双方及时联系,共负应尽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部门贰份。

废弃物清除合同【第八篇】

乙方:

为保证二期装修工程顺利进行,今管理中心与等人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二期物业装修产生的垃圾交乙方清理,不再委派他人。

二、甲方提供电梯作为重要运输工具,不向乙方收取电费和设施使用费。

三、乙方负责从装修单位住宅中将装修垃圾清运出小区,并运往镇委允许弃放的地区,运费由乙方支付,弃放垃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在清运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操作。若乙方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负责清洁由于清运垃圾造成的不洁区域。

六、清运费定为每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元(元/m2),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七、甲方每户装修单位进场时,即支付乙方应收此户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半数给乙方,待完工验收后再支付剩余的清运费给乙方。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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