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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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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篇】

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实施细则称,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实施细则说,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全面规范【第三篇】

“规范登记行为”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条例》将明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职权与责任作为其基本内容贯穿于《条例》的始终。从《条例》的规定来看,登记机构的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登记职责,即登记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的形式审查职责和依法受理职责;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登记申请材料的查验职责;法定情形下登记机构的实地查看职责;符合登记条件时,登记机构及时准确予以登记的职责;以及不符合登记条件时,依法不予登记的职责。

二是完成登记辅助行为的职责。这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之外依法承担的登记辅助行为中的相关职责。具体包括:登记机构依法设立、制作、保管登记簿的职责;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职责;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职责;登记机构将其登记的信息及时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职责;登记机构依法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提供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职责,等等。

三是登记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般职责。具体包括:第一,办理事项公开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通知、告知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救济方式。第三,便民利民的职责。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四,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职责。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当承担虽然《条例》并未直接规定,但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职责。根据《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进行超越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例如,不得擅自将相关税费的收取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等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需要“四统一”【第四篇】

一、 登记依据的统一是前提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是登记依据的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统一至少有两个层次:一是在物权实体法层面上的统一,二是在物权登记程序上的统一。我们不能想像,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各种不动产在登记时适用各种不同的规则。《暂行条例》在程序方面做了统一规定。从规定可以看出,《暂行条例》借鉴吸收了现行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的成熟做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提炼和总结。《暂行条例》是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依据,为下一步实际开展登记工作制定了重要规矩。但《暂行条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的完成。不动产登记程序十分复杂,亟需国土资源部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化。一些技术细节,更是需要通过登记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

二、 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关键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落实靠机构。现实情况是,不同的不动产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登记。因此,要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关键。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细化、登记簿册的统一和统一的信息平台的建立,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登记机构。《暂行条例》紧紧抓住了机构统一的“牛鼻子”,明确将机构统一写入条例中。《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确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指导和监督机关。同时,《暂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从基层层面落实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行统一归口。这一规定抓住“两头”,对创建不动产登记机构体系、理顺不动产管理和登记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层面地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配合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这两个机构的设立,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在地方层面,许多地方已经设立或正在筹建统一的登记机构。相关工作也在开展。笔者认为,要落实《暂行条例》,地方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快开展职能整合工作,在市县级层面明确一个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关系密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都在一个部门,地籍管理局与不动产登记局合署办公,较好地解决了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的衔接问题。地方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时,也应该注意这一问题。

三、 登记簿册的统一是抓手

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册是实现“四统一”的一个重要抓手。登记簿的统一,既是统一登记的应有之义,又是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暂行条例》改变了现实生活中各部门分设登记簿的状况,《暂行条例》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规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

在设计统一的登记簿册时,要注意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衔接,把土地权利的登记作为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把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的登记作为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基础。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登记簿册的设计既要考虑纸质填写的需要,更要为登记薄的电子化、数据化处理创造条件。

四、 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是目标

统一的信息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信息基础,为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从而为不动产交易(包括融资担保)及更有效率的利用提供保障;二是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整合,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其他自然资源)管理等提供信息基础,为宏观调控和其他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暂行条例》设专章(第四章)对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做了规定。

《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既方便了当事人,又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了信息基础,有利于登记机关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正是物权公示的应有之义,为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暂行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这种信息的纵(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共享)横(各部门间)共享将极大地促进政府相关调控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有权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使用创造了条件。

相信随着统一信息平台的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效率,政府管理土地、房屋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科学性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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