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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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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篇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 2011-04-19 | 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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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篇2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3月16日以“国能新能[2011]92号”印发执行。

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篇3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1〕92号文发出通知,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其全文如下: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

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 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 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 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

他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 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篇4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十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二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十三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

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第十七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 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三条 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 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第二十六条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 投资概算调概报告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水利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投资概算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等。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水利造价资质证印鉴章,参加编制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概算调整说明、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相关附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内容。

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汇总表、概算表(与初设批复概算对照)、有关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等。

附件应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结算资料、相关图件等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总工办、基建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认定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变化的处理办法、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意见。

第七章 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地质灾害、超设计洪水标准的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投资概算突破初设批复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更改设计内容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及项目法人自筹解决。第四十条 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评估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级审批的调概项目,参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投资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1.项目法人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并委托编制概算调整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4.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提出调概投资的请示;

6.市水利局对概算调整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员会审批。

(二)投资概算调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关于投资概算调整的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或财政关于工程投资概算调整的自筹资金承诺书。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出具融资证明;

3.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

4.监理意见;

5.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6.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市政府对设计变更审批和投资概算调整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31日(地方法规)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读篇5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行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四条 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时,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二)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费用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四)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

由于本条第(四)项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变化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调整概算时,按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因前款

(一)、(二)项因素,及较大、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累计超过批复概算时,按调整概算报批;既有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又有政策性因素等引起的概算调整时,按重大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一次报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二)动用预备费的,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三)调整概算前进行了项目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七条 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 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部负责审批。

第九条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并对调整概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㈢ 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㈣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部;

㈤ 交通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第十条 调整概算费用应与原批复项目概算相对应。调整概算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费用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分类汇总。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概算费用项内容分类汇总。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建设成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概算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交通部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预算,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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