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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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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篇1

一、公务用车范围

1.党委领导公务用车;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

3.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规则与规程

1.办公室要做好为党委领导用车和各类公务用车的服务工作,领导提前预定的用车,要保证百分之百的到位率;临时性用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车辆到位率。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需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并经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学校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接待人员要根据来访者的有关情况安排好车辆,接待工作结束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车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5.每月进行一次公务用车的审核、结算工作。经审批人和用车人对用车情况审核无误后,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校长办公室等单位结算用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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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篇2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

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第十二条 用车范围。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

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

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1、用车预约。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局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 车辆租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用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如使用私人车辆,按照每公里元标准进行用车补贴,过路桥费如实报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岳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政府指定网点)维修。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etc结算,由办公室定期结算,原则上不接受司机凭收费凭证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月每辆10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予以调离岗位处理,如为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篇3

集团公司各处室:

现将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2007年7月6日下午18:00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交1110室。

联 系 人:毕瑞 联系电话:7216108

二○○七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机关办公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的管理,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规范办公用车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提高办公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延长汽车使用寿命。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1)集团公司车辆由行政工作处全面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

(2)集团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车辆,各处室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机动调配。

(3)公务车用于集团公司业务接待及机关各处室业务使用,其他情况不予派车。

(4)各处室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行政处处长批准(长途用车、八小时之外公务用车及节假日用车须提前一天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车队统筹安排。各处室凭“派车通知单”使用车辆。

(5)行政工作处派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物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6)司机凭审批合格的“派车通知单”出车,如遇特殊情况,行政工作处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办“派车通知单”。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出车。

(7)用车部门的随车人员不得随意支配司机变更路线,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运营成本。司机对超出派车单范围内用车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8)车队要建立行车登记制度,对行车里程、路线、车况、耗油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没有派车单擅自出车及没有按派车单目的地出车者,一经发现按出私车严肃处理。

(9)驾驶员要定期填报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等报销凭证,送车队负责人审核。对过期票据一律不准报销。

(10)公务车司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借于他人使用,不得让闲杂人员搭乘。

(11)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调配,实行“定人、定车、定位”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节假日、夜间一律不得将车开出停车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2)在工作日及值班期间,司机须在司机室待命。保证手机常开,公司电话要马上接听,更改号码后要及时通知单位。

(13)如遇车辆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行使时,司机应提前通知车队队长,以便于车辆调配。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1)根据集团公司决定,机关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不得在其它修理厂保养维修。

(2)所有司机应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范,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3)车辆如需要维修,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单”提出维修项目,经车队队长鉴定签字,行政工作处处长签字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凭单到指定修理厂,由本车司机送修。未经开“车辆维修单”的车辆,修理后一律不予结算。修理费用自付。

(4)车辆修好后,修理厂通知本车司机接车,经本车司机验收、检查合格后对所更换配件确认无误后,在修理明细上签字认可并将其交回车队,经车队队长审核并签字。

(5)司机在维修车辆中弄虚作假、收受回扣,严重违纪的将报人力资源处做辞退处理。

(6)如有重大修理事项或指定修理厂不能修理的车辆,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外出维修。

(7)车辆长途发生故障,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可就近修理,但必须有正规的发票和修理明细。

(8)车辆出车前和返回后,司机人员需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油、水、电),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小故障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

(9)车队队长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登记入册。司机因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引发机械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10)单车保养维修费用,半年或年终予以公示。

三、油料管理

(1)为了加强油料管理,进一步堵塞漏洞,油料实行统一管理,加油卡由行政工作处统一购买,车辆加油由司机填写油料申请单,报行政工作处处长批准后加油。

(2)长途用车加油,拿正规票据,经车队队长审核后报销。

(3)公司所有车辆严格按照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考核,根据每辆车具体车况,核定考核标准,实行单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误差不超过10%。

(4)里程表不起作用时,及时声明,立即修复。(5)单车油料费用视情况按季、半年、年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公示。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篇4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2.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3.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㈠ 一类用车范围

1.学校领导外出工作用车。

2.教育局领导或检查组来学校视察、检查用车。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学校领导、外事活动、聘请外单位专家以及需接待的重要客人用车。

4.财务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用车。

5.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

6.配合学校宣传和招生工作应急用车。

㈡ 二类用车范围

1.副校级以上领导外出工作用车。

2.受公司领导委托外出工作用车。

3.协作单位工作用车。

4.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用车。

㈢ 派车标准

1.3-4人以内派小轿车。

2.5-8人派格瑞斯面包车。

3.8-19人酌情派丰田中巴。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1.申请用车,必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及人数、部门、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领导签字。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2.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办公室协调。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2.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公务车及司机。

3.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字后,交办公室安排车辆。

4.办公室安排车辆时填写《公务用车派出单》,注明司机姓名、随行人数、目的地、用车时间、派车人签字等,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

员负责管理和驾驶。公务用车派出后,司机应要求用车人签字并将《公务用车派出单》交回办公室备案。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4.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5.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3.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4.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5.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沈阳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办公室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6.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再实施。

7.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2.驾驶员统一使用办公室提供的加油卡到定点单位加油。

3.驾驶员如发现加油卡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4.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批准。

5.办公室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1.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未经办公室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完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3.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4.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九、保险及年检办理

1.车辆各类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2.车辆年检由办公室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附 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2.本办法自校领导审核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常管理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 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 号〉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 , 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 , 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 升(含 升)以下、价

格 45 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升(含

升)以下、价格 35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 升(含 升)以下、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 升以下(含 升)、价格 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 升以下(含 升)、价格 20 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 升以下(含 升)、价格 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 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 80万元以内;地厅级单位控制在 60 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 45 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30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七条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 , 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 , 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 , 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 , 要从严控制 , 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 , 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 公开竞价 , 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 , 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 , 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 , 避免造成浪费。报废后需更新的 , 凭车辆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车辆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 , 确需调出调入的 , 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 , 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 , 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 , 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公务用车的 , 如无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车的 , 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由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 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 , 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超标车辆。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 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发现问题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 , 公开拍卖 , 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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