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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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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1

各市、县(市、区)老科协,区直各分会(小组);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为积极开发离退休人才资源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努力为我区实施人才兴桂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本会会员及所属企业事业团体会员单位内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领导,成立**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领导小组,由会长、副会长五人组成,负责指导工作和有关决定。主要成员由组长马继汇,成员岑鸿平、杨道华、余安邦、张国辉担任。

2、按系列成立**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由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老专家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3、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委会成员兼任小组组长,由3—4人组成,评审小组完成初评后上报评委会最后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由职称申评领导小组成员杨道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办理评审的有关事项。

二、申评的原则和要求

1、为本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评审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工作是在**老科协系统范围内开展,限于本会会员。评审不受名额指标限制,要做到积极稳妥,坚持标准进行。所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与原单位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不挂钩。若有返聘、再聘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同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2、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职称改革中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不降低评审标准。对成绩突出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但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破格条件进行。

3、评委会和评审小组的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高评工作是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认真把好质量关。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到会,方能召开。投票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复议,不得委托投票。评委委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评审情况。

5、在整个申评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老科协统一布置,统一表式,统一发证。各市老科协、区直各分会(小组)要把好第一道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正确开展宣传,动员符合条件者申报,劝导不符合条件的创造条件再申报。

三、申评系列

1、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高校教师系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4、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指导教师。

5、中学教师系列: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6、图书、资料专业系列: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7、卫生技术系列: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8、农业技术系列: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9、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10、经济系列: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四、申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必备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应是本协会会员或是本会所属企事业并是**老科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凡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应提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工程设计报告2篇以上;

4、对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的要求,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核实灵活掌握。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交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5、必须报送如下参评材料:①本人填写打印的《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②学历证书;③现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④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证明材料;⑤离退休证、老科协会员证。

五、破格晋升

为鼓励自学成才,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非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水平和能力,对照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的学历限制,放宽资历年限,破格申报评审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①荣获市级授予的劳动模范;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④获市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⑤在任职期间(三年以上)企事业管理成绩突出,管理经验被市主管部门或市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2、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取得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

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创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④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⑤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认,并在全区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3、对引进的“无人事档案”,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人员,只有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的聘用协议,用人单位提供能证明其各方面真实性的材料,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可给予其办理重新确认或申报相应职称的手续。

六、申评标准条件

(一)转正定职

1、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历学位和研究生毕业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程技术系列

1、助理工程师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者可任职。

2、工程师

①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工程师的条件: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②研究、设计部门工程师的条件:有独立承担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工作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③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①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②研究、设计部门高级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③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4、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①主持和设计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解决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的(集体项目前三名或确系实际执行主要完成者,显著经济效益指年创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下同)。

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开发方向,取得了显著成果,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③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部省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④在国际性的科技成果交流展览中获金质奖1个或银质奖2个、铜质奖3个的。

⑤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成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⑦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⑧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⑨主持起草编制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一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⑩获得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质量奖一项或省部级奖二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高校教师系列

1、助教

助教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助教:

①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讲师

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讲师:

①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③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副教授

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副教授:

①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主讲过一门以上主要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指导或为研究生讲过课,出版教材专著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②以研究为主的教师,必须完成有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1项以上,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人是前三名,在全国性或国外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创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③获国家发明、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二等奖、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本人为前三名。

4、教授

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教授:

①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主讲过二门以上主要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指导或为研究生授过课;出版教材专著两本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②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2项以上,经鉴定其中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人是前三名;

③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优秀教学成果或者优秀教学一等奖,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本人为前三名。

(四)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1、助理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助理讲师:

①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讲师

讲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讲师:

①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4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③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高级讲师

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任高级讲师:

①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②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对在教学工作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五)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1、助理讲师

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二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四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者可任技工学校助理讲师职务。

2、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

①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的工作;

②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③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3、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

①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能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能指导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②能熟练地担任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一年以上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或具有四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验的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独立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掌握本工种(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者。

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四年以上,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学理论的教学工作;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教学中有较大贡献者可任职。

6、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熟练地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有独特、高超的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或在实习教学中成绩卓著;掌握一门外国语者。

(六)中学教师系列

1、二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它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评二级教师:

①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②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③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一级教师

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评一级教师:

①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③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3、高级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评高级教师:

①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②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七)图书资料专业系列

1、助理馆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一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助理馆员的职责。

2、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两年以上;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三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者,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和其它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馆员的职责。

3、副研究馆员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译著,根据工作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副研究馆员的职责。

4、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者,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较高威望,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研究馆员的职责。

(八)卫生技术系列

1、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评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②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③借助工具书,能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④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主治(主管)医(医、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评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①熟悉本专业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②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③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④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师)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3、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医(药、护、技)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果,能指导和培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工作成绩较突出,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有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刊物或经验总结2篇以上。

②有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医(药、护、技)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主任医(药、护、技)师:

①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能善于组织指导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工作成绩突出,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部级医学类刊物或经验总结4篇以上。

②有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能力,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九)农业技术系列

1、助理农艺师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农艺师。

①能适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②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农艺师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业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具备下列①⑤条及②③④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农艺师。

①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③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④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⑤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3、高级农艺师

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凡具备下列①⑤条及②③④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②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③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④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⑤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4、推广研究员

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有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发表过主编公开出版省部级以上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过不少于10万字学术著作的作者。

③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④主持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省部级鉴定通过,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全国星火奖一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或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重奖的主要贡献者。

(十)科学研究系列

1、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评研究实习员:

①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②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③能阅读一个语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2、助理研究员

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任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评助理研究员:

①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地掌握本门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

②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③能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对从事不同类型研究工作的人员,外文要求可有所不同)。

3、副研究员

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副研究员:

①有主持和完成1个较大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经历,并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个以上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②在国内外本专业重要刊物上以主要作者名义3篇以上,其中1篇是第一作者;或撰写了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技术报告4篇以上,在本专业科学研究中有突破性的成果。

③具有本学科系统的坚实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有指导和培养硕士生和中级科技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4、研究员

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研究员:

①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有主持和完成2个较大课题的研究工作经历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③在国际、国内著名刊物上以主要作者名义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是第一作者,或撰写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4篇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内有突出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④是本专业学科的带头人,能指导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具有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和科技人员,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十一)经济系列

1、助理经济师

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4年以上者。

2、经济师

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2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4年以上者。

3、高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高级经济师:

①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开发方向,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含社科)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国内外本专业重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撰写了具有实用价值,有新意已出版的专著6万字以上;在本专业科学研究中有获市厅级以上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申报、推荐及受理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交所在单位分会或市老科协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时,除本人姓名用笔填写外,其余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

2、单位审议推荐小组(各市县老科协、区直分会)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评语。

3、申报材料每人一式二份,在今年10月底前,送交**老科协职称申评工作办公室,整理后送评委会评审。

4、申报人在交申报材料的同时,本协会民营企事业人员申评高级的每人交评审费用500元,中级的每人交400元,初级的每人交300元。离退休人员申评高级每人交400元,中级每人交300元。其中按每人100元返回上报单位(负责推荐审核的区直分会或市老科协)作开展此项工作之用。

5、参加本协会的民营企事业人员申评技术职称,由个人向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再由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统一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服务民营企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初审,然后提交**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评审及审批

1、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专业)组,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

2、对照相应系列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各档次职称规定必备学历资历条件和破格晋升条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

3、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搞复议。

4、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

5、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经**老科协专业职称资格申评领导小组批准,由**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行文公布,并发加盖钢印的职称资格证书,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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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2

四川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在省农机局,负责全省农业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部分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高级职称每年评审一次,中级职称每两年评审一次。现将我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全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体系

二、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及评审范围

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川I职改[2000]37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干部职工根据条件可以申报任职资格;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无确定身份的各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系列已取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按文件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产品储运与加工、农业环境工程、农业水土资源利用与整治、农村能源工程等六个专业。凡从事上述专业的技术推广、使用管理、科技研究、生产制造、技术培训、技术监督、安全监理等的中级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农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三、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具备博士学位二年以上,或硕士学位四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或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或省优秀专家称号的获得者.或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或省部级星火奖一等奖项目的评分贡献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一本(五万字以上)等,均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它申报条件可参照川1人职(1998)15号文件。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程序

五、答辩的有关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不具备规定学历;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越级晋升:评委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学识水平、该职务要求的基本技能以及本专业国内外动态等.并通过答辩核对有关情况。答辩结论为:优秀(有效期三年)、合格(有效期一年)、不合格(不能参加本次评审)。

六、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外语条件按照川I职改办(1999)53号文件执行,农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分为:正高A级、副高B级、中级C级等,该文分别规定了外语免试、暂不作要求、考试必须合格及降低一个等次要求的各种条件。外语考试的有效期:A级4年,其余均为3年。考试不合格者.先评后补人员可作为下一年度考试前评聘职务的依据。

七、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报人员必须报送材料如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一份;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任现职以来业务自传各l5份。上报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论文著作一至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最高学历证明、外语成绩证明、计算机成绩证明、现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业绩贡献公示。

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和个人任现职以来业务自传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技术水平、主要业绩等,要求观点明确,文字在1000字以内.由推荐单位负责撰写并加盖公章。

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3

根据《教育部职称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职务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这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依据。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体制:第一,国家教委负责总体指导;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地的评审政策;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高等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第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职院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相关职称评审工作。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中,第一步是由学院按一定名额比例,学校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评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行政部门进行职称授予。这里先分析一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这一职称评审主体的问题,如果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那么其评审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权,职称评定就是行政职能的完全实施过程。由于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主体性质是自治团体组织,但实际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这里的委托行为实际意义就是行政授权行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乱运用的根源。但是从法律上认定这种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体的权力来源,不难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实际意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评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更明确的就是行政行为。教师职称的评定实质就是明确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组织或高校自治团体对教师资质的一种认定。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属性分析

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根据职称评定行为的整个评审过程和这个过程中评审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鉴定。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属性

从各级职称名额的确定、评审申报条件,被评审“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学院行政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评审专家学科结构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程序,学校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的民主投票权、最后院务会对选出人员的确定、合格人员上报省教育厅评定、职称授予和认定。这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给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例来操作的,其实质是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代表省教育厅行使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有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脱离了指导的属性。评审主体做出的是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国家统治层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公务。行政主体依评审条例或省级会议精神将其行政意志通过语言、网站公告、文字、符号等具体的行动来告知相对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一旦取得相对应的职称,一旦授予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因此判定获取职称的这一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职称评审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属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后,评审结果都会按时地公示,授予相应的职称聘书,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门授予而产生与此对应的授权、行为能力和与职称相对应的相关待遇。该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为都与其职称的高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因行政部门授予的职称具有证明力,是整个教师群体中明显的身份认知。如果教师在职称行为受侵害时受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同样职称一旦授予,该教师也承担义务,服从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对其与职称有关的行为的管理,职称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职称的变更或消灭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判定这获取职称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三、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教师权利保障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围的不明确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受案范围分析,那么哪些纠纷属于这类纠纷?在这里从“双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高职院校”三个关键词方向来界定。也就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方面的纠纷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围。界定厘清哪些纠纷是属于“双师型”教师被侵权的行为类别可以节约法律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方面上,宪法、教师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中都有涉及对教师权力的维护,但具体可依据的相应法条缺失,试用准则模糊、混乱。例如《教师法》和相关规定,教师权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和仲裁两种,但《教师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申诉、仲裁、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等维权途径不畅通。

(三)现有维权的方式滞后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具有自身特殊性,这里包括“双师”身份的认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独特性,要求此类教师职称评定时要有专门的适用标准,既要在同专业“双师型”教师之间评定时有区别,又要在全校的各专业教师职称评定时有其合适的区分标准。“双师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发展,属于新事物,教师职称评定中由于评定条例自身的落后、维权途径的单一滞后,都给“双师型”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因此这些新问题需要救济途径、救济方法和评定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协调发展。

(四)科学救济程序设计的缺失

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混乱。在横向程序上,由于对教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具体权限的划定不清,具体法律适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设置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调查、答辩等事项时,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诉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势必存在随意性,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而且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和被申诉机构完全是“背靠背”。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受理纠纷,实施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救济的程序设计

(一)明确受案范围

在此要解决纠纷的类型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这一主体的,所以要明确“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类型,也就是受案范围。

1.“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性类型纠纷

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对评审的资格审核程序不满;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制度不合理;利益相关评审专家、服务人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提出异议制度;评审程序中出现选票公布程序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科研成果评判送审程序不透明、不科学;对“双师型”教师的评审条件与其他教师项目没有评审制度上的明确区分;不同学科评审程序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参与评审专家专业资质不够或不同学科专家比例不科学;公示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选票制度不科学造成人为操作可能;对同等情况下教师的评审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规定以外;变相限制教师的申报职称人数;不同学科之间的教师申报名额比例分配不科学;高职院校学院内部评审程序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直接由行政部门以发文形式确定等。

2.“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实体性类型纠纷

“双师型”教师发表的核心论文、非核心论文、论文影响因子等有关论文评价认定引起的纠纷;学校设置门槛限制“双师型”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双师型”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分配的比例不科学;“双师型”教师年终考核、学期考核引起的纠纷;对不同国家机构组织的奖项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有关出版专著、合著、创作作品、专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等级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进企业做访问工程师时所产出成果的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主持或参与部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及课题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不同系部”双师型“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等级引起的纠纷;学术报告水平层次认定引起的纠纷;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级评定引起的纠纷;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和考核优秀评定中不公引起的纠纷;教师带学生参赛不同等级的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教师做访问工程师、指导社团数量的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二)程序设计

1.申诉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申诉制度。设置申诉救济渠道、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定申诉程序,并在学院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这个通道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有纠纷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数量、由教师代表提名相关专业的异校“双师型”评审专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监督,确保纠纷解决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在有效的信息平台上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纠纷当事人向教育行政机构的申诉。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应该设立相对应的受理部门和处理机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这样的部门,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受理部门和人员与高职院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领导和领导之间是否有默契,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和运行也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两者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学设置,公开、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建议现有的机构的人员设置应选择第三方辅助机构构成,应该从教育行政各部门抽掉各负责人与本地区或异地相关专业的教育专家共同组建,对纠纷进行民主合议,全程采用公开旁听制度。这里为了维持解决纠纷成本,纠纷提起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将保证金制度化。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中的“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高职院校是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职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高职院校享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当“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权利受到学校有关行政裁定行为侵犯时,可依法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这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出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问题的纠纷和申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教师仍对处理结果不满的案件等。

3.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

作为最终救济方式的设计,采用了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的方式,即无论行政相对方采用了哪种方式都是对此最终的裁定。

第一,仲裁是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调解,做出判定或者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应该是解决职称评审类纠纷的首选,职称评审要求的专业比较强,涉及方面多,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官也是稀缺资源,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能独立、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议组建教育仲裁组织,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自主性、非营利性、非官方性质。其运营的方式通过供应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教育仲裁服务、机构自身向高校等相关市场需要者提供服务以及通过社会或企业募捐、赞助等方式来维持运营。做到财务和服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双师型”教师在进行职称评定向该组织申请仲裁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金,防止发生乱申述、无理申诉等现象。在非营利性组织建立纠纷专家库制度,每次处理纠纷时都给予相应的经济费用和根据每次纠纷解决的情况建立解决纠纷专家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透明的监督体系,相关专家一经被举报,情况属实便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得采用。同时在这个仲裁委员会中要建立一个辅助机构,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中立的。人员构成应该由两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同级别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起到监督仲裁作用;第二部分,是各学科的同行专家组成。起到对相关专业性仲裁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作用。仲裁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民主合议迅速处理纠纷;当教师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进行选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本次仲裁是一裁终局。

第二,司法救济制度。

将调解制度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如果调解无效就按案件的性质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针对“双师型”教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司法救济在法律层面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教师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来作为纠纷适用法律法源提起维权诉讼。特别指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高校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只是不合理,而不违法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且还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比如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其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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