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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流产的法医鉴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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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流产的法医鉴定篇1

关键词上颌骨额突骨折;影像学;法医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r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59—0

2近年来。随着ct的广泛应用。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笔者就我市l998—

2003年22例上颌骨额突骨折进行了法医学

统计、分

析。

一、资料

(一)一般情况

本组22例中,男20例,女2例,年龄2l一65岁。

致伤方式有:拳击(15例)、棍棒伤(2例)、砖块伤(2例)、脚踢(1例)、铁锹拍击(1例)、啤酒瓶伤(1例)。临

床表现为:颜面、鼻部肿胀,鼻根内陷,呼吸不畅,部分

鼻部检验未见明显外伤。

(二)扫描方法

本组均行鼻部侧位x线检查和鼻部ct水平位扫

描(以cm线为基线,层厚2 mm细描),其中l0例行

副鼻部冠状扫描。

(三)影像结果

本组鼻骨侧位片均未检见额突骨折;ct水平位扫

描均可检见额突骨折(见图

2、图3),其影像诊断结果

见表1.本组中单纯性额突骨折5例,复合性额突骨折

l7例。占本组77.3%,其合并,}i折情况见表2。鼻骨冠

状扫描见鼻骨骨折1例,但鼻区冠状扫描未见上颌骨

额突骨折。

表1 上颌骨额突骨折的部位、形态及骨折方式分布

表2 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发其他骨折情况

合并骨折 例数(%)

鼻骨骨折

鼻中隔骨折

眶壁骨折

鼻颌缝分离

上颌窦壁骨折

二、讨论

(一)解剖位置

上颌骨额突位于上颌骨上端。额骨、鼻骨及上颌骨为

直接支持外鼻的骨骼。鼻骨外侧缘略呈锯齿形,全长

与上颌骨额突相接。 j鼻骨保持鼻梁的高度,上颌骨额

突决定鼻背的宽度。

(二)骨折成因

上颌骨额突与鼻骨、额骨系骨缝连接区,此为着

力薄弱区。[21另外,作为外鼻组成骨,其外鼻位置暴露,在较大外力作用下易发生骨折。本组资料显示上颌骨

额突骨折均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值得注意的是,额

突骨折中以复合性骨折较多,单纯性骨折较少,经统

作者简介1靳海涛(1976一),男,河南省濮阳市人,港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及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

tel:+86—393-8926046:e-mail:hnpylinwei@l26.com。

一 ~一

· 142 ·

计本组中复合性骨折占77.3%,此现象与上颌骨额突的解剖位置及毗邻关系相关。根据力的传递与应力原

理,笔者认为上颌骨额突骨折与其外力的角度、部位

及强度有关,当外力发生在鼻部正前方易造成鼻骨骨

折:外力发生在鼻部侧上方常出现上颌骨额突的复合骨折。据统计,外伤性上颌骨额突骨折受力部位多位

于鼻部侧面上方处,复合骨折中以合并鼻骨骨折最为

多见,占45.5%;其次为合并眼眶壁骨折,占18.2%,合并眼眶部骨折主要是由于眼部骨性眶内侧壁、眶下壁的中1/3极为薄弱,当眶周(鼻部侧上方)软组织受钝

性外力打击时,作用于软组织的压力可转化为液压,致眶内压增加,使眶壁破裂,产生爆裂性骨折。[31此外,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占9.0%,合并上颌窦

壁骨折占4.5%,合并鼻颌缝分离占18.2%。当外力作

用在鼻部侧下方(即上颌骨额突的根部)易出现单纯的上颌骨额突骨折,本组中单纯性上颌骨额突骨折占

22.7%。

(三)法医f 床学鉴定

1.临床特征:上颌骨额突骨折临床表现以局部软

组织肿胀、疼痛、鼻出血为主要症状。[41单侧上颌骨额

突表现为鼻梁偏斜,呈歪鼻畸形,向内侧移位者,局部

塌陷,压痛明显;合并鼻中隔骨折者,鼻部肿胀,鼻腔

内积血、鼻塞。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区别为:鼻

骨骨折主要表现为鼻梁的下塌和偏斜;上颔骨额突骨

折则呈现出鼻背的下陷,肿胀明显,且往往患侧通气

不畅。当鼻部损伤且出现上述临床表现时,鉴定中应

注意上颌骨额突的影像学检查,以防漏诊而出现鉴定

差错。

2.影像特征:x线检查是鼻区外伤的常用检查手

段,使用轴位投照法可以观察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

骨结构,5但因面部其他骨性结构和软组织影的干扰,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且操作繁杂,适用人群局限,所以无法普及应用,而鼻

部侧位x线检查因双侧上颌骨额突骨质的影像重叠

无法分辨,故x线检验对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发

现率极

低,常易漏诊,本组x线检查均未见额突骨折。而鼻区

ct水平位扫描可以清楚显示上颌骨额突骨折和错位

程度以及合并其他部位的骨折情况,为临床正确诊

断、及时治疗和法医学鉴定提供依据。鼻部冠状扫描

因部位及角度问题阳性率不高。基于此,笔者认为鼻

部ct水平扫描为诊断及鉴定上颌骨额突骨折的首选

验方法。另外,因上颌骨额突与鼻颌缝的位置及细

微结构不易分辨,极易误诊,应注意鉴别,鼻颌缝为双

侧对称(见图1),而上颌骨额突骨折常为单侧,仔细分

析不难做出诊断。

3.损伤程度判定: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行)》对上颌骨额突骨折未作明确规定,但随着ct扫

描的普遍应用,对鼻区外伤后出现鼻背下陷、鼻腔通气

不畅者,经鼻区ct水平位扫描,上颌骨额突骨折发现

率明显增加。笔者基于上颌骨额突系上颌骨尖部,参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3条规定定为轻伤,鉴

于条款制定的时限性,考虑到伤情鉴定的平衡原则,笔

者建议将上颌骨额突骨折作为一单列条款,对上颌骨

额突骨折且伴有明显移位、成角,且明显影响鼻部外形

或通气功能的,或需经手术复位的定为轻伤。

参考文献

[1李宝实.鼻的解剖.鼻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27

[2周树夏.颌面颈部创伤.创伤医学丛书.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71

[3范先群.眼眶爆裂性骨折的发生机制和临床表现,临床眼科杂志,1998,(1):66

[4吴博亚主编.五官科学.第3版.北京:卫生出版社,1999.67

[5上海第一医院.x线论断学(2).第1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8.849

(收稿:2004-03—29。修回:200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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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流产的法医鉴定篇2

摘要外伤后流产的案例在法医鉴定工作中屡见不鲜,而外伤与流产之间的关系及外伤的参与度问题常常

是案件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流产受较多因素影响,尤其是早孕期发生率高,另一方面案情具有复杂性和待推定的特

点如外力未直接作用于腹部,外伤轻微通常不至于引起流产、流产儿出现畸形,案情不确定或资料不完整等情况给

外伤后流产鉴定

带来一定难度。通过对证实已孕、外力作用方式作用机制、伤后症状体征出现的时间特点、孕妇自身

流产史及病理基础、流产物病理检查相互佐证分析流产与外伤的关系,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外伤;流产;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s15—0

4forensic assessment of correlativity between trauma and abortion.guo shao币ng,chen xiao-gang,yi xu响et

a1.school offorensic med&ine,sw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4

1abstractthe cases about abortion after trauma occur frequently,in which relation between trauma and abortion

an d tlle contributory of trauma are often the focus in tlle forensic medicine identification. the medicolegal expertise be—

comes more dificult because many fact0rs influenced abortion,especially the high rate in the first trimester,and the details

of cases or nondetailed data an d so on. it can sive an reasonable conclusion by analyzing an d each other proving

pregnan cy,the mechan ism of force,the interval of symptom of abortion after trauma,the pregnant woman own factor,pathology examination of apoblema.

key wordstrauma,abortion,forensic assessment

mattox报道妊娠期外伤的发生率为5%,[11妊娠

期外伤轻者可致孕妇流产,重者导致孕妇及胎儿损

伤,甚至死亡。法医学实践中,严重外伤导致孕妇、胎

儿损伤甚至死亡的,相对较易鉴定。而外伤后发生流

产时对外伤与不良结局的关系进行鉴定却显得极为

困难。这是因为,流产的病因复杂,孕妇自身因素、胎

儿或胚胎因素、外伤因素等均可能造成流产,常常是

多因素混杂,且检案实践中,经常遇见外伤记录不

详、治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证据搜集、既往孕产史不

详等状况。干扰了外伤与流产关系的判断,加大了鉴

定的难度。在该类鉴定工作中,第一手证据资料的制

作和保存对于后期的伤病关系鉴定至关重要,目前

有关涉及纠纷案例如何制作和搜集有关医学资料用

于鉴定外伤与流产之间的关系尚无系统文献报告。

本文复习相关文献,结合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经

验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一、妊娠生理与法医临床学鉴定

妊娠起始于受精卵的形成,胎儿发育以4周为

一个孕龄单位。受孕后称孕卵或受精卵,妊娠8周末

称胚胎,为胎体主要器官分化发育时期。从孕9周始

称为胎儿,是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时期。若妊娠在28周前终止,胎儿体重少于1000 g,身长短于35 cm

者称为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为早期流产,发生

于妊娠12—20周为晚期流产。与临床检查有关的各

孕龄单位特征如下:

4周末:可辨认胚盘及体蒂。(形态)由于此期胚

胎体积小(约0.7—0.8 cm长,1 g重,无颈部,头和尾

相连接),难以辨认,所以此期的妊娠诊断大多依赖

孕妇体内激素水平的改变及由此引发的临床症状和

体征,如早孕反应、黑加征等。发生在这一时期的流

产争议,

外伤致流产的法医鉴定篇3

关键词外伤性流产;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

f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95—0

2外伤性流产在法医鉴定中偶尔遇到,但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文作者收集1995—2005年42例外伤性

流产的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探讨外

伤性流

产的机制、特点及其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资料

一、临床资料

42例伤者均为育龄女性,年龄21—35岁,平均年

龄25岁,其中25岁以下伤者26例(占62%)。42例伤

者均有较详细的相关病历资料记载。资料显示:均有

明确的停经史,均经hcg试验测试呈阳性反应及次

数不等的b超检查确诊为妊娠,受伤前b超检查均未

见胚胎发育有任何异常,子宫大小及胚胎生长与孕周相符,孕7~21周不等,其中早期妊娠(12周内)为38

例占90.5%;42例伤者均身体健康,无贫血病容。妊娠

期间无性传播疾病、感冒发烧及误服药物史,无妇科

疾病史。此次妊娠前无流产经历。无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如染发、家中装修及医院药房t作等经历。夫妻双

方无家族性遗传病史。

此次流产前均有明确的外伤经历,身体存在程度

不同的损伤,其中36例于下腹部、会阴部及外生殖器

检见局部擦伤及挫伤。4例性暴力案件巾3例为被强

奸,1例为家庭暴力。受伤后当口及数et内出现下腹疼

痛及阴道流血。其中3o例为先兆流产经过保胎治疗

3日~2周无效发展为难免流产,l2例去医院治疗时即

诊断为难免流产。42例伤者妊娠产物均经过病理检

验,检见绒毛、蜕膜组织、胎囊或胎儿。42例伤者均无

感染及失血性休克等严重的并发症。

二、法医临床检查资料

42例伤者均为钝器致伤.其中拳击伤13例,脚踢

伤l2例,摔跌伤6例,棍棒伤及金属类钝器伤7例,性暴力4例。伤后鉴定时间为受伤当口至1个半月不

等。42例中4例(9.5%)因受伤2周后做法医鉴定检查

时未见明显损伤外(病历资料有会阴部及身体其他部

位损伤记载),余38例(91.5%)除存在身体其他部位

损伤外,35例(71.4%)于下腹部、会阴部及外生殖器还

检见局部擦伤及挫伤。因条件限制,法医未能直接参

[作者简介]汪隽(1968一),男,辽宁岫岩县人,学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临床法医鉴定t=作。

·

与对患者进行妇科检查,主要参照妇科医生记载及一

些客观检查指标。

讨论

一、外伤致流产的机制

文献资料表明,当胚胎死亡后,底蜕膜出血。继而

绒毛与蜕膜组织分离,诱发子宫收缩并排除胚胎产

物。也可能蜕膜海绵组织出血坏死或血栓形成,导致

胚胎死亡。外伤也可引起流产,尤其是腹部的损伤,创

伤组织释放的某些化学物质如5-ht等,通过血循环

可诱发子宫收缩和子宫血管痉挛:暴力撞击可使膨胀的子宫撞击腹壁、脊柱或骨盆,损伤子宫或引起胎盘

早期剥离。若膀胱受伤时,因其解剖部位和子宫i临近,有神经反射联系,容易引起子宫收缩而致流产。上述

42例伤者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或法医i临床检查资料显

示均有腹部损伤史,以腹部遭受暴力打击或撞击为

主,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或多或少,但均不严重。

二、外伤性流产的特点

根据资料显示,42例伤者如下特点:(1)均为健康

育龄妇女,25岁以下最多占62%。有明确妊娠史:均有

停经史,经早早孕试验及b超检查确诊妊娠。b超检

查与孕周相符,早期妊娠最多占90.5%。妊娠期间无感

染、感冒发烧及误服药物史。无妇科病史,此次妊娠前

无流产经历,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染发、家中装修

及医院药房工作等经历。夫妻双方无家族性遗产病

史。(2)有明确的外伤史,所受损伤为钝器伤,主要为

腹部的损伤。受伤当日出现宫缩样疼痛和阴道流血。

(3)阴道排除物经病理检验确诊为妊娠产物,未发现

排除物中胚胎或胎儿有畸形等异常情况。

三、外伤性流产的认定

这在法医学鉴定中非常重要。流产有外伤与非外

伤之分。大量的i临床文献资料表明。非外伤性流产较

外伤性流产常见得多。因此凡遇到涉及流产的伤情检

验鉴定案例。一定要考虑到自然流产原因的存在。外

伤性流产一定要和非外伤性流产相鉴别。流产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1)遗传基因缺陷,染色体异常占

5o% 60%,在妊娠12周以前流产较多见。(2)环境因

素。(3)母体因素包括全身性疾病、生殖器官疾病、内

分泌疾病、创伤。(4)胎盘内分泌功能不足。(5)免疫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素。11-31(6)感染因素。可见外伤性流产仅为流产诸多原

因中的一项。

作者在认定外伤性流产的鉴定中有如下体会:

(1)确定妊娠。除注

意停经史、早早孕试验外,要注意

观察b超尤其彩超检查结果。[31(2)必须有明确的外伤

史。尤其注意有无腹部的损伤。(3)排除其他导致流产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健康孕妇虽受一定程度的甚至

严重的外伤并非必然导致流产,多数因流产为胚胎发

育异常或母体有疾病。因此必须检查母体和胚胎发育

有无疾病或畸形,确定外伤能否引起流产.要确切地

评价外伤程度,认定外伤性流产应排除可能引起流产的其他原因。对阴道排除物一定要进行病理检验,这

样既可以确定妊娠产物,同时可发现胚胎或胎儿有无

发育异常。当然不能否认有外伤性和自发性流产巧合的因素。因此认定外伤性流产应谨慎。也要注意外伤

后存在先兆流产,有些孕妇怕影响胎儿发育未进行观

察及保胎治疗而直接做人工流产的问题。这种情况不

应认定为外伤性流产。因此,我们在认定外伤性流产

时要综合考虑细致检查,排除其他各种因素后,才能

确定是否为外伤性流产。以免错案的发生。

四、损伤程度评定

确定流产与外伤有因果关系后,依据流产的临床

类型、流产的并发症等,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8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

发生失血性休克,或产生感染属重伤。根据《人体轻伤

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属轻

伤。上述42例伤者均未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因此参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均评定为轻伤。

参考文献

l徐步芳、程利南.反复自然流产与子宫内膜接受性j].国际医学计划

生育分册,2005,24(3):138~1

422 王世阑.流产.妇产科学i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25-126

3李艳英,方虹.240例自然流产病因调查分析jj.中国初级卫生保

健,2005。19(7):81—82.

4 李丽辉.彩色超声在诊断人工流产后宫内残留中的应用[jj.现代中

西医结合杂志,2005.14(5):654—65

55赵丽萍乡 伤性流产.秦启生、张秦初.临床法医学m.北京:a~ls生

出版社.2004.240~242

(收稿:2006—03—26:修回:2006—09—30)

外伤致流产的法医鉴定篇4

中文图书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1-0

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的牙齿损

伤所应认定的损伤程度,其前提条件应是正常牙齿。

而行根

管治疗后牙齿的不同结局.成为此类案件鉴

定的关键。作者结合具体检案进行分析讨论。

案 例

伤者陈某。男,49岁。2005年4月14日晚因纠

纷被邻居田某打伤眼部、口部。急诊查:左眼角肿胀、球结膜充血,耳鼻无出血,+脱落伴出血,口唇挫伤

伴血迹,左中切牙ⅲo松动,+ⅲ。松动。

2005年4月15日。公安局鉴定结论为:+齿脱

落。构成轻伤。

2005年4月20日、2006年5月16日牙医周某

分别向警察和法官证实:损伤当时+脱落,+ⅲo松

动。+两颗牙几年前做过根管治疗,+做过根管治疗

和光固化贴面修复。这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2005年9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

某管制1年;2005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终审裁定:维持本院终审裁定和市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讨论

陈某牙齿外伤后脱落是否构成轻伤,是本案问

题的关键。在再审程序中,组织了部分法医对该案进

行了分析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是人体的正常组织,具有正常齿的功能,不能因齿病经过治

疗,就否定其为健康组织,且损伤局部软组织挫伤也

佐证了外伤的存在,故认定轻伤并无不当。另一种意

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本身就是病变的牙齿,与正常齿

有着本质的区别。类似于义齿,不能认定其为轻伤,或者考虑牙齿病变的因素,不宜认定其为轻伤。笔者

支持第一种意见。

一、根管治疗及义齿的有关理论

根管治疗是用机械和化学方法清除根管内的病

源刺激物,通过根管消毒和充填,去除病源存在的条

件,以达到防止根尖周炎发生和促进根尖周病治愈。

正常情况下.拔除活髓后在根面沉积牙骨质,封闭根

尖孔或形成瘢痕愈合;对于慢性根尖周疾病则是在破坏的骨面形成骨质.逐渐将破坏区的骨质修复成硬骨板.或者在牙周膜的间隙形成结缔组织。对于部

分牙病患者而言。虽经根管治疗,由于疾病自身的原

因或手术的不适当等。病齿并未愈合,而是继续加重

原有的疾病程度。致病齿根尖吸收、牙齿松动、脱落。

病变齿经根管治疗后出现理想结局为正常的健康

齿。未出现明显治疗效果的。则属病齿的范畴。

义齿是非人体这一生物体的组成部分。具有更

换或修复的特性。这与生物体牙齿有着本质的区别。

故根管治疗齿与义齿类似之说不能成立。

二、根管治疗齿的鉴定取决于病变齿的不同结局

义齿非人体生物体.其脱落、折断可以更换或修

复,即使是外伤所致,也不评定损伤程度。

本文重点讨论根管治疗齿不同结局的鉴定问

题。(1)、根管治疗后,病齿呈骨性愈合或瘢痕愈合,应视为健康牙齿。根据脱落或折断的齿的数量评定

损伤程度;(2)、根管治疗后,病齿效果不明显,牙齿

根尖吸收、松动,在轻微的外力作用下。病变齿就会

脱落,此时,外伤只能是一种“诱因”,不应评定损伤

程度。对此类鉴定应非常慎重。根据口腔全景片、牙

片等影像学特征,对牙齿根尖吸收的情况,作出客观

[作者简介]李守斌(1965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大学,审判员(一级法官),副主任法医师,镇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组成员,现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研究方向为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在审判中的科学

应用。te1:+86—511—5319143;e-mail:dengr@jsmail.tom

: /

· s2 ·

评判。

本案中。陈某口腔部的损伤客观存在(牙齿脱落

伴出血。口唇挫伤伴血迹等);脱落齿几年前做过根

管治疗。庭审中已予以确认;“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为根尖吸收等病变所致的说法缺乏足够的事实根

据;从另一角度分析,几年前的根管治疗齿本次外伤

时脱落。为病变齿的可能性也不大。故认定陈某为轻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伤。虽欠缺客观证据,但从法医鉴定及案件妥善处理的角度分析,应属恰当。

参考文献

『l1 1 郑麟蕃,关键词牙外伤;损伤鉴定

中文图书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1-0

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的牙齿损

伤所应认定的损伤程度,其前提条件应是正常牙齿。

而行根管治疗后牙齿的不同结局.成为此类案件鉴

定的关键。作者结合具体检案进行分析讨论。

案 例

伤者陈某。男,49岁。2005年4月14日晚因纠

纷被邻居田某打伤眼部、口部。急诊查:左眼角肿胀、球结膜充血,耳鼻无出血,+脱落伴出血,口唇挫伤

伴血迹,左中切牙ⅲo松动,+ⅲ。松动。

2005年4月15日。公安局鉴定结论为:+齿脱

落。构成轻伤。

2005年4月20日、2006年5月16日牙医周某

分别向警察和法官证实:损伤当时+脱落,+ⅲo松

动。+两颗牙几年前做过根管治疗,+做过根管治疗

和光固化贴面修复。这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2005年9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

某管制1年;2005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终审裁定:维持本院终审裁定和市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讨论

陈某牙齿外伤后脱落是否构成轻伤,是本案问

题的关键。在再审程序中,组织了部分法医对该案进

行了分析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是人体的正常组织,具有正常齿的功能,不能因齿病经过治

疗,就否定其为健康组织,且损伤局部软组织挫伤也

佐证了外伤的存在,故认定轻伤并无不当。另一种意

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本身就是病变的牙齿,与正常齿

有着本质的区别。类似于义齿,不能认定其为轻伤,或者考虑牙齿病变的因素,不宜认定其为轻伤。笔者

支持第一种意见。

一、根管治疗及义齿的有关理论

根管治疗是用机械和化学方法清除根管内的病

源刺激物,通过根管消毒和充填,去除病源存在的条

件,以达到防止根尖周炎发生和促进根尖周病治愈。

正常情况下.拔除活髓后在根面沉积牙骨质,封闭根

尖孔或形成瘢痕愈合;对于慢性根尖周疾病则是在破坏的骨面形成骨质.逐渐将破坏区的骨质修复成硬骨板.或者在牙周膜的间隙形成结缔组织。对于部

分牙病患者而言。虽经根管治疗,由于疾病自身的原

因或手术的不适当等。病齿并未愈合,而是继续加重

原有的疾病程度。致病齿根尖吸收、牙齿松动、脱落。

病变齿经根管治疗后出现理想结局为正常的健康

齿。未出现明显治疗效果的。则属病齿的范畴。

义齿是非人体这一生物体的组成部分。具有更

换或修复的特性。这与生物体牙齿有着本质的区别。

故根管治疗齿与义齿类似之说不能成立。

二、根管治疗齿的鉴定取决于病变齿的不同结局

义齿非人体生物体.其脱落、折断可以更换或修

复,即使是外伤所致,也不评定损伤程度。

本文重点讨论根管治疗齿不同结局的鉴定问

题。(1)、根管治疗后,病齿呈骨性愈合或瘢痕愈合,应视为健康牙齿。根据脱落或折断的齿的数量评定

损伤程度;(2)、根管治疗后,病齿效果不明显,牙齿

根尖吸收、松动,在轻微的外力作用下。病变齿就会

脱落,此时,外伤只能是一种“诱因”,不应评定损伤

程度。对此类鉴定应非常慎重。根据口腔全景片、牙

片等影像学特征,对牙齿根尖吸收的情况,作出客观

[作者简介]李守斌(1965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大学,审判员(一级法官),副主任法医师,镇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组成员,现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研究方向为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在审判中的科学

应用。te1:+86—511—5319143;e-mail:dengr@jsmail.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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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

本案中。陈某口腔部的损伤客观存在(牙齿脱落

伴出血。口唇挫伤伴血迹等);脱落齿几年前做过根

管治疗。庭审中已予以确认;“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为根尖吸收等病变所致的说法缺乏足够的事实根

据;从另一角度分析,几年前的根管治疗齿本次外伤

时脱落。为病变齿的可能性也不大。故认定陈某为轻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伤。虽欠缺客观证据,但从法医鉴定及案件妥善处理的角度分析,应属恰当。

参考文献

『l1 1 郑麟蕃,[page_break]张震康,俞光岩主编.实用口腔科学.第2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870—876

f21李守斌.论牙齿损伤的认定兼谈相关鉴定标准修改意见.

法律与医学杂志,2o00,11(4):181-182

(收稿:20o6—06—27;修回: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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