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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 法院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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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 法院篇1

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

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13年9月30日

篇2:入督察申请书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督察团 姓名:代云雷

日期:2012年2月21日 督察团副团申请书申

请书尊敬的团长:

我是来自机电工程系电气自动化1102班的代云雷,今天我志愿申请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

团副团长一职。从我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团到现在已经半年有余了在这半年里我学习了

很多认识了很多,得到了太多的经验与教训,学习到了书本以外的知识与见解,这是我在以

前的生活中所不能企及的。所以我想百尺高楼更上一层,在以后的生活实践中更加的丰富我的认识。

在督察团的半年里我认识到了督察团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了我们督察团的职责所在。

我们身在纪律部门更加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我不能说别人做的怎么样,我认为我没有辜负

青年志愿者这个名称。就如我们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口号:我无私我奉献。私心每个人都有,我不是圣人。但是我愿意我为我们协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所以恳请团长给我这个机会。我愿意我为我们督察团、为我们青协献上一点绵薄之力。

干好副团这个职位,辅助团长,为我们青协、督察团更加光辉的明天添砖加瓦!希望团长能

支持我。谢谢 此致

敬礼篇2:入网申请书 一汽-大众(大众)品牌特许经销商 入网申请书

(一级网络)

(2013版)申请单位: 省 份: 申请城市:申请时间:a 招募说

明.........2一、申请单位要

求...2 二、申请单位须

知...4 三、申请单位提报材料明

细...5 四、招募注意事

项...7 五、招募期

限...........7 六、招募联系方

式...7 b 申请单位填写材

料.......8

一、申请单位要求

1.应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提供场地要求:? 场地来源要求:申请单位备选场地必须为申请单位自有、长期租赁(租期10年以上)、意向购买或意向租赁(租期10年以上)。? 提供场地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将被认为该场地不符合要求: ? 原则上拟建4s店的场地位置距现有一汽-大众销售服务一体特许经销商行程5公里以

下;

? 场地上空有高压走廊;? 场地存有未解决的纠纷(如:拆迁、补偿、扰民纠纷等); ? 场地周围有影响场地使

用的建筑物(如:信号塔等);? 场地下方有地下通信光缆及燃气管道等影响场地使用的其他线路; ? 当地相关管理部

门不允许场地使用等其他情况;? 场地方案:申请单位所选场地面积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方案: 注:场地尺寸不包括公共道路及绿化区域

4.为体现贵公司财务状况及融资能力,如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我公司发出的《保证金注入

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汇入规定额度(根据城市类型确定)的建设保证金:

300~600万元(现金),贵公司是否愿意接受? 请说明并填写:

若申请单位逾期未足额注入建设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意向经销商资格。

5.申请单位同意按照一汽-大众公司要求成立品牌专营公司并建立符合一汽-大众要求的组织体系。6.其他

? 主动放弃一汽-大众大众品牌一级网络授权的主投资人5年内不允许加入一汽-大众一

级网络。? 一汽-大众大众品牌取消的一级网络授权的主投资人3年内不允许加入一汽-大众

一级网络。1.申请单位拟成立的一汽-大众大众品牌4s店专营公司须在获得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

入网之后、自商谈发展计划30天内取得专营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公章。

2.专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根据城市类型不同,要求200~500万元、经营范围

为汽车产业价值链内容且将来只经营一汽-大众大众品牌的企业法人单位;且公司名称

不得包含“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及产品商标等字样。3.专营公司的主投资人必

须与申请单位完全一致。

4.作为申请单位,可以在主控股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注册新公司;也可以剥离现有申

请单位与一

汽-大众大众品牌无关的业务后作为专营公司,但剥离无关业务需满足一汽-大众的时

间要求。5.专营公司名称一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变更公司名称,否则将取消品牌授权。

6.专营公司的建店规模获得批准之后只允许增大规模,且变更需要经过网络决策委员会的批准;绝

对不允许缩小规模,否则取消意向经销商资格,重新进入新一轮招募流程。

7.经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人或拟建店场地,将不允许更换。若更换投资人或土

地,则原来..........................................批准的入网申请失

效。.........8.场地材料申报要求: ........ 如场地来源属自有(购买)或租赁,则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场

地来源属意向 购买或意向租赁,则必须提供意向购买协议或意向租赁协议。根据不同场地来源,提供

以下所列材料:

自有(购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①土地证;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

土地成交确认

书及首付款凭证;④购地协议、付款凭证及地主方的土地证等。 租赁:地主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若转租,还需提供原始

租赁协议。 意向购买或意向租赁:意向购买协议或意向租赁协议,最好同时提供地主

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申请单位相关方[如主投资人、兄弟公司(同一控股股东控股的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等]土地申报的,必须提供能够体现双方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最好同时提供由工商局出具的含股

权结构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此外尚需提供相关方出具的同意申请单位使用该地申报的证

明材料。 若因未提供充分场地相关材料导致一汽-大众对申请单位作出不利判断,其后

果由申请单位承担。...........................................9.若土地来源为意向

购买或意向租赁,申请单位获得一汽-大众大众品牌建店资格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拟建

店场地(此场地为经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场地),则视为申请单位已经自动放弃建店资

格。篇3:入警申请书入警申请书 xxxxxx公安局:

今天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郑重地提出:我志愿加入中国人民警察队伍。这句话在我心中久久埋藏,也是我长久以来的向往和追求。在我的心中警察是一个既崇高又神圣的职业。“国家安全,公安系于一半”,这是公安机

关的任务所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所在。人民警察有着很强的责任心,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的职责。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人民警察付出了很多

很多,他们不但维护日常公共秩序,时刻保护着我们生活的稳定,而且还不断与邪恶势力展

开英勇的斗争。警察的形象,是高大勇猛的!在我心中人民警察的形象,也就是正义的象征。

所以抱着对人民警察事业的尊敬与向往我立誓加入警察队伍,希望能够成为警察队伍中的一

员。

我深知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并且要保持先做

人后做事的态度,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永远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繁荣为己任、时时

刻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今天,我虽然提出了入警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我保

证在以后的从警工作中,我一定从严要求自己,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自觉抵触腐败,清正

廉洁,虚心求教,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

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人民

警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

二0一0年八月十日篇4: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民主建国会组织:怀着激动的心情,我写下这封申请书。通过学习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历史和章程,我认识到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

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具

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

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 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它于1945年在重庆成立,迄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光荣历史,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建半个多世纪走过的道路,是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不

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光辉道路。在民主革命时期,民建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建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

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民建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

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民建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而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深感自己应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向民建组织靠拢,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加入民建组织,以便早日在民建组织的大熔炉中锻炼自己,为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多做贡献,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昌盛。如果我能入会,这将会

是我极大的光荣。我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经济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积极的参政议政,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我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并自觉遵守民建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民建决

议。时刻以一个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严格要求自己。敬请组织考验我,批准我的申请!此致 敬礼申请人:篇5:入司申请书 入司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xxx,男,23岁,自2012年2月份进入贵公司开始实习以来,至今已有几个月的时间了。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初来公司,曾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角色转变,同时也让我感受到了贵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一个大家庭的温暖和温馨。我是在贵公司的西天尾部学习工作的,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挡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经过这几个月的实习,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完成维护任务,处理一些紧急问题。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希望能成为公司的一员,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a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篇3:质量监督申请书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河北省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项目法人):(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号)第十三条、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条和《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衡交质字[2005]29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国务院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情况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重点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各县(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市、县两级质监机构具体职责范围划分详见《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衡交质字[2005]2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不得交付使用。

监 督 申 请 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标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

本文地址:http:///zuowen/

执行监督申请书 法院篇2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一: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20xx年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于20xx年9月2日向民生银行出具了(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第二,北京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文书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疑点,涉嫌伪造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三、

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第四、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抵押财产不予执行,执行申请人股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第五,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应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出具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卖申请人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第六,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没有对有关执行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委托拍卖的情况下,违法采取了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财产的荒唐方式执行申请人股权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第七,由于涉案股权的违法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欠缺法定过户变更登记要件,该股权至今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却无从享受任何股东权益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二:民事判决执行监督申请书>>(2507字)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 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 “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 6月 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 3 月11 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三: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1261字)

申请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20xx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 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法院篇3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07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

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2010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10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1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

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13年3月13日《(2013)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

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罗沂太 2013年7月8日

篇2:监督申请书(样本)

河 北 省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2014年 05月 05 日

说 明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监 督 申 请 书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速公路张家口新区连接线)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2014年 05月05 日 工 程 概 况 表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概 况 表3: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民事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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