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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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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行外部董事制度的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数量不少于2名。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逐步实现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由企业领导人转任外部董事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七)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选聘与任期

第八条  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取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直接选聘是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等担任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是指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发表声明,并就诚信履职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企业的决策论证,关注企业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

(五)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查阅有关资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各类工作情况;

(六)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总数的3/4;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如实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客观性和完整性;

(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经营、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或关联的业务;

(六)不得让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和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情况;对任职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任职企业要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职权,保障外部董事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和会议。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企业文件、材料等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

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企业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任期时限保持一致。任期不满三年的,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企业内部评价是指由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对外部董事分别进行评价。外部评价是指由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分为,职业操守、能力素质、勤勉程度、专业贡献四个部分,占比分别为10%、15%、30%、45%。其中,职业操守包括职业道德、遵规守法2项指标;能力素质包括战略决策能力、风险控制能力2项指标;勤勉程度包括履职出勤、调查研究、工作作风3项指标;专业贡献包括发言质量、表决意见、其他建议3项指标。具体见《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附表1)。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一般于次年一季度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核评价工作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三)征求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发放《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评价表》征求意见,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各考核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五)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和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依据企业内部评价得分、外部评价得分,各按50%折算确定。企业内部评价得分依据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的评价,分别按30%、30%、30%和10%折算的得分之和计算。外部评价由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现场调阅有关资料,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并征求监事会、纪检部门和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计算方法为: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企业内部评价得分×50%+外部评价得分×50%=(党委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董事会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部分职工代表考核评价得分×10%)×50%+外部评价得分×50%。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考核评价得分为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含)分以上至90分的为称职等次,70(含)分以上至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进行。市国资委以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平均得分为依据,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续聘、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外部董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经认定确实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或者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外部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不当行为的;

(二)外部董事本人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足总数3/4的,或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且造成不良后果,外部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视为对考核评价结果无异议。

第六章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对外部董事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学习培训、激励约束、薪酬管理等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企业的全日制职工,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报酬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列支,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外部董事报酬为税前收入,除市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由任职企业负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任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外部董事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一)董事会决策事项或者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的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经认定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董事会负有责任的,参与决策的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的;

(三)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企业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涉及企业资产安全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它违反忠实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经济处理: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扣减报酬以及承担其他相应经济赔偿等;

(二)组织处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解聘等方式处理;

(三)禁入处理:因责任追究给予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职务。

(四)报备处理: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外部董事,或由市属企业选派交叉任职的外部董事,受到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禁入处理的上报市委组织部。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在以前任期内存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决策或者经认定董事会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予追究责任的,外部董事已经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在决策时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部董事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已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部董事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解聘与辞职

第三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委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三十八条  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四)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受到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禁入处理的;

(八)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任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企业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第二篇】

为规范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行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专职外部董事日常履职情况,加强工作管理,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履职记录内容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主要包括:

(一)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的情况(见附表1、附表2)。具体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议题、表决情况、发言要点、与市国资委沟通情况等。

(二)开展调研情况(见附表3)。具体内容包括调研时间、调研对象、调研方式、调研内容等。

(三)遵守纪律情况(见附表4)。具体内容包括遵守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情况(见附表5)。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纳、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五)参加培训情况(见附表6)。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等。

(六)其他履职情况(见附表7)。主要记录参与市国资委组织的业务调研、专项工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等。

二、履职记录的报送与管理

(一)履职记录报送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报送工作责任制。其中,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由任职企业负责填写,经专职外部董事签字确认后报送;第(四)、(五)、(六)项内容由专职外部董事本人负责填写和报送。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每半年报送一次。

(二)履职记录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的收集、审核和保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工作台账。

三、其他事项

(一)任职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国资委和专职外部董事的沟通,记录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确保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填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二)任职企业和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对履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未按要求填报履职记录或填报履职记录不实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三)履职记录是专职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体现,是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第三篇】

各位股东:

本人**,于2019年9月份,根据组织任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我自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以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严格履职,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了执行董事在公司规范运行等方面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在集团公司和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各一名,本人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二、执行董事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9年召开了两次执行董事会议,其中2019年4月12日,在**公司二楼小会议室主持召开**公司临时执行董事会议,参会人员为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坤。

会议按照首题必政治的要求,由执行董事组织学习了《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湖南万安达集团子公司执行董事会议议事规则(送审稿)》讲话和文件。然后审议了《2019年一季度生产经营总结及二季度计划》、《2019年一季度财务工作报告》、并研究了“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各项议题均由相关提议部门和领导做汇报,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最终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

2019年12月6日在**公司二楼小会议室召开执行董事会议,参会人员为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科长**、办公室副主任**。

会议首先由我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然后审议了《2020年度生产经营意向计划》、《**公司新上劳务项目方案》、《**公司机构合并方案》、《**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营销工作管理办法》等四项议题。各项议题均由相关提议部门和领导做汇报,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最终由我做出决定。

我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能够认真组织执行董事会议,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对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要项目投资方案,公司基本制度等均进行认真研究审议,确保了公司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市场形势持续下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产品销售市场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加之当前国内汽车消费呈下降趋势,市场对汽车零部件的需求疲软。受限于公司新产品开发的进度和技术能力,公司经营出现亏损迹象。

(二)安全压力依然较大。一是监管安全形势突出,工业企业不适合从事生产。二是生产安全形势更加严峻。铁水烫伤、机械伤害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特别严峻。

(三)环保问题迫在眉睫。由于**公司冲天炉未进行环评,没有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照《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公司已停止冲天炉生产,仅依靠产能不足的电炉组织生产。

(四)生产模式急需更新。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高。

(五)体制制约愈发凸显。技术人才短缺、市场营销方式单一、激励手段不足、生产职能部门力量极其薄弱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公司下一步的发展

面对当前形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保安全,打好工作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牢牢压实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责任,以严管促队伍安全、生产安全。二是时刻紧绷监管安全之弦。争取上级支持,统筹考虑,长远规划,逐步改造。三是重点抓好生产安全工作。要从安全制度、人员素质、设备状态等多要素着手查摆问题、封堵漏洞、常态培训、形成惯例,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将安全风险将至最低限度。

(二)保稳定,实现营销业绩

一是进一步完善营销考核和激励机制,用制度打造稳定的销售队伍,赢得稳定的销售市场。二是采取多渠道、多方式深挖市场潜力。三是进一步细分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工作,确保正常生产。四是注重企业管理现代化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加大投入,着眼长远发展

面对难题,从公司发展的长远目标考虑,花大力气,投入更多的资金,解决环保问题、生产安全问题以及提效降本等工作难题,切实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束缚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第四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监督和审核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现对公司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时任独立董事李闯先生、李思先生、姜峰先生、时任董事罗淑女士及孟庆文先生5名委员组成,召集人为时任独立董事李闯先生。因到期换届,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杨振新先生、独立董事曾艺斌先生、独立董事曾金金女士、董事陈德全先生及董事司培超先生5名委员组成,召集人为独立董事杨振新先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包含3名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独立董事杨振新先生、曾艺斌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延续和稳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具体如下:1、2018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其中3次为现场会议,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进行现场沟通,督促立信事务所按照约定的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就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提出要求。就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说明、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并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2、2019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收购珠海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定价遵循了相关原则,履行了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3、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债务代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以及中珠商业城市更新项目均属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加公司经营收益,增强及提高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4、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一致推选杨振新先生为本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5、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及正文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予以审议。6、2019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关于全资孙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通过收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产,再由控股股东将相关价款用于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能使公司顺利收回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欠款,减少公司资产损失并控制潜在风险,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需要。7、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予以审议。8、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予以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在2018年报审计期间检查和督促年报工作及时有序进行。(1)确定审计计划。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磋商,确定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2)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通过与管理层及财务人员的沟通,同意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报表用以审计,并严格要求财务部门重点关注财务资料的保密工作及日后事项工作,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中应严格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提交的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4)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初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审计计划的时间安排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并提出专业意见。(5)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认为2018年度,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期内,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始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及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服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有鉴于此,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报告期内,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为80万元、作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3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365号),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我们尊重其独立判断。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将监督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后续审计委员会将加强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努力实现公司内控制度规范、覆盖全面、执行有效,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管理、督促及指导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5、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现公司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流程,并编制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管理层已识别上述重大缺陷并拟定整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计委员将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反映的相关问题,督促公司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深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梳理完善现有制度,并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我们在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7、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2018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对交易过程所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的相关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等进行审查,保证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监督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公司财务部主要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对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增强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自觉性。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督促公司将加强关联方交易管理,严格落实关联方交易的跟进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关联方交易控制程序有效执行。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方面较好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了专业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监督公司的审计工作。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强化内外审计机构及经营层的沟通交流,围绕内控管理、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金占用等领域充分履职,加强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督促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内控意识,防范内控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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