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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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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一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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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x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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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人(受害人):杨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洱源县公安局。

20xx年06月24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x个人信息。

李x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不予立案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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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六篇】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七篇】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5月 日

立案申请书起诉状申请立案申请书【第八篇】

申请人:____,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____,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敬礼!

_____公安局_____分局。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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