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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整理 农村环境卫生制度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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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汇编 农村环境卫生制度篇1

1、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

2、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3、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6: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4、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5、保洁人员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安全无事故。

1、公共卫生设施由保洁员专管,及时清洗,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2、卫生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并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使用正常;

3、卫生设施摆放合理、科学使用;

4、卫生设施添置及时,更换适时。

1、各保洁员负责将所辖区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原则上每天收集一次生活垃圾,利用早晨和下午傍晚时间进行收集清运;

2、垃圾日产日清,有多少清多少,按时将垃圾清运;

3、每周至少一次对垃圾箱进行清洗消毒。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村庄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禁止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乱泼乱倒生活污水。

1、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小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巡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以上各制度解释权中心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制度经两委会议审核同意后立即执行,管理制度《农村卫生保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法律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法律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法律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汇编 农村环境卫生制度篇2

为了强化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存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爱卫会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各村实际,按照长期管理集中整治相结合、乡集镇与村管理同步、环境卫生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乡上成立由乡纪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村支部书记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各级领导小组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要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查、定期总结,并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评比台帐。

(一)集镇及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1、实行日扫日清月评制,垃圾定点堆放,严禁随意设点堆放,每月清扫垃圾必须堆放于指定地点,若发现随意堆放垃圾一次,罚款50元;

2、按时按标准交清卫生管理费,不得拖欠或拒交;

3、对当月评为卫生光荣标兵的单位和门点,分别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对连续三次评为“卫生差”和无故不交卫生费的单位和门点,轻者在高台二中广播通报批评,限期交清卫生管理费,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重者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单位收回门面,另行转让他人。

4、保持门面前和室内整洁,不乱摆乱放,禁止在门面上乱贴广告、标语、横幅等,违者罚款50元。

(二)村级卫生管理

1、各村要建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成员对各社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每季度配合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督查评比,并建立卫生管理工作台帐。

2、各村要明确各社群众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将垃圾例入指定地点,并定期进行掩埋和处理,禁止在沿路沿线公路两侧和居民点主干道乱扔、乱堆、乱倒垃圾和其它杂物。对地膜、塑料等白色垃圾,要经常检查,进行集中掩埋处理。

3、各村社主干道路面要整修平整、干净,路面及两侧沟壕的杂草、杂物和污水要勤清理。每年春季都要组织群众对所在村、社主干道路面进行铺垫修整。并对所在村社区域沟壕和道路两侧“三堆”及垃圾死角彻底清理。

1、实行包保,落实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上的环境卫生管理包保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乡上采取三定的办法,一是定领导,二是定村、单位,三是定专人管理的办法。由分管卫生的领导常年专人负责。村上由包村领导和干部包保,村由村主任具体负责,社由社长负责对全社及各社长负责对全社及各户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乡上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为考核精神文明责任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2、集中整治,常效管理。各村要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在保证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常效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实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乡上实行月检查季评比,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制度,每月由村上组织专人对居民点主干道和农户卫生进行集中检查评比,并建立工作台帐,每季度由乡卫生领导小组对全乡各村环境卫生进行综合评比,对卫生评比好的村颁发给卫生流动红旗,并在年终精神文明责任书考核总分中加1分;对连续两次卫生评比差的村,主要领导要向乡政府做出书面专题检讨,并在年终精神文明责任书考核总分中扣去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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