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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是做什么的【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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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工作心得体会【第一篇】

一、崇高的社会责任

一般而言,责任意味着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社会责任就是人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该发挥的功能。社会责任的赋予者可能是政府、组织和团体,也可能是社会公众、家庭和个人。通过政府、组织和团体赋予的责任通常具有强制性,受法律、行政和经济约束;而由社会公众、家庭和个人所赋予的责任则往往具有自然和自觉的特征,受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约束。

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分为社会责任和专业责任。前者是指在一般社会关系中力所能及的助人行为,后者则是在专业岗位上应尽的工作义务。与普通公民相比,社会工作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更强的敏感度;同时,公众对社会工作者这一职业群体也会在道德上寄予更高的希望。我们很难想象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能够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尽到专业责任。此外,社会工作者也往往能够通过不断进行专业实践而强化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二、丰富的人文情怀

人文情怀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对本身的亲近情感,是人类对自身生命、健康、尊严的自然关爱,它是人们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规范的情感基础。不过,由于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和社会分工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群体和民族表达人文情怀的程度不同,方式各异。

如果说专业价值体系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哲学基础,那么人文情怀则是其中最重要的感性动力。一般公众内心具有的诸如慈善、怜悯等自发、直觉的助人意识,往往基于道德因素;而社会工作者的人文情怀则是一种更为丰富、成熟、稳定的社会情感,与其专业价值一脉相承,并能通过专业实践不断得到强化。许多事例表明,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脱离了社会工作领域,人们在实践中已经固化的那种对人类的深切关爱依然时刻影响着他们的生活。

三、稳定的心理状态

稳定的心理状态是指社会工作者在遇到困难、挫折、紧急事件或处于危机状态时,能够克制和调适负面情绪,从而保持理性的思考、判断和行为选择。

社会工作者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家庭和个人案例时,有时不仅会遇到社会资源的不足、社会政策和专业价值的冲突、个人价值和专业伦理的冲突等问题,还会遇到专业方法与案主文化系统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实践中产生的紧张、慌乱、激动、犹豫、悲伤、压抑、失望、孤独、烦躁甚至恐惧等负面的情绪和感受,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调适的。

一般地说,个人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专业职责是保持心理稳定的前提。积累的知识越丰富,掌握的技术越熟练,文化敏感度越高,专业价值越稳固,就越能避免心理失衡。其中,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有效调适心理失衡的宝贵资源。但是,对许多新手而言,则需要资深社会工作者和专业督导老师的辅导。如果不能通过接受辅导消除或减轻压力,建议工作者转介案例、休假或更换工作环境。

四、勇敢的挑战精神

挑战精神是指在对传统的思想、道德、行为和制度的怀疑、批判过程中和创造新事物方面所展示出的信念和毅力。

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旨在于通过帮助弱者、处于压力和困境中的人们来促进社会的平等、公平,维护人类自身的尊严。尽管我们不否认社会工作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和道德体系方面的作用,或者说,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是改良,但它固有的革命性潜能决定了它需要时常挑战损害和妨碍弱者权益的那些观念、行为甚至制度。对处理家庭和个人案例的社会工作者来说,由于不同案主的需求和问题各异,他们很难预测未来的困难,问题往往不期而至,而答案还需要不断摸索。因此,培养这种敢于尝试、勇于负责的信念和毅力,并使之成为习惯,对维护专业价值和案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者论文【第二篇】

浅析社会工作是市场化的伦理行为

一、社会工作是政府职能的延伸

1947年联合国调查各国社会工作教育概况时,曾收到33个国家对社会工作所下的33个不同的定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的背景差异和对社会工作的不同理解。中国当代社会研究中心主席田森认为,社会工作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助人,如何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科学。”[1]也有人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从19世纪60年代起,社会工作始终关注弱势群体,注重解决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社会工作和政府职能具有相似之处。

今天,社会工作已经发展成为以价值观和实践为基础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首次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其中对社工的职业定义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所以这种专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协调社会关系。

政府的行政职能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职能的内涵和外延会随着任务和要求的变化而变化,职能的内容及行使手法、管理方法也应随着形势、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不论政府职能如何变化,社会管理都是其中不可少的。在政府的社会管理无法深入的地方,社会工作就充当了社会自发的对政府职能的补充。我们要建立高效率的小政府,一些社会问题就更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由社会自己解决。

广东省深圳市社科院在2005年11月5日的市政协四届二次会上提交了“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建议深圳撤销街道办事处,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实体、中介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行政事项交回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化职能就交给社区,而公益性服务工作则交给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承担。这个报告充分体现了在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工作将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

二、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基础

社会工作的社会基础是契约社会。

现代契约政府的理论源头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观念:修昔底德借伯里克利之口说,“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2],这里所谓“法律本身”、“未写成文字”的“法律”实际上指的就是自然法。中世纪____神学把自然法和上帝等同起来。正如保罗所说,一切权力皆源自上帝。奥古斯丁神学的特点是上帝的“神法”,即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对抗。而阿奎那则认为,人类从上帝那里分有而来的神圣理性及其永恒之律,就是自然法。这样自然法必将与人的理性相统一。人类具有理性,能够自觉地接受上帝的指导与管辖,即能够认知自然法,因此也就具备了承担道德责任、履行道德义务的条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近代以来的自然法观念的先声。近代法学流派繁多,但是大都信奉理性的力量,着眼于个人或社会,强调权利和义务。约翰·洛克的观念基本上代表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主流观点: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确认并保护人之自然权利,侵犯人之自然权利就意味着违反自然法,人人都具有阻止和制裁这种违反自然法之现象的正当权力,他们宣扬“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主张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自然法学派直接造成了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拿破仑法典、奥地利1811年民法典、德国1896年民法典和瑞士1907年民法典等。近现代契约政府就建立在对自然法的认识之上。

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是人民为保障自己的自由权利,相互妥协让步,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将其交给政府。所以个人的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存权利,就理所应当成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工作才可能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

卢梭坚定地认为,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当政府掌握了人们让出的权利之后,我们必须保证政府不会滥用这种权利,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利,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说:“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3]卢梭还说,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因此只有自由的公民才是社会契约成立并且合法的前提。因为契约,人民变成了公民,自由公民不但要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要必须对他人的权利负责,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表现为对人权的捍卫。如果一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他就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消极意义上的对人权的捍卫。在积极的意义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采取主动的方式积极捍卫所有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社会工作就有了伦理上的基础和价值依据。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正体现了对他人的自由和生存权力的捍卫。

在____传统中,对人的热爱是出于对上帝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按照近代自然主义的观点,把理性、上帝和自然权利统一起来,那么无论是从基督____的框架下的博爱观出发,还是从功利主义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出发,社会工作都体现了理性基础上的自然法则和公民的义务与责任。

三、社会工作是市场化的伦理行为

然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成为一种职业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社会高度分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工作就不仅仅是伦理行为,而且也是市场行为。

中国的王朝政府是一个伦理政府,政府的唯一代表,皇帝,充当着大家长的角色,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也在当地充当着家长的角色;社会行为发生在各个家族中间,而家庭和个人又由于各种亲属关系而同时隶属于不同的家族。比如某男既可以是A家族的儿孙,又可以是B家族的女婿,还可以由于哥哥的姻亲关系成为C家族的亲属。即使由于共同的境遇、共同的谋生手段或共同的经济往来而凸现出来的群体比如乞丐、挑夫或盐商等人,也首先属于某个家族,并自发地以类似家族的方式组成团体和帮会。由于伦理的含义在引进西方伦理学的概念后有所扩大,以家庭伦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可以被称为伦常社会。

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工作。大户或寺院也有类似社会工作的施舍活动,但是其本质,是单一的偶然救助。至于乡社等组织,也不过是互帮互助。在伦常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对,并且主要对自己的家族成员负责。对弱势个体的帮助和社会公益事务都是在家族内部,以伦常方式进行的,所以不可能产生专门的社会工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家族对个人的伦理责任被国家对个人的伦理责任所取代,因此本质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仍然是一个伦常社会。政府承担了全部义务和责任。因此也不会产生专门的社工。

在伦常社会里,每个个体都负有对家族或是集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负责其他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理论上,伦常社会里并不存在弱者,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隶属于家族或是集体,因此都是一样的。正如一个家庭会尽量保证每个成员都会有饭吃有衣穿,而每个成员都要为这个家庭负起责任,而这种责任并不因为个体能力的差异有所变化,每个人只需要尽其所能,竭尽全力。个人与集体是绝对统一的。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状况。个体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并不像理论中一样可以轻易被忽略和消除。这种差异和冲突最终将导致特殊意志和一般意志的对立,并出现集体与众人的分离。

市场经济体制假定了独立于政府的平等自由的个体。因为市场经济的运作首先承认了个人对财产支配权,其次认可了个人需要的交换和流通,最后以税收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与政府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生活的有效运转又要求了个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这样就具备了社会工作诞生的条件,伦理行为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社会工作也就应运而生了。

只有在一个契约社会中,自由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基础,才具备对其他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责任和义务才可以以分工的方式成为一种职业。所以社会工作是市场化的伦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光明日报,1999-08-20

[2]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4-130.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124.

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第三篇】

1、制订及审核部门内的拓展计划,规划本部门的发展。

2、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进行组织与有效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与遴选、培训与考核,制定志愿者服务内容,以及做好志愿者督导、评估、激励等相应的管理事务。

3、完成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事务,并配合各科室需要,处理突发性事件。

4、与医院其他部门协调,做好病人和家属的援助工作

社会工作者岗位职责【第四篇】

(1)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规,大力宣传卫生知识,教育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2) 动员群众积极开展本社区爱国卫生运动没,做到组织、制度、措施落实,责任明确!。

(3) 宣传落实有关禁犬、管犬和禁养家禽家畜的规定;依法开展“除四害”工作。

(4) 发动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搞好街巷里弄容貌管理和居民区容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公厕的卫生;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院(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

(5) 建立社区清扫保洁员队伍和卫生保洁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环卫工作职责。

(6) 做好防病、防疫和疫情报告工作。

(7) 指导居民植树、栽花、种草、保护花草、树木和绿地、绿化、美化、净化环境。

(8) 协助规划、建设、环保、城管部门,控制违章搭建,搞好社区创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环卫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9) 完成街道和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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