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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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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篇】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

摘要:

做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和组织政治保障。针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全力加快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就是要不断创新思路,提出对策,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党建;对策

A Brief Discussion of Strengthening Grass-roots Party Building for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Xie Chao FanGuo Zeng Yang

Abstract It is an organic political safeguard to do well in grass-roots party building in the countryside for the purpose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that grass-roots party building faces in the country, the essay advocates that to quicken grass-roots party building in the country the grass-roots party should make efforts to create ideas and offer solutions all the time, which will enable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to play the leading role in pursuing development in a scientific way, helping farmers to get rich and maintaining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in the country,etc.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我党在农村领导和执政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落实到农村的重要责任,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根本组织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至关重要。

1 充分认识基层党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城乡新发展的重要决策。安康市汉阴县作为农业大县,农村党员处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数量多,分布广,他们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农村党员的形象和工作质量,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地反映了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整体水平。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找准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用基层党组织坚强战斗堡垒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核心,农村基层干部是带头人,农村党员是骨干,农民群众是主体。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怎么样,农村基层干部素质能力如何,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好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2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党组织的发展机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最根本动力,基层党组织是实现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根本组织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巨大力量需要基层党组织来发动、凝聚,和指引,以尽快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这就需要加快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积极吸收农村各行业精英,扩大党的基层堡垒和工作阵地。但目前农村党员的发展仍然采取“计划分配”方式来发展,而且数量极少,不能把广大的农村精英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

以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为例,本村共有人口2628人,分11个村民小组,共有党员62人。本村每年只能发展2到3个党员,而双乳镇每个村子平均每年只有大概1个名额。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有较高的素质要求,长期以来年轻的农村精英不能进入基层党组织,村“两委”成员年龄出现老龄化,在新形势下必然会影响到村“两委”组织、领导水平和威信,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的实现。

农村基层党员的队伍结构、整体素质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普遍特点。大部分农村党员文化程度偏低,且女性党员比例极低。在双乳村全村62名农村党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21名,仅占35%。党员年龄老化,农村党员中40岁以下的只有22名,仅占35%;该村只有女党员13名。

年龄老化,文化层次不高导致基层党员整体素质偏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基层党员以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为主,有些党员自身对党的政策、方针理解就存在一定困难,在宣传和落实政策时,容易出现一定偏差;基层党员长期生活在农村,这使他们大多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带领村民开拓新门路,发展新产业方面能力有限。不少村干部对发展农村经济无信息、无门路、无技术,既没有带头致富的本领,又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办法,与农民群众强烈的致富愿望形成了比较大的反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既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为农村党建工作赋予了新内涵。必须大力吸收农村精英加入党组织,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提高整体素质,逐渐扭转农村基层党员的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党员组织生活机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

这突出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置方式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近年来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联合体以及其它新型经济组织,农民党员的活动越来越多的突破了村组的范围,形成了新的人员组合,原有的党组织设置已不适应党员活动与管理的需要。二是党员组织生活不能正常开展。党员组织生活是党员学习党的大政方针,提高党员理论素质,加强党员之间的凝聚力、增强战斗力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党员越来越多,他们长年不在家,不参加组织生活,甚至不交党费,造成基层党组织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外出务工党员成为农村党员中的特殊群体,这已成为农村党员管理的“盲点”。另外,农村繁重的体力劳动客观上也会对组织生活的开展产生重要影响。

3 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保障。只有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并使之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加快党在农村的组织发展,强化村“两委”班子建设。

村党支部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实践者和领导者。打造一支过硬的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是实现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素质。要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和战斗力,必须改变农村党员队伍结构老化,文化素质较低的普遍现状,主动吸纳农村精英入党。特别是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年纪轻、有文化、具有一定的致富技能和本领的“能人”,组织上要对其进行重点教育和培养。注意从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打工回乡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的优秀分子中选拔人才。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吸收那些有致富本领或忠厚孝顺的女性入党,为众多女性树立勤劳致富、品德高尚的榜样。这些人入党后,能够发挥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示范和表率作用,从而增强普通群众对村委认可,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对于现有党员,要通过理论学习、技能培训、外出考察等方式切实开拓视野,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的观念和实际能力。

其次,要理顺“两委”关系,明确各自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明确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领导,理顺村“两委”关系,推进村“两委”成员交*任职,从组织上保证村“两委”关系的顺畅,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办事效率。

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深刻变革的要求,探索农村基层组织设置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从有利于农村经济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出发,打破原来按村民小组设置党小组和进行组织生活的传统模式,科学合理地设置党小组,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党员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建议依托各种新型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设置党的组织,以促进党员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带头富、带领富的示范作用。可以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把分散在广大农村和城镇从事种植、养殖、劳务、加工、运输、商贸等各行业的党员,按行业分工组合起来,建立相应的党组织。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外出务工党员或外来党员,要从组织上保证其正常参与组织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即根据农民党员的流动势态及特点,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组织或行政组织中,设置流动党员临时支部,建立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负责的双向管理机制。以其常住地为主,参与组织生活,并与原住地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担当起连接二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使者”,使二地经济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创新工作内容,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实践证明,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分布在农村,目前在农村地区施行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政策,是在我国民主发展史上具有极为深远影响的“草根民主”实践,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化进程。

构建民主管理和议事机制。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管理议程、民主议事议程,建立“两委”联席议事、党群联席议事等制度,使党员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构建党务、政务公开机制。

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在不违的组织原则前提下,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开;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发挥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级政务,更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规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保证村务工作公开透明。

党的基层组织是我党全部工作的重要基础,同志曾强调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可见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实现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理念的指引下,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篇】

一、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行公推直选,探索农村党支部书记选任新机制

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基层党组织吸引力不强、运转比较困难,农村干部待遇不高,党员队伍从业结构呈现流动性、多元化趋势,选优配强班子是当前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基于此,我们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在今年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全面推行“公推直选”,圆满完成了换届任务。党员参与率达到92%,群众参与率达到85%.716名支部书记全部达到“三高三强”标准,新一届支部书记队伍中,45岁以下的占7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1%.其中47名党员大学生村官全部进入支部班子,11人担任支部书记、10人担任副书记。主要做法是:一是创新候选人提名方式,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实行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名,把初始提名权交给了广大党员群众。这种提名方式,在更宽视野内选人,从机制上打通了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二是创新选举模式,变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主要采取一票直选,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和委员。推行“公推直选”,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全程公开、全程监督,让选举更民主、更公正、更透明、更让人信服,参选的党员干部更有积极性,选出的干部有群众基础,干事更有动力。三是扩大差额比例,变“少数人中选人”为“多数人中选人”。进一步扩大差额比例,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在实行“公推直选”的村中初步候选人差额比例均达到100%以上,正式候选人差额比例均达到50%,让选举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较好地实现了“优中选优”。

农村党组织“公推直选”模式,一是打通了宽视野选人用人的制度化渠道,建立了让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任机制;二是解决了村级班子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压力不大和动力不足问题,增强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突出了党员主体地位,激发了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党内和谐。

(二)实施“村官创业行动”,搭建农村党支部书记提升科学发展能力的实践舞台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从东平发展的全局来看,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作为全省30个重点扶持县之一,要实现经济跨越发展,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支部书记。二是从支部书记的能力结构来看,与村级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相比,引领市场经济、促进村集体和农民增收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从政策环境来看,农业、农村正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在注重解决好农村党支部书记的经济、政治待遇等后顾之忧的同时,必须抓住机遇,提升农村党支部书记引领发展、干事创业、强村富民的能力。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与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了《__县“村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在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中实施了“村官创业行动”,鼓励他们办企业、创家业、干事业。“办企业”就是围绕一二三产业上项目:“创家业”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干事业”就是为民兴办实事,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创业承诺制度。村“两委”换届结束后,根据村“两委”成员竞职承诺,分别签订《“村官创业行动”目标承诺书》,向党员、群众公示。二是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整合教学资源,挂牌命名6个村官创业实践基地,定期免费举办村干部创业能力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村“两委”换届结束后,在县委党校举办了新任职农村支部书记培训班。三是搞好创业服务。加强金融资金支持,开辟村官创业“绿色通道”。挑选28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科技专家、业务能手,组成“村官创业专家服务团”,提供创业指导。四是设立“村官创业讲坛”。 主要围绕创办引进项目、壮大集体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等内容,讲法子,学路子,比业绩。五是实施“星级化”管理。通过“目标承诺、标准量化、考评定星、联星定酬、动态管理”,提高农村党支部书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通过实施“村官创业行动”,一是发展了一批经济项目,开辟了农民增收、集体经济增收的新路子;二是兴办了一批实事,增强了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三是找到了一条发现、培养、使用农村干部的好路子、好途径,为村“两委”班子储备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去年,我县实施“村官创业行动”这一做法荣获第一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优秀案例奖。

(三)开设“书记月坛”,建立农村支部书记经常化教育管理机制

“书记月坛”是我县落实“书记抓、抓书记”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是每月在乡镇、管区(社区)、村三个层面,通过三个例会,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做法:一是在村级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党员“议政讲坛”,解决村级管理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议政讲坛”既是“党员活动日”、“党员培训日”,又是“民主议政日”、“三务公 开日”,支部书记在党员会上进行述职,对党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公开上月党务、村务和财务,对重大党务、村务提交党员进行讨论、表决。二是在管区(社区)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工作讲坛”,解决农村工作如何推得动、干得好的问题。“工作讲坛”针对某个村或多数村存在的共性工作难题,深入剖析原因,集思广益,共同研究确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在乡镇开设农村党支部书记“创业讲坛”,解决如何抓两头、带中间、促全局的问题。农村党支部书记轮流上讲台,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如何开展“村官创业行动”、在农村创什么业、怎样创业、怎样破解难题,谈工作、谈成绩、谈办法、谈体会、谈打算。

开设“书记月坛”,一方面,搭建起了规范村级工作、推进工作落实的制度化平台;另一方面,强化了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的教育管理,将“学”与“干”、“管”与“用”有机结合,形成了“书记抓、抓书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深化拓展党员意愿表达机制,建立“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

20__年,我县作为全省党内基层民主试点县,建立起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重大决策票决、重大事项提案、质询监督落实、定期评议领导班子及成员“五位一体”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工作实践中,我们着眼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积极探索 “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三公开五办法”制度。“三公开”,即每月公开一次党务、财务、村务:“五办法”,即借助每月一次的“农村党建工作日”,探索以书记述职、党员提议、党员质询、集体票决、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五步直通工作法”。

主要做法:一是村党组织书记“述”。由村党组织书记就上月工作向党员述职,并就下月工作计划征求党员意见。定期述职保证了农村党员对村务工作中热点问题的知情权,同时也给村党支部书记增加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二是党员群众“提”。党员群众可就关心、关注的党务、村务提出意见建议,以民情提议单或口头形式向村党组织反映,由村党组织在15日内予以办理。三是询问质询“议”。党员就日常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向村党组织提出询问、质询,由党组织予以答复或办理。四是重大决策票决“定”。对重大决策充分征求党员意见,由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唱票公布结果。五是民主监督“评”。采用“两评议一考察”的方式,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及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探索实践“民主治村”社会管理模式加强了党对基层社会管理的领导,规范了村党支部书记的执政行为,最大限度地激发了村支部书记创业发展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

(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解决基层组织有人抓、经常抓的问题

当前农村基层党建任务日益繁重,乡镇基层组织工作力量薄弱,大乡镇74个村,小乡镇35个村,人少事多,特别对村级党建抓得不经常、不到位的问题日渐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20__年以来,我们探索建立了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特别是抓好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在人员配备上,要求直接从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人员不少于乡镇行政编制人员的15%,人员按照老、中、青搭配,主要从有基层党建工作经验的老同志、中年业务骨干、新考录的优秀年轻同志等人员中抽调,组织委员兼任主任。目前,全县14个乡镇直接从事基层党建工作人员达到70人(不含组织委员、组织干事),平均每个乡镇5人,少的4人,多的7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五项职责,即政策决策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矛盾调处的“协理员”、班子建设的“组织员”以及工作落实的“督查员”。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建立,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有人抓、经常抓的问题,形成了基层组织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组织资源相对匮乏,村级运转压力很大。一是村级可调度整合的资源、资金非常有限。国家实施的重大惠农政策、惠农资金一般直接到户、到人,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缺乏集体收益分配的政策依据,农村公益事业缺乏资金筹集渠道,对党员群众的聚合力大大削弱。二是村级运转困难。村集体无固定收入,虽然上级每年都有村级转移性支付,但总体来看解决不了实质性、根本性问题。一方面,额度不高,每年用于村级转移支付比重为20%,平均每个村也就2万元左右,这些钱,既要保障办公经费,又要支付村干部工资、发展公益事业,可谓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在落实过程中很难足额及时到位。建议上级对村级资金政策捆绑使用,加大村级组织调控力度。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篇】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从事公务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类人员的具体认定标准等一直存在着争议,致使在实践中对此类人员犯罪的处理上存在着偏差。

由于农村事务的繁杂性,致使此项争议在处理“村官”犯罪问题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如何理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项规定呢?具体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实践的复杂性,致使在处理涉农职务犯罪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在理论曾经进行探讨: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一般而言,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概括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以法条列举性规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特征为基础,方可不偏离立法者的原意,保持法律条文的一致性。也即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正确界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为区分标准。

目前理论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并无太大的争议,及“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在主体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于“从事公务”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

(一)“公务”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公务”是这样解释的: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可见,“公务”在一般意义上包括两类,即国家事务和集体事务。但这是否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目前,学理上对此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即包含国家事务和集体事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仅指国家事务。第二种观点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因为:

其一,从《刑法》第93条的立法精神的角度分析。该条文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规定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两类人员从事的事务明显应为国家事务。再者,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并列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这即是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开,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所从事的集体事务自然不属于国家事务了。

其二,在《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关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何种情况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条中规定的七种事务明显的属于国家事务的范畴,排除了集体事务,这也进一步肯定了该种观点。

综上所述,公务的范围为国家事务,不包括集体事务。

(二)“公务”的特点

对于“从事公务”的具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作了具体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强调“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并将“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从公务中予以排除。从上述定义中,可以概括出从事公务所具有的特点。

1、国家代表性

公务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进行的一项事务,而非代表个人、或者某个集体,即进行公务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2、管理性

此处的管理,即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的广泛的管理行为,其在形式上体现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四项,即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从事该四项职能的过程中,管理性是重要的体现。而这区别于直接从事具体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的劳务活动。

3、职权性

如法条所述,“职权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具体来说,职权即是从事公务的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只有具备一定的职权,才会对国家事务展开相应的管理,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职权,那么从事公务便丧失了其工作的基础,也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二、涉农职务犯罪中的身份认定

根据《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在涉农职务犯罪的认定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其一,“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一表述中,“等”字如何理解;其二,作为兜底条款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如何具体界定其范畴。

(一)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理解

从我国农村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看,大致有三类村级基层组织:一是村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二是村级党组织,包括村党支部;三是村级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等。

1、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属于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如村委会主任、村长。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的是,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长和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其一,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四川省高级法院请示作出了《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物的行为应按职务侵占罪处理。根据该《批复》中对该行为的定性是基于村民小组组长从事的是非法占有集体财物的行为。而如前所述,“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此《批复》中所指的是村民小组的内部事务,非法侵占的也是集体财物,应属于集体事务,不属于“公务”范畴。

其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可见,村民小组及下属委员会都属于村民委员会的派生机构,是村民委员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村民委员会包括在基层组织之内,则村民小组与下属委员会也应包括在基层组织之内。

2、村党支部工作人员

村党支部应属于基层组织范畴,该观点在实践中已经普遍被接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处于领导地位的党支部成员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亦与情理不符。

3、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答复》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村委会经营、管理。”可见,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通常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存在着不同,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村民委员会的部分职责,除自身经营外,还对农村生产承担着管理的职责,因此,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畴。

(二)对“从事公务”的理解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任务:其一,公务行为。即协助政府从事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如前所述公务行为应包含国家代表性、管理性、职权性三个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所列的7项工作。其二,自治事务。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如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修桥筑路、兴修水利等公益性事务等。其三,村级经营活动。如营利性的商品房建造、村办企业工程发包、村办企业的经营、集体房屋的出租等。

在处理涉农职务犯罪时,应当将三种组织(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合作社)与三种职务(公务、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排列组合,然后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适用哪一法律来定性。只有在从事公务时,村基层组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贪污贿赂类犯罪。在从事村内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时,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在某村的荒山发包的过程中,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对该发包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发包合同中,写的是在荒山上开采资源,开采资源的审批属于“从事公务”,则应定性为。如果发包合同中写的是在荒山上栽树,此行为属于村内自治事务的范畴,其收受贿赂的行为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较为妥当。而如果村民在承包荒山后擅自开采资源,则其后续行为并不影响该事件中对村基层组织成员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三、涉农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新农村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由此引出的职务犯罪也层出不穷。杭州市的一个案例颇具代表性:

新农村建设中,杭州市推出村庄整治建设、示范村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通联网建设等工程,这些工程由市、区、镇预拨整治经费,在进行具体的建设项目过程中,政府与村组织共同组织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区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工程财务审计结果补助建设资金。杭州市余杭区苕溪村在实施上述项目的过程中,其村党委书记许某,党委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党委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孟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对于陈某等三人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庄整治建设、示范村建设、通村联网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工程的实际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工程的创建任务已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工程的组织实施均由政府文件予以详细规定;工程检查验收的主体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陈某等三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具体负责实施涉案工程,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再次过程中接受承接工程的个体建筑承包商贿赂的行为,应当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各项工程均由苕溪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系以村委会的名义,而非政府名义对外处理事务;村委会负责与工程承办方结算,工程款项从村委会账户内支付;涉案财政资金系补质,其所占工程建设资金的比例不能说明项目的性质。涉案工程从本质上讲属于苕溪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事务,而非政府职务,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前所述,对涉农职务犯罪中的身份认定,应从两方面予以考虑。其一,形式特征,即主体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其二,本质特征,即该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分析,应具体到涉案各项工程所包含的各项具体事务,结合村内历史传统及政府文件等资料,分析所涉事务是属于“公务”范畴,还是“村内自治事务”范畴。如村庄整治建设、示范村建设项目中包括的房屋美化、村道硬化、路灯亮化、环境洁化、村庄绿化等工程即应属于村内自治事务,在该项事务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即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结语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容易导致观点不一,裁判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等疑难问题上,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尽量细化对法律的条文规定。如对《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就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要求等。另外,具有抽象性的法律规定,常常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遵循裁判先例,加强案例指导是保证上述情况案件定性同一性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江礼华:《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2]孙谦、尹伊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法学研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篇】

颁布日期:19990329实施日期:19990329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经济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寻找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发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正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

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中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论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纪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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