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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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
罗马法对古代俄罗斯法影响
论20世纪以来的国际刑法
法律学说史上的耶稣与保罗
12至13世纪意大利的法学教育
中世纪西欧的司法与国家治理
阿奎流斯法责任中的意外事故
罗马法嫁资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罗马帝国时期的刑罚制度初探
德意志第一帝国继受罗马法略考
丹麦法中的罗马法及教会法传统
一九八四年厦门大学年会琐记
评注学派——后注释学派
论福蒂斯丘的法律教育思想
论教会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肇兴及反思
浅谈英国律师会馆教育模式及发展
罗马共和宪政在威尼斯的延续与发展
罗马法系统化过程中的辩证法因素
林榕年教授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近代新疆的大学与法律教育
19世纪末德国社会经济立法缘起考
《摩西五经》中的民事性规范研究
超国家法是人定法回归自然法的先兆
试论雅典帝国时期的超国家立法
美国法律教育与现代法理学谱系
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文化认同基础探析
注释法学派时期波伦那大学的法学教育
奥古斯丁的神学自然法思想及其恶法非法论
寻找历史的结构:维柯对神的权威的辩护
论台湾地区英美式法学教育模式之兴起
修辞学校在罗马的兴起与罗马的法学教育
查士丁尼罗马法中的典质制度及其现代运用
从万民法到国际公法——一个语词学的考察
论新世纪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及其问题
从文化殖民到本地化发展:澳门法律教育之变迁
法律教育的起源——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探析
现代美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确立及其批判历程
试述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及其英格兰的改造
试述早期英格兰教会与封建王权的合作与冲突
大法官的身份及良心——法与宗教关系的一个例证
伍廷芳留英习法考——以英国近代法律教育为背景
大陆法院团体主义之研究——历史发展与理念基础
中世纪大学法律教育的导源:教育自治与教育救赎
法律教育、制度结构与司法风格——基于英美的比较
“英雄时代”的法律——略论西欧中世纪早期的庄园法
从彼此分立到分工合作——英国法律教育发展史初探
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前瞻性影响
私法公法化——以罗马法privatadelictum为中心的考察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4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2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使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并加强学生彼此之间的交流,从而加深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
2)通过小组讨论罗马法的内容所体现西方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分析中西法律发展的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宽学生思维,加深其对现实的关注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明确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与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的主要内容
难点: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对象分析: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方法:谈话法、讲授法和讨论相结合的综合法
教学器具:投影仪或幻灯机,地图
板书设计:
第二节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罗马法的定义
2)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标志)
发展:公民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罗马法体系的形成)
2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1)按形式划分:成文法、习惯法
2)按结构划分: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3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作用;维系和稳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
2)影响:
师:上课!同学们好!
生:老师好!
师:同学们,我们可以从中国的历史上找到一个统治近千年的王朝吗?
生:不可以!
师:是的。每个王朝的创立者都希望自己创立的事业可以一代又一代代的传下去,直至千秋万代。其中,秦始皇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称自己为始皇,并且希望后代以二世、三世计数,直到万世。但秦朝仅存二世就被灭。在中国的其他王朝中也找不到一个统治近千年的。而在西方的历史中,罗马帝国从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到东罗马帝国灭亡,简直创造了一个奇迹。那么,罗马帝国有什么秘密武器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的内容: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板书:第二节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师: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罗马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并随着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时间将近千年。(板书: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师:从罗马城的建立到罗马共和国的成立,也就是公元前8世纪中期到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社会处于由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这时候,习惯法是唯一的法律。这个时期的罗马平民,他们的命运是怎样的呢?如果你是他们,你会怎么做呢?会不会跟罗马的平民一样奋起争取自己的权利?
生:贵族垄断政治经济大权,农民少地或无地,受贵族法律的限制不能担任官职。而贵族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平民的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害。
师:如果你面临的是上述的环境。你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损害,你会怎么做呢?
生:起来反抗,用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师:同学们,你们呢?
生:我们也会。
师:罗马平民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最终他们获得了胜利,贵族们妥协了并通过了《十二铜表法》,平民的权利以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后,平民被赋予更多的权利,这些通过的法令称之为“公民法”。
师:而与此同时,罗马开始了对外扩张。首先,统一了意大利,其后,将势力大大扩张,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帝国。「地图统治范围包括了小亚细亚,莱茵河高卢、西班牙等地罗马帝国的创立者屋大维也感叹叫苦,这样庞大的一个帝国实在难以统治。
师:同学们,屋大维面临着什么样的危机?你们认为什么办法最有效?
生:被征服地区的人民与罗马帝国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但却不能受到罗马法律的保护,不没有享受罗马公民的权利。被征服的情绪和没有归属感的心理,对罗马帝国的统治不利。
生:给予这些人一些公民权利并保留一些他们原享有的权利,既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同时又改善他们的地位。
师:进入帝国时代罗马的最高统治者也将立法权收归个人所有,二世纪时的皇帝哈德良就曾经说过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法律,其中查士丁尼组织纂写《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师:罗马法是罗马平民通过斗争取得的结果,它的主要内容体现出高度的民主(板书)。从形式上看罗马法可分为那两部分?
生:成文法,习惯法。
师:从整体结构上看又可以分为那三部分?
生: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师:同学们通过查找资料可以看出罗马法最强调的是哪方面的内容?
生:财产,契约,个人权利。
师:罗马法具有高度的民主,在奴隶社会,子女已经具有相对独立的婚姻自主权和财产权。在中国社会中情况又如何呢?即使进入了封建社会,子女的婚姻还要讲求“父母之命媒酌之言”,一个女人还是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老佰姓的权利仅能通过像包公一样的清官来维护,罗马法体现了一种与中国观念很不一样的东西,我们来看看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与中国的孔子是怎样说的?(幻灯片:西塞罗语与孔子语)请同学们探讨一下,两者之间体现出的区别是什么?并谈谈自己的说法。
生:略。
生:略。
生:略。
师:罗马法给予公民相对高度的民主,它的统治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板书)显而易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维系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近代欧洲成为了民主的社会,请同学们回忆一下在近代社会中首先反对中世纪神权的是哪一项运动?
生:文艺复兴运动。
师:那么它的核心思想又是什么?
生:人文主义。
师:肯定人将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欧洲接下来的另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中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人又提出了什么口号?
生:平等自由博爱。
师:这些观点都与罗马法的观点一致,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对近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请同学们分析一下下列的材料,看看罗马法在历史上产生过什么影响。
(1)《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3编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的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它物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
(2)“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合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人权宣言》
(3)“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重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和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生:罗马法产生的历史影响包括对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为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基础;为欧美各国立法提供依据。对中国也有一定影响。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3
关键词古代中国;以刑为主;古希腊;古罗马;私法
一、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律起源
(一)中国法律起源
根据古文献记载,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有很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最具说服力的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一观点能在很多古代文献找到依据。如,《国语・晋语六》记范文子语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夫战,刑之过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之不服者。”又《国语・鲁语上》记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这就是中国古代“刑”的起源,也是法的起源。先民最初的法观念亦是如此。法即刑法,这种法是早期氏族间征诛、杀戮的产物,并且自始至终保持着暴力的特征。
(二)古希腊法律起源
古希腊是由许多城邦国家组成的,如雅典、斯巴达等,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其中以雅典最为典型,所以我们以雅典为例,看看古希腊法律的起源。
古希腊的雅典是氏族部落社会,由四个氏族部落构成。公元前8世纪,提修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管理机关,并将雅典的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此后,经过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四次立法改革,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沿着不断削弱、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治发展到了顶峰。从这可以看出,古希腊并没有像中国一样如此之多的氏族间的战争,而只是通过不断的立法改革,调整氏族间的利益分配。
(三)古罗马法律起源
“王政时代”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习惯。之后,在罗马居民中出现了“平民”这个特殊阶层,其是由拉丁姆境内的被征服者和因工商业发展而迁移来的居民组成。他们没有同罗马人一样的权利,这使得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时间的斗争,直至公元前6世纪,终迫使贵族让步,从而出现了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罗马法也随之产生。但平民的权利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经过又一系列的斗争,出现了《十二铜表法》。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之间,由于罗马对外征服和掠夺以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奴隶和奴隶主、被征服地区人民与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外事裁判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创造了万民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古罗马法也不同于中国“刑起于兵”的特点。它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经济及政治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注重私法规定和私法学说。
二、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律起源不同的原因
(一)地理环境的不同
中国文化起源于黄河流域,以黄河的各条支流而发展。唐、虞文化产生于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地带;夏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周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两岸、渭水两岸。使得中国农业有赖以发展的条件。另外,中国东临太平洋,西有帕米尔高原,南有喜马拉雅山,北有大漠,使得中国形成了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也使得中国文化发展较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干扰,但也是此原因,部落之间只有在封闭的地方争取资源,故而不断发生为了利益而发生的兼并战争。这种战争促使国家和法律有了“刑起于兵”的特点。
而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屿、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岸的广大地区。希腊文明最早发祥于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之后,文化中心移向南希腊,古希腊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古希腊城邦国境内有平原区宜于农业,有山区宜于畜牧,有海滨区宜于农业、渔业及小规模工商业。所以,古希腊文明与中国的农业文明,其是工商业文明。加之其可与外界进行贸易,所以不会因资源的不足而导致氏族战争。
古罗马位于地中海西部的意大利半岛上,北临阿尔卑斯山,东、西、南三面临海。那里气候适宜,无酷暑与严寒、平原地带适于农业,山坡山谷间富有草原和树木,宜于畜牧,而且古罗马航海技术发达,这使得其能对外进行贸易,形成多元的经济,而不必为稀缺的资源进行氏族间的战争。
(二)思想观念的不同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在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但不论名字如何改变,它的职能都是对外诛伐,对内镇压。在古代老百姓的眼里,法就是刑,是镇压的手段,是暴力的工具。所以,中国人提及法律则色变,它们根本不觉得法律是用来保护他们权利的,反而是来禁止他们为一定行为的禁条。
而在古希腊、罗马,法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它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它的职能有政治性的,像在古希腊;还有经济民事性的,像在古罗马等等。所以,我们会发现,当我们与西方国家的人谈及法律时,他们总是会满脸笑容,因为在他们心里,法律是保障维护他们权利的有效途径。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4
内容提要: 学术界提及古代民法,一般都会谈到古代西方,或者是希腊,或者是罗马,而对古代东方的民事规范却很少关注,甚至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民法,或者说不存在比较系统、成熟的民法。针对学术界的这一倾向,本文以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为切入点,联系古罗马民法进行一些比较分析,力图说明在古代东方(西亚地区),不仅存在着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民事规范,而且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在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起源于古代西方,是古代罗马 法律 文化的遗产。比如,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明确指出:“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导源于罗马私法。”{1}国内其他民法学著作和教材,大体上也都持同样的观点。如梁慧星教授著的《民法总论》和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著《民法学》,虽然没有明确说“民法起源于古代罗马”,但在其导论和第一章中,在阐述近代民法的 历史 渊源时,也都各自从古代罗马说起{2}。即使有些学者不同意这一主流观点,认为民法的起源还要更早,那也只是将时间前至古代希腊,如易继明教授就在其一些论著中认为,近代西方民法应该更早地追溯到古代希腊。
应该说,从狭义民法或形式民法(即将民法视为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如 自然 人、法人等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来说,近代民法,包括“民法”一语,确实是来自罗马,来自罗马法上的jus civile一语。然而,“从民法 发展 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2}。同时,只要有民事交换活动,就产生了规范和调整这些活动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就是广义民法或实质民法。如果我们对此理解形成共识,那么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古代西亚地区,就已经产生了民法—当时该地区就先后颁行了诸多楔形文字成文法典,其中所规定的条文绝大多数是着重于调整这类关系的民事规范。而这些民事规范尽管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但始终调整着人们之间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各类民商事交往关系,保护着人们对土地、房屋、果园、牲畜等的各种财产权利,规范着人类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衍生出来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上述主流观点,通过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详细解读,试图说明:古代东方(西亚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它凝聚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创造出诸多赖以生存的财富,也促使文字、宗教、王权、法律等得以形成。其中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即所谓“楔形文字法典”最为耀眼。而在这些法律文集或法典中,就包含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孕育了近代民法的胚芽。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一、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典
学术界提及古代罗马法是近代民法的渊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在古代罗马,出现了比较发达的民商事活动以及因此活动产生了成文民事规范乃至民法典。一方面,罗马在比较早的时候(公元前3世纪前后),就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罗马的国土迅速扩大。农业、牧业、手 工业 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 经济 也得到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了大土地所有制;轮耕制的实行,经济作物(葡萄、橄榄等)的大量种植,牧场的扩大,奴隶劳动从家庭转入生产领域,新的生产工具(宽铧带轮的犁、割谷器、水磨)的出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各种矿山的开发,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仅罗马城内,就达80多种),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各种金属、纺织、陶器、玻璃和香料制品行销西欧各地,四通八达的海陆 交通 将帝国各部联结成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商品交换在西面达到英国,东部达到印度和
据考古学家考证,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的楔形文字,本来就是和印欧语系属于一个大系统的{6}。这种楔形文字最初是由象形符号演变而来的。早在公元前 5000年时,在西亚地区就已经有300多个记号,它们不断地被使用在贸易上,经过了一千多年的打磨,约公元前3500年,楔形文字终于由苏美尔人所创造,并最终定型。随着楔形文字的产生,苏美尔人的心灵也因此变得愈加开豁,民事交往以及商业活动中 法律 制度的创设也有了可能。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文字日趋成熟,它是由用芦苇做成的带有三角形笔尖的笔在湿泥板上刻画而成的楔形符号组成。这些楔形符号的意义在于使真实的生活和固定的制度(如圣书、法典和诗歌)永久流传,也使各种独特的民事规范和商业惯例变得更加鲜明。楔形文字,成了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记载古代西亚各种民事规范的惟一工具,并推动了民事规范的法典化。
最后,宗教的状况对民法的起源也有影响。在古代罗马,虽然早期的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但后来就与宗教分开了,成为一个世俗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体系。其表现为: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虽有关于宗教的一些规定(如第十表),但整个法典,已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世俗性法典,基本上摆脱了宗教的影响;公元前4世纪后,平民出身的人也开始能够担任神官。这样,就冲破了贵族—神官—神法与人法的媒介者这种传统体系。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从而,使罗马法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包括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与罗马的情况相似,在古代西亚地区,虽然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大影响,立法者(如汉穆拉比国王等)在法典的序言中,也都宣称自己是神的人,受神的委托颁布法律,统治人民。但我们研读古代西亚地区留下来的各大法典,从最早的公元前2100年前后的《乌尔纳姆法典》,到公元前1930年前后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公元前1770年前后的《俾拉拉马法典》、公元前1750年的《汉穆拉比法典》等,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世俗法典。虽然,我们不能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是民法起源的必须条件,但至少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我们看古代希腊和罗马,看近代各个民族和国家的民法发达史,应该清楚这一点。因为民商事活动摆脱宗教的束缚,民事规范(法典)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成果,有利于民法的进步和发达,已经为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法律 发展 的 历史 所证明。[3]
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渊源之一
古代西亚地区,不仅有着活跃的民商事活动,制定颁布了一批成文民法典,是人类最早诞生民法的地区,而且,该地区与古代罗马的民法还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来源之一。那么,古代西亚地区诞生的民事规范以及民法典,是通过什么途径或桥梁,传入古代罗马,并对其民法产生影响的呢?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一途径或桥梁,就是古代希腊,是古代希腊的民事立法。[4]
据考证,公元前6500年,就有来自古代西亚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爱琴海诸岛和希腊大陆,带来了发达的西亚农业文化,这些移民仍积极地保持着家乡习俗 {7}。至苏美尔人初创文明时期,古代西亚居民已经开始与希腊人建立起了进一步的联系。譬如,克里特岛出土了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时代的赤铁矿圆筒印章表明:古代西亚地区的苏美尔人、古巴比伦人在民事交往中契约订立、财产转让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之一—印章,其具体的效用已为古希腊人所认识,并有可能已适用于当时希腊社会商业贸易活动之中。
除了苏美尔、古巴比伦文明的影响之外,古亚述王国在安纳托利亚建立了商业殖民点,拥有完善的组织 网络 和完备的民事习惯法。古亚述发达的民事规则同样适用于其商业殖民地。而且,大批希腊人很早即从半岛来到西亚,或者定居做工,或者从军,譬如,新亚述帝国军队中就有不少希腊人。正是两地边贸和战争加强了古代西亚法律文明对外传播的力度,因此波及到了稍远的古希腊。这个离欧洲本土最近的东方国家,其法律文明直接影响了古希腊民族。公元前15世纪前后,赫梯王国颁行的《赫梯法典》是这一时期楔形文字成文法典的代表,该法典中的婚姻及家庭、财产及继承、经商及契约等规则,对古希腊的通商、文字以及法律等产生了间接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古希腊早期文明。
另一方面,通商是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文明的共同特征之一,与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的产生相仿,作为希腊字母的始祖,古老的腓尼基文字就源自商业。而腓尼基文字和楔形文字同属于苏美尔人的祖先闪米特民族的语言。公元前1000年,腓尼基字母传人希腊后,希腊人借此创造了希腊字母,因此成为希腊、罗马(拉丁)以及后世西方文字的渊源。有了文字才有了西方历史的黎明曙光。从此,西方文明开始学习并赶超了古老的东方文明。
与此同时,约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伯来的重要典籍《圣经》被译为希腊文,预示着一神教在地中海世界的兴起,也意味着古代西亚法的集大成者希伯来法有了一个传入希腊社会的直通桥梁。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古希腊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希腊化时代”的序幕。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亚历山大大帝及此后的塞琉古王朝的君主均专门采取措施奖励征服者们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交往,长久以来根植于古代西亚民众生活之中的民事规范也因此愈加融入到异族征服者的社会生活。可以说,希腊化时代是架接起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古罗马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文明重要枢纽{8}。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中包含的不少东方法元素大多来自这一希腊化时代的文明碰撞。
这一重要的时期,尽管外来征服者的战争不断蹂躏着西亚地区和古希腊的民众,但地区间抑或民众中的商业往来始终未曾中断。[5]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法典所遗存的民商事规范汲取了楔形文字法文明成就的希伯来法等开始为西方世界所认知与践行。这可以从一些记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记录的羊皮纸和碑文中窥见一斑。诸多的希腊化国家(如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叙利亚的塞琉古王朝、小亚细亚的帕拉马王国等)私法方面均适用当地居民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促进了古希腊与古代西亚地区法律制度更实质性地融合。
公元前266年,罗马对居住有部分希腊人的泛希腊地区的征服,使罗马同希腊文化发生了更为密切的接触,为此后西方民法在古罗马的兴盛奠定了文明基础。尤其是至公元前30年共和国时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等地实际上沦为罗马的附庸。罗马进入帝国时代后,在帝国疆域东部,沦为行省的各地区其法律文明的交流有了更为具体的载体—用东方文字(叙利亚文、阿拉伯文和亚美尼亚文)编辑而成的法学典籍,在帝国东部广泛地流传。这些教科书不仅“注意到一些最新谕令所做的修改,有时还考虑到行省法中的规范”{9},并在公元6世纪发展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为此,当代美国学者博厄兹·科恩(boaz co-hen)将这一时期形成的古希伯来口传律法与古希腊-罗马法(graeco-roman legal)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了在各自的民法中有许多对应的术语和相似的法律制度{10}。要言之,古罗马法与希伯来法发生密切联系主要反映在《耶路撒冷塔木德》之中,在这一典籍中巴勒斯坦耶路撒冷犹太教圣经注释家们对《圣经法典》的编辑与校正而形成的《密西拿》,反映了在古罗马人统治下,两地法律之间的直接交流{11}。诸如,古罗马法中的特有产(peculium)、抵押(hypotheca)、动产遗嘱(will/testament)、买卖文契或账单(bill/bill of sale)等,在希伯来口传律法中均可一一找到。而“庭审备忘录” (bench)、“裁决文书”(table) 、“换币官”(money changer)、“银行业者” (banker)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中常见的称谓则出现在古罗马民法之中{12}。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不仅是先于古代罗马的人类最早的民法渊源,而且也同时是(希腊)罗马民法的历史渊源之一。我们开展对这一地区民事规范的研究,并质疑古代罗马民法的最早渊源地位,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要进一步深入地探讨世界民法之起源、发展、演变的线索和途径,并探索其发展的内在的 规律 ,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 现代 民法的内涵与本质。但这一宏大的工作,仅靠少数学者是无法胜任的,需要我们更多的民法学者和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本文仅仅是一块引玉之砖,抛出来是为了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以便大家一起来开垦这块处女地。
注释:
[1]此外,古代西亚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民事 文献 (民事法律文书、信件、教本等),诸如《苏美尔法律研习本》、《苏美尔亲属法律研习本》、《苏美尔法律样式册》,以及古亚述、新亚述的民事文献,希伯来律法典籍中的民事规约,等等。这些文献,均反映出当时的许多民事规则,这些规则混缠在具体的农耕、商旅、家事以及宗教信仰、日常操行等民众生活之中,它们经历了战争与时间的洗礼,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均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在古代西亚社会的同一运行中基本发挥着规范人们民商事行为的功能,足以成为民法起源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2]迄今考古出土文献业已证明,在这些古代西亚地区的文献中,属于民法范畴的内容特别多。可以说,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以及希伯来人共同缔造了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它对后世的影响力在《圣经》中还可以找寻得到。时至今日,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甚至借助于希腊法、罗马法以及教会法等,仍间接地影响着西方社会。
[3]至于古代西亚地区的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希伯来法,虽然是宗教法,但它对该地区民法规范的贡献,主要是继承,而非具体条文和制度的创造。如果说它有一点创造,则主要是在民法(契约)理念方面,而这又对希腊和罗马的民法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因此,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有助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在总体上是说得通的。
[4]而古希腊民法对古罗马民法的影响则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譬如,古希腊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奠定了后来罗马法的人法制度,有关质押及抵押的应用也为后来的罗马法所吸收。"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的罗马法渊源-《十二表法》表明,古希腊对于罗马文化和文明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西塞罗和盖尤斯的著述都暗示:他们确信,罗马法起草之时,一个立法委员会曾被派往雅典学习希腊法和法律制度,这是一段不争的历史。"(参见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2nd ed.,cavendish publishinglimited, 1999, )。古罗马私法的发达应该有着古希腊民法的贡献。
[5]早在1930年代初,美国学者约翰·弗雷德里克·刘易斯(john frederick lewis, 1885-1932)夫妇就整理和破译了大量出土于这一时期西亚地区的楔形文字商业文献,它们多是古波斯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其中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开国之君居鲁士大帝统治时期的文献最多,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包括有关某房屋所有权的、某交易中个人义务的、20只小羊羔买卖事宜的、有关某债务奴隶买卖价格条款、在某阿卡德人法庭上所发生的一次寄存关系、某一项个人的委托、某一房屋的买卖、20名奴隶的租借,等等。其他波斯国王加冈比西斯(cambyses,-前522年,公元前529-前522年在位)、薛西斯一世(xerxes,公元前519-前465年,公元前485 -前465年在位)、阿塔泽克西兹一世(artaxerxes,-前424年,公元前464-前424年在位)等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也有不少。see har-old g. stigers, neo-and late babylonian business documents from thejohn frederick lewis collection,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vol. 28,no. 1. (jan. ,1976),
参考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