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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问题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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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的问题【第一篇】

首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应与相关的国际、国家法律相呼应,并对当地规章制度的设定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其次,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时需要综合该管理体制内部及外部环境对生态系统施加的错综复杂的影响因素,不断提高管理体制的适应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再次,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需要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所涉及所有领域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避免部门之间条块分割问题。最后,管理体制制度要有系统性,系统性要求将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益的价值观渗透到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的全过程,建立各方面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管理体制。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预测机制,将前瞻性及创新性因素融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采取“无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在全球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的情况下,需要不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更新我们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的管理体制。能够根据目前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经济系统对环境所造成影响的发展趋势、当前制度的实施情况等因素预测未来可能会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在问题发生前的一定时间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或者及时制定一定的制度,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发展,抑制可能会发生问题的发展,从而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达到从根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有效应对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根源是制度本身存在能够促进制度制定者和制度实施者主动创新制度的动力机制。生态环境保护体制需要设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构,该责任机构需要有足够大的权力,同时需要有特定的研究机构研究生态环境发展趋势,及时预测到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当前制度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该责任机构还需要有广泛影响其他组织的影响力,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正确变革的发动者。美国为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无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美国科学家认为此政策是环境保护规划最好的和最迫切的,也是首要步骤之一,即只要政策对解决将来新出现的问题是有益的,即使实际的气候变化小于对未来气候变化的预期,相较保持实施不适合的管理体制将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新出现的问题无法实施作用而言,“无悔”政策也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极大作用。2013年12月中国大范围省市遭遇雾霾袭击,之前雾霾的问题也经常小范围出现,至今中国依然没有设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值得借鉴的是,考虑到对人体危害程度,欧洲已经在第一时间建立了控制其浓度的管理制度,所以中国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上,亟需提升管理制度本身的前瞻性及创新性,不能局限于当前的制度设定止步不前。

3.建立自主灵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还都仅限于解决眼前的问题,没有自主性与灵活性,对于将来人们会面临的不同于现在的问题,这个管理体制将不再适用。具有自主性灵活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迅速根据外部环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相应地修改、废除不再适用于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越是灵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能力就越是广泛有效,所以赋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主灵活性是提高环境保护能力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值得借鉴的是瑞典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废、修订、限制和管理相关的保护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的情况。灵活的管理体制可以做到快速建立生态保护区,及时废除或修订已不再适应当前环境状态的法律法规,将人力财力资源用于解决当前的矛盾及问题,产生现实的作用。但制度的自主灵活性要有个度,不能过于灵活,经常性的变动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让社会公众不知所措,做出违背当前法律的举动。另外,自主灵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然要有权责明确、完善的权力监管制度作保障,有科学研究与预测作支撑。

4.着重强调引导作用,引发倒逼机制

调节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法制除了约束和控制的基本功能,也可以通过改变权力和义务的分配督促人们养成好的生活习惯,抑制人们养成坏的生活习惯,引导创新。美国学者ViljaVarho通过对学生、记者、环境保护专家作环境保护相关调查,他们对解决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各有妙招,但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在仔细思量研究后发现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改变社会公众的行为、生活习惯。引导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引导人们在平衡开采与保护的利益之后做出正确的决定。为避免惩罚,社会公众会根据管理体制的规定,做出符合规定的事情,所以管理体制应着重强调其引导性,制定管理体制应该以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改善不良生活习惯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惩罚赢取利益为目的。

5.建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与巧妙的经济惩罚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前瞻性、自主性、严厉程度、公平公正度、腐败制约力都会影响制度实施的及时性及有效性。制度本质上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而且容易受制度制定者的个人利益所影响,不易于根据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但是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一旦被制定,将会影响相关领域制度的制定,所以管理体制的制定还要考虑廉洁性,要设置巧妙有效的经济惩罚制度,注重约束有力性及引导有效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设定经济惩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经济成本,约束企业或者社会公众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激发倒逼机制,迫使社会企业调整发展策略,提高国家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引领新兴产业的发展。经过科学研究,了解企业的生产函数、经济利润函数等方面,灵活设定经济惩罚额度,使经济惩罚额度大于或等于经济利润与生产成本之差,倒逼企业不得不调整经济发展策略或者方向,不断改造升级,朝着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靠拢,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6.加强科技研究在预测、评估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应用

生态环保的问题【第二篇】

关键词:风景区:经营权;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45-03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不但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旅游风景区的开发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住宿、餐饮、旅游纪念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游客的到来,必然要求风景区周边改善环境,因而也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环境。当然风景区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其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同样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已有先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代价巨大,得不偿失。这就迫使经营者不得不面对舍弃一些短期利益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旅游景区由于经营不善等种种原因导致自身经济条件恶化,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景区设施,更无力开发新的旅游项目,以致景区设施老化严重,游客日益稀少,形成了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对自然风景资源来说固然是巨大的浪费,对景区投资者来说,前期的投入得不到回报亦是极大的损失。因此,转让(出让)风景区经营权,引进新鲜血液对景区进行管理经营成为一些地方积极探索风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一种新尝试。

必须明确风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根据产权的概念,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当的财产权(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具体到旅游风景区而言,风景区资源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而风景区的经营者拥有经营权,代表国家经营管理风景区,实现风景区的经济价值。产权的分离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要想实现对风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对风景区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界定清晰,并且应当切实保证经营权转让后景区所有权拥有者的权益,也就是说,经营权的转让是有一定意义的。这样才能在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对风景区的资源进行开发、经营与管理。对风景区进行开发的企业将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国家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投资者通过与政府签订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协议,依法取得一定期限内(一般是30年到50年)的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权及其收益权,其核心是“国家所有、政府监管、企业经营”。转让(出让)景区经营权是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也是解决景区项目融资困难的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保护自然环境与开发商的短期经济利益有一定冲突,旅游风景区在经营权转让后,如何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就成为我们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自然环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承载力,超过其限度生态环境就会恶化,如果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景区甚至会最终失去吸引力。要使风景区可以长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保证风景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我国风景区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明确各方权限

风景区资源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同时,投资于风景区的企业拥有经营权,代表国家经营管理风景区,实现风景区的社会价值,并获得经营投资收益。

这方面已有先例可供借鉴。以万贯集团为例,1998年1月,雅安市与万贯公司签订了碧峰峡景区经营权的出让协议。根据协议,碧峰峡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管理权归政府,万贯公司享有50年的开发、保护、经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资源国有、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管理。

国家拥有风景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企业要动景区的一草一木,都必须由政府批准。看似太过严格,实际上却说明了自然环境是风景区能够生存并实现赢利的基础。

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保护环境的要求对企业就没有约束力,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导致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因此,在雅安市政府与万贯公司签署的那份协议中,对碧峰峡景区自然环境进行严格保护成为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规定景区的建设和规划必须由政府立项、审批,企业只有维护权。企业要动碧峰峡的一草一木,必须由政府批准。企业对资源的保护要“放在开发、建设、利用之前”。这些详细严密的协议条款,成为高悬在经营者头上的一把利剑。

二、明确风景区的投资及维护费用

风景区的环境维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不间断的过程。在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列出维护费用项目。特别是在开发之前就要考虑到保护的问题。一旦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要恢复单纯靠投入大量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世界上每年都有上千种动植物惨遭灭绝的厄运,就当前的技术而言,想要使这些灭绝的动植物重生几乎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这些濒危动植物的稀缺性才使游客前往风景区的愿望更强烈。

从景区经营的实践可知,要获得期望的经济收益,得到旅游市场的认可,前期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规划、产品包装组合、市场营销策划等等。随着风景区被游客认知并产生认同感,风景区也从其生命周期的生长期向成熟期过渡。由此,在风景区管理过程中,要维护景区生态环境必须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资金投入。投入资金的比例应与经济收益的增长幅度成正比,以修复游客人数增加对生态环境的加速破坏。当然,增加的比例还有待探讨。

三、风景区规划应多方审核

风景区经营权转让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还是一个新课题,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那么,在探索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旅游资源的流失、破坏现象。

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和政绩,盲目转让景区的经营权,不仅没有正确的评估景区资源的资产价值,而且在转让经营权之后也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无计划、无节制地肆意开发景区的资源而不注重保护,忽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了景区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流失;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旅游开发投资者不懂旅游规划,不了解旅游产业的性质,认为旅游资源的开发要大力投入和建设,建造大量的旅游设施与建筑,并改造了原有旅游景观,过度利用旅游资源,而且在开发之前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不注意景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存在先开发,后

治理的不良倾向,没有做到开发与保护同时实施。

由此,政府必须正确地行使监管的职责,在风景区建设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对景区的规划进行充分的论证,同时为经营者提供建议,实施好监管权,进而有效地避免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和过度开发等问题。

四、建立风景区新建娱乐设施的可行性评价体系

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走出家门进行旅游活动。自然风光优美的风景区更成为首选目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实现更高的经济利益,经营者在设立风景区娱乐项目时,很少会考虑对景区自然景观的破坏问题。什么项目赚钱、吸引人就上什么项目,不考虑或很少考虑风景区自身特色,导致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同类型景区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比如,山体景观中的缆车项目,不论是否必要,多数景区内都会建造,而建造缆车对山体景观特色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

根据风景区自身特色开发娱乐项目,特别是在尽可能少的改变风景区自然原貌的情况下开发是非常重要的。水上娱乐项目中木船、竹筏就比铁皮船更易融入周围环境。旅游对游客而言是希望找寻日常生活中所缺乏的东西,任何景区都可以看到的旅游设施对游客的吸引力自然不会太高。

五、经营者应明确生态环境与其收益的直接关系

工业的发展使现代人对优美的自然环境的向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蓝天、白云、夜晚的星空、清新的空气都是都市人所向往的。由此在风景区营销中应充分体现自然景观环境优美的优势,以自身特点为主要宣传对象,譬如森林公园就可以重点宣传自己“天然大氧吧”的特点。对于自然环境为基础的风景区,经营者就要明确:“生态是资源,生态是财富,生态是生命线。”

四川万贯集团董事长陈清华告诉记者,从他拿到碧峰峡的经营权后,两年接待游客数量累计达到160多万人次,营业收入达到1.6亿元,并带动了周边生态产业产值累计达7亿元。然而最重要的是,保持了碧峰峡良好的生态环境。

在这里,企业对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持久热情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里的生态环境就是我的‘聚宝盆’谁破坏,我第一个不答应。”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下,陈清华在得到碧峰峡经营权时,没有丝毫犹豫就按协议规定的数额支付了500万元的环境保护金,又主动出资350万元买下了数千亩人工林的“抚育权”。有人替陈清华算了一笔账:即使这些树木长大成材,全部砍伐作木材也卖不了这么多钱。对于别人的质疑,陈清华自信地说,万贯集团经营的是青山绿水!

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中,才使得景区实现了经济效益。没有青山绿水、白云蓝天,又怎能激起人们的向往,吸引来众多的游客呢?

六、制定学习机制

科技的发展也为自然环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白色污染”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方便食品为游客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其外包装就成为每一个风景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出了问题就必须要解决,解决方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景区内的生态环境。我国的风景区数量众多,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上各有方法,经营者应多向生态环境治理先进的风景区学习,建立学习机制确保风景区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要不断加强景区员工的思想教育,使员工确立自觉维护景区环境的意识。

例如,黄山风景区禁售盒装方便面,此举旨在避免大量的方便面包装盒给风景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方便面在黄山景区内销量每年达3万件(每件24碗)以上,旅游旺季,一个摊点一周就要售出100多件。1996年,黄山环卫部门曾主动联系“康师傅”等方便面生产厂家,建议将在景区内销售的方便面的包装改用优质环保型材料制作。如今景区内所售方便面的包装盒,虽然大都使用可降解材料,但降解效果均不尽如人意,盒装方便面上盖的锡箔纸更是只能做卫生填埋处理。另外,游客吃后的残羹大多倾倒在游览道的两侧,一方面造成沿途土壤盐碱化,植被受破坏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松鼠等野生动物过量食用,对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十分不利。

华山风景区由于人为及自然灾害的原因,其特有树种华山松等一些古树名木(约有五十多棵)一度发生枯死现象。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邀请全国著名专家教授召开救治古树名木研讨会。专家们经实地勘察和会诊,找出了古树死亡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已将这些措施列入工作议程,聘请陕西省林科院专家对山上古树名木进行技术承包。专家们还将对华山昆虫区系进行调查和鉴定,加强病虫害检疫,做好病情的监测预报,对古树名木实行建档管理,每年实施生态保护措施。

生态环保的问题【第三篇】

关键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展;问题;建议

引言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改革创举,自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月启动以来,在发挥震慑威力、推进责任落实和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逐步转变成常态化、法治化制度有其必要性。建立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是为了发挥督察效力,实现督察全覆盖。在地方层面如何找准督察定位,规范督察工作程序,健全配套制度,彻底化解督察整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是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所面临的现实困难。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涵

督察是党中央和政府常采用的一种提升党的政策落实效率和政府公共事务处理能力的监督方式,是高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形式的一种监控行为,是对管理的再管理,对控制的再控制[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本质上是为了回应社会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中央和省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环境不作为、不担当行使的监督权[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国家土地督察、海洋督察、警务督察等行政督察,以及以中央巡视为主要方式的党内监督都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督察授权主体、督察对象和督察成果的运用上(表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由上级党委政府授权,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国有企业进行督察,督察成果作为被督察人员考核评价、奖惩任免和具体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可以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看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政治巡视和法治巡视[3]。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的变化过程来看,其经历了2004—2013年以“挂牌督办”为主要形式的督企阶段,2014—2015年以综合督查为主要形式的督政阶段,2016年后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主要形式的督政为主、督企为辅的阶段。督察目的从解决具体环境问题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转变,提升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及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2019年中央启动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推动了运动型督察向常态化、法治化督察的转变[4-6]。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但仅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了督察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负外部性,在中央—地方的委托关系中,地方党委政府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时往往会降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先级别。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开始构建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党委政府应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所以中央提出建立中央—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的要求,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作用、主要督察方式和基本原则。

2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开展与主要问题

工作开展情况

从地方政府官方网站查询可知,自2016年5月河北省启动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以来,截至2019年底,除海南省外全国30个省(区、市)均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分省份已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督察。从对下级党委政府督察覆盖度来看,%的省份实现了全覆盖,其中浙江省、上海市等地实现下沉全覆盖。各省份组建了督察领导小组、督察组等机构,2019年后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还设立了督察(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河北省、江西省、吉林省和重庆市等地已出台地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相比于早期地方制订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其操作性更强;四川省、湖南省等地制定了督察纪律、整改销号和督察联动机制建设等配套文件,督察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督察内容方面,地方在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能够根据辖区特点设计差异化督察内容,如北京市、山东省和甘肃省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类型的数量占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类型总数比例分别为%、%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更加多样化,更能够反映地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产业政策和空间规划制定等方面的问题。综合来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推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加强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7-9]。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督察定位不明确。部分省份在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时,并未精准定位,督察方案和督察内容照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没有下沉的地区、触及不深的领域关注不够,没有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有效的补充和延伸。

(2)督察工作机制不衔接。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7个省份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发生了重叠,3个省份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结束后2个月内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图1)。由于督察的短期效应[10,11],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间隔时间过短影响真实问题的发现,使督察成效打折扣。另外,同期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会给地方带来较大工作压力。

(3)督察内容不聚焦。在督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未能围绕夯实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核心要求设置督察内容。部分省份进驻督察期间,以查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情况、工矿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为主,问题导向上多集中在企业环境污染和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恶化的具体问题,还未对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全面展开有针对性的督察。

(4)督察方式规范化不够。督察进驻时间不一,部分省份督察进驻不足7天,且大量时间用于查阅文件是否齐全、任务是否完成,督察前期准备不足,占用了下沉督察的时间。整改验收程序缺失,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少,自验收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大多省份并未对边督边改、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意见、督察整改方案、督察问责和督察整改等主要环节信息进行公开,不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建议

明确督察定位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立足于督察的根本作用,即震慑、遏制和治本。省级党委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出于党内监督和政府监督的双重需求,开展督察应以夯实下级党委政府责任的落实为目的,并采取措施及时对违纪、违规和违法的问题予以纠偏和处理。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督察体系的纵向定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有效的延伸和补充。“延伸”主要体现在督察对象的覆盖度上;“补充”一方面体现在被督察区域的差异性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果的运用上,督促整改和责任落实,推进长效机制形成。

督察定位决定了督察对象、督察方法和督察内容。督察对象上应按照管理权限,尤其是人事任免权限,主要督察下级党委政府(包括部级新区管委会),而且应对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和重点流域区域所在县的党委政府加强下沉督察,突出对需要多方协作完成事项的有关部门的督察。督察方法上坚持问题导向但不拘泥于具体生态环境问题,以查明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系统性、历史性、复杂性问题为主。督察内容上应围绕被督察区域的主体功能和发展定位,差异化定制督察内容,并注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及时补充更新督察内容,如减少行政审批后的监管能力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准入的实施,以及产业、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绿色发展等新举措的落实。

规范督察工作

在督察形式上,发挥好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的作用,明确授权主体、督察人员组成和督察程序,突出差异化作用,避免内容重复,提高工作成效。加强各督察类型之间的衔接,如通过派驻督察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要问题线索通过督察领导机构或直接反馈给相关部门,可替代督察“回头看”的形式,减少基层压力。

在督察人员力量上,建议提升督察领导小组层级,体现权威性,壮大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特别是吸纳组织考核、宣传、党纪监督等机关,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加入领导小组,保障督察工作顺畅。提高督察组工作的专业性,根据需求选聘涉及法律、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督察有关问题诊断分析,增强督察专职人员专业水平和环境监测分析的新技术应用能力,应设立基层督察联络机构,负责督办督察整改和落实。

在督察程序上,制定督察规划、计划,做好各地区督察工作统筹,注意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进驻督察的间隔,既能减轻地方工作压力,也能更好地发挥督察效果。督察工作方法上,应强化前期准备工作,多通过暗访和必要的摸底调查掌握地区基本情况,并将督察工作各环节规范化。督察过程应注意必要的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督察进驻安排、边督边改情况、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督察问责情况均需要对外公开。

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各类监督内容清单,或整合相关监督事项,如省级专项巡视、省委和省政府专项督查、人大执法检查可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供问题线索,或合并开展督察。建立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机制。

建立地方党政生态环境责任清单,完善党政问责制度,量化实施细则,提高督察发现问题问责的精准度,避免督察问责“扩大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进一步夯实责任,可借鉴中央巡视有关做法,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中强调督察对象包括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具有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的其他领导成员,在问责过程中,区分决策和执行过程产生的问题。同时,也应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的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减轻督察与被督察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得“为官敢为”。当前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展较快,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还不高,应把党政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过程中的一些失误、无意过失与主观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明确可以容错的情形和标准依据。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约谈、执法检查制度。生态环境约谈应在生态环境保护进驻督察和派驻督察工作中发挥作用。现有的约谈制度基于《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侧重于对政府有关领导的约谈,建议做好与督察制度的衔接,将约谈对象扩大至地方党委领导,必要时启动约谈应得到督察领导小组的授权。加强生态环境督察(监察)与综合执法的衔接。如涉及企业违法处罚执行主体为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事项,当正常行政管理措施未能督促执行主体履职时,可将其作为督察问题线索。

生态环保的问题【第四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 生态环境 问题保护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资源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土地资源的生态安全平衡造成了严重影响,加大对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土地资源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

(一)土地荒漠化现象严重

土地发生荒漠化或沙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和土壤中存储水分的因素遭到破坏,由此引起土壤中水分和营养元素含量不足,进而导致土壤荒漠化或沙化。近年来,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国土地荒漠化现象虽然得到一定遏制,但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土地荒漠化在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发展趋势。如在东部生态较好区域,土地沙化发展较缓慢,但在云南、广西等地区因石灰岩严重水土流失引起的“石漠化”现象,在新疆、宁夏、甘肃、内蒙古等边疆地区因风蚀、水资源匮乏、土地盐渍化、草场退化、植被遭到破坏等因素引起的土壤荒漠化有日益加重的趋势。目前,我国各种荒漠化土地面积已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0%左右。

(二)土壤污染和破坏现象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中小微企业蓬勃兴起,这些企业大部分科技含量较低、处于产业链下游,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未经检测和允许排入一些河道、农田,对土壤元素的构成造成严重破坏,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不足的地区,当地农民直接利用工业污水灌溉农田,造成农田重金属含量超标,对土壤质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堆积如山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占用大量土地的同时,也对空气和水源产生了不利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污染。此外,农业中各种化学肥料和农药的大量使用,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土壤,影响到土壤肥力和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进而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三)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水土流失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的最大问题,而人为因素成为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如乱砍乱伐使森林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陡坡垦荒致使水土保持能力下降;过度放牧导致草原的植被承载力和再生性严重下降,等等。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严重恶化,进而会加剧一些区域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破坏力。例如,1998年我国南方发生的长江流域特大洪涝灾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区域的森林草原植被、自然生态环境等长期以来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一旦遭遇强降雨天气,会由此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从而加剧自然灾害的影响。

二、造成土地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影响

在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们所从事的各类活动中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活动,这也是导致土地生态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因素。比如在我国的东北、西北地区,由于人们过度放牧、乱垦滥伐等人为破坏,倒是土地荒漠化、沙化,由此引起土地的生产能力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纵观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由于长期以来受单纯消耗资源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我国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方式是以对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为代价的,由此导致各种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其中以土地的生态恶化最为严重,并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实行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现状,必然会导致所有者与使用者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对相关利益各方在土地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为土地资源的颗粒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制支撑。

(三)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影响

不同的价值观念产生不同的行为。土地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也与人们的意图和行为有关。长期以来,在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们总是从功利主义和眼前利益出发,忽视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得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对自然资源采取了一种掠夺式的过度消费方式,只有从思想上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的生态问题,发挥好土地资源的最大生态价值。

三、加大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制度规定,是杜绝土地开发利用违法破坏行为的治本之举。要结合我国土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形势,除在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基本法律之外,还要加快制定完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资源破坏与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规,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保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二)坚定不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国策,加大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科学规划,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眼前利益与长远规划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到依法管理、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三者相协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清晰的土地生态产权制度

我国土地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很大成程度上与我国地土地资源生态产权不清晰有关,导致少部分人为满足自身短期利益,无视大自然的生态运动规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巧取豪夺、肆意破坏、任意践踏,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出现。为保证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包括生态产权界定、配套、流转、保护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生态资源的调控,约束和规范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同时积极倡导消费者地适度消费,增强生态环保理念,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强。浅论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J].现代农业,2009(03).

[2]张晓东。浅谈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3).

[3]鄢冬梅。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律研究[J].学理论。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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