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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旅游社公司章程 旅游社团章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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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公司章程【第一篇】

社团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捍卫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以《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置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旅游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名誉会长三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名誉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会长工作。

调各部工作等。

6、宣传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上的赞助。负责每次我们外出旅游前的景点的联系和踩点工作。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组织部: 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执行策划。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旅游社公司章程【第二篇】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发起人(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旅游社公司章程【第三篇】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湄潭县茅坪镇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茅坪镇全镇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

及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坚持“发展为民,为民发展”的方针,带领全体会员保护环境,开创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协助镇党委政府推进茅坪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茅坪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我镇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茅坪镇党委政府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湄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茅坪镇。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任务:

1、环境保护。

2、对百面水旅游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和管理。

3、本协会将围绕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开发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为实际开发打下基础,为决策者提供帮助。

4、在政府未曾招商引资以前,协会将进行必要的基础投入及经营,以便为政府招商引资创造有利条件。

5、进行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等的挖掘、整理和创新并进行实时有效的传播。

6、知识管理与扶贫:协会搭建一个知识管理平台,充分挖掘现有人才的隐性知识并使之显性化,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达到知识扶贫、智慧扶贫的目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旅游社公司章程【第四篇】

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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