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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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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第一篇】

农村党组织书记肩负着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责任,付出与享有的权益不对称,下面是众鑫文档网网友给分享的“2023年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最新4篇)”,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是党的农村工作的核心力量。抓住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关键就在于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群众中威信高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近日,x市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结构不合理。

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存在“三偏”现象,即: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身体偏弱。目前,x市x名村党支部书记平均年龄为x岁,其中x岁以上x人,占x%,年龄偏大,思想僵化,缺乏敢闯、敢干的竞争意识,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难度较大;村党支部书记中大专及以上学历x人,占x%,文化程度相对偏低,缺乏思发展、谋发展的能力;身体素质相对较差,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同时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有知识、有文化的中青年外出务工,候选资源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选拔的需要。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稳定性较差。

农村党组织书记肩负着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责任,付出与享有的权益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岗位的“吸引力”。x年以来村支部书记月工作报酬平均为x元/月,远不如外出务工所得,同时养老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把工作当副业、当临时工。政治出口较窄。由于干部体制改革、机构精简、编制压缩等因素,村干部的政治出路几乎成为泡影,在x年乡镇党委换届中,享受到“三类人员”进班子政策的优秀村支部书记仅x名。

(三)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综合能力较弱。

组织力薄弱。一些村党支部书记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化,服务意识淡薄,不能深入实际为群众排忧解难;驾驭能力不强。面对一些突发性事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时,显得束手无策,常常在政策“执行者”和村民“当家人”的角色之间摇摆,带头人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带富能力弱。缺乏“双带”能力,面对国家的诸多优惠政策,不能根据本村实际,利用集体优势资源,调整经济结构,造成在守业受穷和受穷守业中循环。

(四)少数农村基层党组织被x越俎代庖。

伴随着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不断发展,一些农村党组织长期软弱焕散,导致控制力、动员力、影响力不断减退,给农村x的滋生蔓延制造了可乘之机,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党员干部不但没有极力反对x,甚至采取“恶人治村”策略,将那些有劣迹的x扶持到村级基层组织中,相互利用,纠缠不清,以致于正不压邪,损害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掣肘农村发展进程,阻碍基层组织力提升。经排查,全市农村xx人,其中x干部x人。

二、对策及建议

(一)改进方法、拓宽渠道,选好“带头人”。

在选任范围上突破村域界限、身份界限、职业界限,放宽选人视野,拓宽用人途径,实行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多方式的选拔。在选任程序上要改变以往传统的选举方式,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增加述职、演说、答辩等竞争程序,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选任方式上要结合村情实际分类进行,对村干部数量较多、后备干部充足的村,加大本村选拔党支部书记力度;对暂无合适人选的村,采取公开选拔或招考、跨村任职、能人回请等方式选拔合适人选;提倡有条件的村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同时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村级后备干部的知识化、年轻化、能力化的培养,规范定岗锻炼、定人带班、定期考察、动态管理等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大胆启用,对群众反映较差的及时进行调整,为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提供活水源泉。

(二)优化环境,激励关爱,增强“驱动力”。

关爱保障是激发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工作热情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规范清理农村基层牌子多、考核评比多、创建达标多的“三多”问题,做好减负工作,真正让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集中精力抓好全村发展的大事、要事。要降低准入门槛,给出专项编制,从优秀村干部中选聘乡镇公务员和聘用事业单位人员,拓宽上升渠道,提高岗位吸引力。探索将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采取“升职不挪位”的方式,直接提拔为乡镇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的上升机制。推荐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人选,使其保持进取心,增强政治荣誉感。建立村干部工作报酬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加生活补贴,确保农村党组织书记干有酬、退有养,解除后顾之忧;提高村集体经济发展配套奖励标准,建立费随事转、下移工作经费制度,增加对农村党支部书记工作的保障力度。

(三)创新培训,注重实践,练就“硬功夫”。

坚持把党性教育、能力培育作为重点,加强“三农”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农业技术技能、市场经济知识等方面培训,将农村远程教育、产业基地现场示范教育、现场体验式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相结合,使教育培训“传统+现代”“传授+示范”“传输+体验”,提高村党支部书记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群众等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让他们做好农村政策的“明白人”、发展经济的“领路人”、农民群众的“贴心人”。同时组织开展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到与当地风俗习惯、村情民意相近的强村强企、重点项目进行挂职锻炼,吸取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增强村干部综合素质和致富带富能力。鼓励基层组织优秀村“两委”干部、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大专以上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推动村干部素质提升长效化。

(四)全面从严、加强监督,用好“指挥棒”。

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深化党的先进性教育,提升农村党员和村“两委”干部的综合素质,形成肃清农村x势力强有力的战斗堡垒、领导核心和先锋队;研究制定党支部书记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具体行为规范,列出不适宜任职的负面清单,强化农村基层干部 “红线意识”。要全面深化“四议两公开”,实施阳光村务,健全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村务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健全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发挥巡察作用,持续整治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让严打高压态势常态化。要坚决查处“小官贪腐”x和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对农村x势力“零容忍”,更要“拨出萝卜挖出泥”,端掉与其有着千丝万缕关联、隐藏在幕后的“保护伞”,真正除恶除根。

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第二篇】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第三篇】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律师法第4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新的形势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切实可行。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入门关,凡没有通过全国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考试和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严禁那些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社会形象不好的所谓“黑律师”、“土律师”蒙混过关进入法律服务领域执业.第四,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学习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三)调整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收费标准,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真正市场化。

省司法厅应主动联系和配合省物价部门对9年前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重新调整,尽可能参照律师的收费标准予以提高后,制定出指导性的新收费标准。同时,应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新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和在办案中所花时间的长短、精力的多少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以体现法律服务“市场化”的特点和“按劳取酬”、“劳酬相当”的原则。

(四)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按照“改革深入到哪里了,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踪到哪里”的大服务方针,围绕基层经济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重点,积极拓展法律服务业务,只要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领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积极介入,一切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要开拓为农村经济改革,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的法律服务业务。要开拓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商品市场,培育和规范农村土地、金融、劳动力、信息等要素市场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的法律业务,要开拓为培植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基层社会稳定的法律业务等等。

(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宣传,为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级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积极宣传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忠于法律、维护正义的典型案例,要积极报道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典型事迹。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还要加强自我宣传,要积极总结自己在法律服务中的成功经验,要积极报道本单位在法律服务中有重大影响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此来扩大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基层调研报告格式【第四篇】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我镇农村基层党建现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推进农村党组织建设,根据县委组织工作要求,我镇党委于6月26日-29日,通过组织各村书记、副书记、镇直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召开座谈会、组织调研组下到部分村等方式,就《通知》要求开展的10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研。通过调查,基本掌握我镇农村基层党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初步建议,现将调研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镇基层党建主要亮点

仙湖镇党委下辖55个(总)支部,其中总支11个,镇直、机关支部7个,学校支部11个,农村支部24个,协会支部2个,党员1098人。近年来,仙湖镇党委始终坚持把抓班子、带队伍摆在基层党建工作首位,并将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带动全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重中之重,按照“抓阵地强制度、抓创新促发展”的思路,重点在阵地与制度建设、示范点创建、软弱涣散组织整顿、村级干部队伍管理上下功夫,全镇基层组织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开展。该镇以创建壮乡科学化先锋示范镇为目标,逐步打造了“六冬村领头雁”、“渌雅村党建扶贫”、“连才红星屯民族团结”、中桥社区“服务民生”等党建先锋示范点,逐步形成“里(建)府(城)路沿线党建示范带”。同时摸索、深化完善“支部联建、党员联带、先锋联创”、“协会(基地)+支部+农户”、“片屯支部延建”等党建创建模式。

二、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方面

1.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农村党组织能力弱化。部分村党组织在自身能力、工作手段、执政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从党组织自身看,农村人才缺乏,发展党员后备力量不足,村党组织战斗力削弱。比如邓柳村,村书记、副书记年纪交大,水平不是很高,20xx年换届后新进来的两个村干,经验比较缺乏,能力还需提升,整个班子的战斗力不足。

二是部分村级党组织凝聚力不足,核心作用发挥不出来。比如那溪村党组织,由于外出党员较多,没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村党组织的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全面,没能按规定开展“三会一课”制度,有些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开展集体活动难,村党组织的凝聚力不强。

2.对策和建议

以增强村级组织建设活力为导向,在抓领导、促规范上提高水平。要抓好村党支部阵地建设。继续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逐步改善村级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党员活动室的作用,努力把党员活动室建设成为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娱乐的场所,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场所,村民依法治村、参与村务活动的场所。通过增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变村容村貌,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提高村级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方面

一直以来,我镇坚持把党建重心放在推动和服务发展上,通过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党员带头致富本来和能力。各基层党组织也能积极调动广大党员工作积极性,动员其在全村中心工作比如清洁乡村、甘蔗种植、新农合、新农保、土地确权等工作中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党组织服务阵地缺乏。全镇11个村(社区)只有五个村达到党建阵地“六个一“建设任务,其他村村委办公地方狭窄,没有活动场所。比如清白村、邓吉村、三冬村,只有单独的一层两层办公楼,没有球场、戏台、文化室等活动场所。

二是有些村党组织服务能力不强。部分村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工作不够规范,疏于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先锋模范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全镇各个村的党员平均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在相当的农村党员中,60岁以上党员的比例占到了%以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依然是农村党员队伍的主体。青年党员、尤其是高素质青年党员比较少。有的老党员心有余而力不足,更多地当起了“举手党员”。一些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党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种状况影响了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发挥。

三是党员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有部分党员的宗旨意识不强,个别党员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没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对策和建议:一是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六个一”阵地建设,实施村委办公楼改建、维修、装修项目,不断改善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设施。二是强化农村党员的思想教育。可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比如上党课、骨干培训、集中辅导、报告会、座谈会、实地参观等,不断加强党员的理论学习,增强党员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先进性意识,增强党员服务意识。三是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服务型党组织、争当服务型党员”主题活动。在农村,依托民生服务工作站,为党员干部设岗定职,开展先锋示范岗创建活动,发挥村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农业生产、矛盾纠纷调解,特别是新农村百村示范、一事一议、生态乡村“334”工程等建设项目中的引领、带头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在机关,开展机关支部与农村支部结对子帮扶、“结一联五”活动,机关在职党员与农村困难群众结对帮扶,走访慰问,提供政策、致富信息等。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确保所有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认领“微心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构建党员服务网络。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法,实行“镇包村、村包屯、屯党小组包队”的三级网格化管理,各村组建由包片村干为组长、屯党小组成员、村民小组长、致富能手为组员的志愿服务队伍,深入本村屯,走访群众,解决群众所急所需事情。镇直机关党员按工作岗位情况,组建文化服务、计生服务、农业服务、调解维稳服务等多种类型服务队伍,组团式下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党建示范点引领作用,着力增强服务带动力。以六冬村“领头雁”党建示范点为核心,拓展延伸至三冬村,继续壮大发展“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户”模式,挖掘和培养致富能人,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致富水平。继续实施渌雅村“扶贫带富”工程,辐射至四育村,加大两个贫困村党建工作力度,形成以党建合力助推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农村基层组织监督体系方面

1.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的责任意识不强。有些村对村监委建设的目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干部认为村监委开展工作是在束缚村两委干部的手脚,导致了一些村监委只是虚设其位,徒有虚名,例会制度、季度报告制度难落实,村监委成员无法行使监督权力,实现的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有一些村监委成员的监督意识还不强,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在民主政治上有哪些权利,也不珍惜这些权利的存在,更不知道如何去行使。加上村监委目前只有工作经费,个人的待遇没有落实,部分村监委成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是监督措施不多,监督范围比较窄。按照制度设计,村监委的监督事项包括村财务公开、村重要事务、工程建设项目等。但我们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大多数村监委成员监督主要事项还只是停留在财务监督上,即民主理财,而且即使是在财务监督方面监督的手段也仅仅是票据的核对和在财务公开表上签字认可。对一些村事务的监督方面犹为乏力,村监委很少对村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情况,不善于对发现的问题向村委会提出纠正建议并向村民反馈。

2.对策和建议

二是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激励和惩戒制度。要加强制度激励。落实村监督委成员的报酬和待遇,解除村监委成员的后顾之忧。要强化惩戒制度。对村监委成员不作为或因失职,导致群众利益村民较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村监委有拒绝盖章的权力,也不意味着他们能随意干涉村两委的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制度,使村监委成员做到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做事不多事、监督不越位。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水平。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教育,以及村务、财务、工程项目管理、资产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水平。通过建立“示范点”,推行一批运作规范、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

(四)创新完善党组织设置,构建功能性党组织、区域联合党委方面

1.存在问题及原因:全镇企业不多,非公党建方面较为薄弱。

2.对策和建议: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长·活力”工作建设。继续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对全镇建立的各类“两新”党组织进行管理,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五)选好用好管好带头人队伍方面

1.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村干部的领导水平偏低。部分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自身能力不高,在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时,层层打“折扣”。二是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方面能力不足。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是外出务工经商青年培养缺途径,资源“富矿”难开发。由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大部分农村青年都离开农村,走向了城镇、走向了经济发达地区。据统计,全镇共有农民外出务工人员近一万人,其中7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壮年,他们外出务工经商办厂,打工挣钱较多,他们见识多、眼界宽、能力强、有思想,是发展农村经济的生力军,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带头人的重要后备力量。但对他们的培养缺乏有效途径。党员发展和村干部培养,特别是村党支部带头人在对象选择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另一方面是村干部培训层次低,能力提升难点多。由于受培训经费、师资等条件限制,乡镇开展针对村干部的培训较少,村党支部带头人对外界的了解和新生事物的认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能力的提升受到了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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