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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服务合同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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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书【第一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搞好国际购物中心内外卫生,创造洁净、优美的环境,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研究、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关清洁工作,订立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

二、清洁范围

市国际购物中心内公共区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范围内。

三、承包价款

国际购物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后,乙方投入保洁人员共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月整(¥元/月)。开荒费用为:(¥元/次)。

四、乙方承诺

尽职尽责的清洁服务,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维护国际购物中心管理处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若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清洁、用水、用电、及放置清洁用具、用品的仓库一间。

3、甲方及其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鄙视或讥讽清洁人员,并教育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国际购物中心的清洁卫生。

4、甲方在国际购物中心公共场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须确保合同执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练清洁工,并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物,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驻甲方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员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现场清洁情况;即时处理甲方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3、在一个月内若业主投诉次以上(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而乙方又没有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直至在当月清洁服务费中扣除%—%的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清洁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罚款,罚金则由乙方负责。

4、乙方将定期清洁作业计划情况告知甲方,并经常将清洁作业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5、乙方负责购买员工之保险和支付工资、劳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决不允许有挪用或偷窃行为。

6、所有在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清洁员工,乙方提供统一工作服并佩戴乙方公司的企业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适的清洁工,乙方无条件接受。

8、根据卫生检查标准每月大检一次,未达到分扣除当月清洁服务费%,因卫生影响创优,乙方按年总清洁服务费的%给予甲方补偿(后附清洁检查扣分标准)。

七、付款方式

甲方须在每月日前以银行支票转账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洁综合服务费,乙方开户行及账号以合同规定为准(乙方开户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乙方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账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服务费无法进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期限及续延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续期或签订新合同。

2、甲方至少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续合约,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续合约。

十、签署

1、合同经双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即有效。

2、合同壹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

签署时间:20xx年x月x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日

服务合同书【第二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 服务地点:

服务范围和内容: 石材保养、护理,保养周期为酒店1层每月两次,2--3层每月一次。 (备注:酒店入口处电梯间及易磨损位置每月4—6次;每月按两次结算)

合同单价1层: 元/m2/每月两次。养护面积 平方米。

合同单价2--3层,5元/㎡,每月一次。养护面积 平米。

1--3层每月养护费用: 元,一年12个月总价: 元。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项服务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进行,其中每次保养时间为 天(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

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施工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有施工工艺、工作程序、验收等标准均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有关内容要求, 该施工方案将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甲方责任

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为乙方提供临时存放施工设备的场所;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所需证件;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第五条 乙方责任

保证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资质、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技术力量;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规定取得施工必要的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场手续;

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确保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遵守大楼各项规定,以及环境、成品保护和安全施工等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服从甲方管理;

酒店大楼无会议及活动等特殊安排下可进行施工。每次施工完毕后做到活完地净,不影响正常办公;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在正常保养下石材如出现病变、损坏,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石材损坏、病变等,乙方应及时汇报并负责修理,但只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未经甲方同意,本服务严禁转包、分包、如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和标准,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石材清洁、护理有保养的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六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本项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 均由乙方负责组织供应;

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 准,不能对人体、环境、石材等产生损害;

乙方应做好现场的成品保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乙方在施工过程如出现人身、设备 、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 付款方式

每次地面石材保养完成,在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清该次石材保养费用;

按每季度结算一次方式结算。

第八条 服务质量

本合同服务质量经双方研究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具体如下:

养护处理面:手感舒适、石面平整、光亮、无明显孔洞及污渍残留,平均亮度80度左右(以测光仪为准)

水晶处理面:对石材起到增强耐磨度、洁净、加光、加硬、防滑的作用;

防护处理面:石材表面应防水、油渍、咖啡等各种污渍的渗适,并有效避免白华及水斑、返碱、霉变等的产生,确保石面常期光洁、美观、耐用;

在施工中,如有成品污染、损坏等情况,石材养护厂家应负责无条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负责照价赔偿。

第九条 完工验收

完成验收,应以双方约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 准为依据;

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的质量要求,需进行返工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的未达到甲方要求或验收标准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

10.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比例为每延期10天按合同总额的%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5%。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若双方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服务合同书【第三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服务合同书【第四篇】

甲方: (雇主)证件号码:(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雇员)证件号码:(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定, 就乙方为甲方进行家政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直接雇佣关系,雇佣期间的一切劳务纠纷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独立自行承担。

第二条:甲方以钟点工形式招用乙方,安排乙方的工作为 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戴齐护具,因个人原因操作不当而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无过错责任。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及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平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有发生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

第五条:甲方私有财产如果非乙方损坏、盗窃,所造成的相关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乙方有保护甲方私有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六条: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节假日按国家法定时日休息。

第七条:劳务报酬为元/月。工资每月结算一次,并且在每月日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具体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期满以后,甲方仍需乙方为其服务,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双方同意以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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