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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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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现随送达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 本案的举证期限为_______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证期限。

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5、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

⑴ 申请调查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且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承担人民法院所支出的.差旅费和调查费用。

三、举证责任要求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8、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9、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10、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 依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依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①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的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诉讼,由加害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同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事则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④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⑥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任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⑦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⑧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 依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 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年 月 日

(院 印)

举证通知书【第二篇】

绍兴县展烽纺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受理朱各芬要求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局于20xx年5月10日向你单位工商注册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为20xx-0648),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你单位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以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5―84126763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14日

举证通知书【第三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举证通知书【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据的形式包括且仅限于法定八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一)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当事人向本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六)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七)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三、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分享的“实用举证通知书精编4篇”,且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因证据存在灭世或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八)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本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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